文本内容:
劳动合同期满却不得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有自主选择权,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决定不续签的,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并没有太多的自主选择权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但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6、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7、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以上法定情形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也不能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必须待以上情形消灭后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决定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据此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