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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和促使我院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职工在医院发展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知情建议权、协商共决权、民主参与权和评议督促权的四项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形式民主权利的机构,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院行政负责人同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职代会充分发挥它在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体现职工在医院中的主人翁地位第三条职代会应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医院、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尊重和支持院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指挥权威,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完成医院各项任务,为实现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把某市某医院院建成一流医院的目标,以及为实现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而努力奋斗第四条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五条职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并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医院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岗位责任制、职工聘任、奖惩与分配办法等方案,以及其他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经审查通过,由院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有关问题;
4.民主评议和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第六条职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1.凡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医院行政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院党*委,通报职代会主席团和院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2.在职代会召开前,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和各工会小组长,广泛听取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3.医院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4.评议医院行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是代表对被评议人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第七条院长要每年一次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职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第八条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行使指挥职权,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九条职代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建议;院长对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当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各自向主管上级报告
(三)职工代表第十条凡享有公民权的本院在职、在岗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医院各方而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临床一线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第一线代表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具体选举办法由医院根据相关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代表离职、离退休,或由于工作需要调离本单位,即失去代表资格,应由原选举工会小组依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院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部门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工会小组代表缺额,增补与否视具体情况由主席团研究决定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在院内调动,保留其成员资格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权利是:
1.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出席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会委员会组织对医院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职工代表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其他活动;
3.参加职代会或者医院同意的活动,工资福利以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义务是
1.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了解医院情况,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医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4.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及时向职工通报参加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第十四条职工代表要对选举部门的职工负责选举部门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更(撤)换本部门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
1.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2.停薪留职,离开医院;
3.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不能参加职代会活动;
4.经常无故不参加职代会活动更(撤)换代表,由代表组先写书面报告送院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及原因,经院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经原部门全体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过半数同意有效同时,允许被更(撤)换者到会申辩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代表资格撤销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撤销与补选代表结束后,由代表组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院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第十五条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职工、民主党派人士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四)组织制度第十六条职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职代会根据本医院的实际情况确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职代会的选举、表决事项,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到重要事项,经院党*委、院长和院工会提议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第十七条职代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从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为职工代表人数的百分之八左右主席团成员人数一般应为单数,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应由医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普通代表组成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本院,离退休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并在下一次职代会确认第十八条职代会的议题与议程,应根据本院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院工会与医院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第十九条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应认真执行,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职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职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条职代会以科室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选举产生工会小组长,工会小组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第二十一条职代会的决议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全体职工公布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二条职代会所需活动经费,由医院承担第二十三条职代会工会小组长的职责
1.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2.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本小组或科室的民主管理,参与小组或科室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4.完成职代会主席团交给的任务
(五)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第二十四条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医院工会委员会其任务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包括组织选举职代会代表、提出职代会建议议题和议程、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主席团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等;
2.大会闭会期间,协同主席团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3.遇急需审议的重要事由,可协同主席团召集代表组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组长联席会议讨论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4.动员职工执行职代会决议、决定,督促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
5.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6.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7.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和建立文书档案第二十五条医院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