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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为严格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质管、护理、药学、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并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药剂科负责麻醉药品、精神匆品日常管理工作
3、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只限于本院医疗需要,如用于科研,须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4、医院每年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的教育和培训
5、处方权的申请临床科室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麻醉科执业医师及以上由医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科室初步审核同意,经医院培训、考核合格后,报医务科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人员名单报卫生局备案医师签名留样一式二份,由医务科、药剂科留存备查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6、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住院)病历号、床号、地址、联系电话、科别、体重、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常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8、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格式同普通处方
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1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常用量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小儿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常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4)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盐酸哌替嚏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并且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5)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匆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1、药剂科应当根据医院医疗需要,按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1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药剂科负责人并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13、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5年
14、药剂科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并应当每天结算
15、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曰,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1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1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代办人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常用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18、必须要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科室,需要填写《科室备用麻醉精神药品申请表》,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备少量该类药品各使用科室应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空安甑回收、残余液销毁进行登记记录
1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库),门、窗有防盗设施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20、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废贴处方上的批号由医嘱执行人填写,其他剂型处方上的批号由药房人员填写
(2)门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甑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粗或者废贴数量
(3)医院内各病区、产房、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甑,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匆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每日按处方、空安甑及用过的贴剂到药房补充第二类精神药品每日按处方到药房补充药房须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5)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甑、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在另一工作人员的的监督下,由药剂科各部门分别销毁,并作记录
21、各药房、各科室应及时将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上缴至药库药剂科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过期、损坏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由分管院长批准,在保卫科的监督下由药剂科统一销毁,并作记录
22、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23、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各有关科室应立即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医务科或总值班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同时立即向当地卫生局、公安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24、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处方按年月日编制顺序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由药房统一保管,单独存放,按月汇总,到期经药事会批准统一销毁
25、对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病人,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以下简称〃专用病历〃),其余病人不需建立〃专用病历〃此病历由医疗机构统一编号后予以保管,专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配用,不能用于其他疾病的诊疗和药品的配用
26、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该类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必须建立相应的门诊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门诊病历由门急诊药房统一保管、分科编号、定位,复诊时调用医院于每月30日前将新建专用门诊病历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明编号、疾病诊断等基本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27、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28、医师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29、医师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若发现患者不再需要使用,应及时注销其专用门诊病历,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各类书面资料及表格附件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附表2科室备用麻醉精神药品申请表附表3科室备用麻醉精神药品退库申请表附表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销毁记录表附表5意外损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书附表6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退库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