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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质和人文素养,增加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科技含量,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科技创新与学术实践活动,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及创新精神,实现我院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使大学生更好的适应今后社会的发展,特设立学院科技创新基金第二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主要来源
1.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
2.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的经费第三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遵循的原则是“积极参与、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o资助项目遵循的程序是“自主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O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团委),负责组织全校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校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检查、结题、评优、总结表彰、成绩汇总等具体事宜;负责项目经费的审核与管理;负责协调有关事宜第五条各学院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学院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工作;须指派专人负责组织本学院基金项目的申报、检查、结题、评审推优、成绩评定等具体事宜第三章资助范围及申报第六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项目具体资助范围为
1.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
2.开放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3.有关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
4.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及创新性研究项目;
5.社会调研项目;
6.可操作性强的自主创业项目
7.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凡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申请资助要求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愿意承担培养学生科技创新能力工作的,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教学科研经验的教师也可以申请
(二)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组(项目组人数一般为3-5人)但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三)按时完成项目的人员或研究小组成员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再次申请,但未完成项目的所有人员不得再次申请
(四)申请资助的课题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半(学生毕业前必须结题,否则中止或撤销项目)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9月30日前由各学院组织学生、教师填写《》进行项目申报;
(二)确定项目指导教师每个项目组须确定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由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的教师由学生拟题的项目由学生联系或由学生所在学院确定指导教师;由教师命题的项目,原则上由命题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为保证指导的效果,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一个项目
(三)各学院负责对申请项目、学生资格、指导教师资格进行审查,并按学校下达的项目数推荐立项项目;立项项目申报材料由各学院汇总后,报送团委
(四)对跨学院的项目,经有关学院主管领导会签后,由第一申请者所在学院申报
(五)团委组织专家对学院报送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学校公布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九条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10天内与团委签订《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合同书》,并由团委核拨项目资助经费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项目启动时间从学校正式公布之日算起第十条指导教师负责指导项目实施,统筹经费开支,协调有关事宜,评定并提交学生成绩和结题材料第十一条项目一经立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名称,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组成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须及时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学院同意,团委核准方可改变第十二条各项目应在启动研究后的6个月内向团委递交《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中期进度报告表》,学校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对立项后无故不开展项目研究工作、项目执行不力、未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报告、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等情况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中止或撤消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第十三条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向团委提交《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及工作总结报告、成果材料(技术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论文、实物、专利申请材料等)第十四条团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对获“优秀项目称号的项目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对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获奖项目计入获奖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优评奖的依据之一第十五条项目的成果的知识产权、专利权人为学院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注明“学院大学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中文期刊)、必须有参加该项目的学生署名,若学生为主要执笔者,学生应为第一作者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1测试、计算、分析费;2科研差旅费;自治区外旅费一概不予报销,自治区内旅费按实际情况报销,住宿费按助教标准予以报销,无出差补助O3科研资料费项目研究所需书籍、资料须经基金办验收后方可报销,书的所有权归基金办,待项目完成后返还基金办;与项目无关的书籍、资料不予报销
2.实验、材料费1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2实验动植物的购置费;3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
3.经批准购买的小型实验器材、工具购置费第十七条下列开支不能报销
1.招待费,包括礼品费和餐费;
2.订报刊费、电话费及购买电话磁卡费;
3.购买仪器、设备费第十八条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幅度一般为1000元至2000元,同时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可作调整第十九条项目立项后由团委根据项目建立账目,专款专用确定被资助项目后,该项目经费的30%借给项目申请者;项目在中期验收合格后,再将该项目经费的30%借给项目申请者;资助项目在结题验收前,账面须留该项目经费的4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报销第二十条项目指导教师负责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第二十一条经费报销程序为项目经费指导教师签字、团委审核、主管院长批准、财务处报销第二十二条经费开支严格按财务处所列项目基金报销标准第二十三条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根据相关情节停止或追回其经费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原则上超支不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团委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