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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为了加强各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院(系)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院(系)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保证学院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院(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要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联席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院长(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院长(主任)助理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可邀请学工办主任、组织员、工会主席、团总支书记、教研室(实验室)主任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第四条党政联系会议可根据不同事项由院长(主任)或书记分别主持会议,综合办公室主任用党政联席会议专用记录本做好记录党政主要领导均缺席时不得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第五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1.传达学习学院党委、行政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指示,研究本院(系)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定的措施和需要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研究本院(系)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研究本院(系)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和外事等重要事项
4.研究本院(系)职权范围内的师资队伍建设、岗位设置、国内进修、选派出国、人员引进、职称评定等重要事项
5.研究本院(系)的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设备购置,收入分配、科研开发与创收以及经费开支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教职工或学生违纪处分等重要事项
6.研究其它虽未列入,但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第六条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事项,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事先应充分调查了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主要领导成员之间要主动交换意见,开会之前,一般应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党政联席会到会者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实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若某些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缓作决议,进一步调研、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可请示学院党委或行政领导予以指导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第九条会议参加者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作出决定的问题对作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第十条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贯彻执行,实施中如需调整则应通过会议研究,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院长(系主任)、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分管的院(系)领导应向联席会议及时报告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学院将纳入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和干部工作考核内容,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