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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详细解读、关联法条、相关案例裁判规则
一、法条变迁对照、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21.
01.01施行2001年施行、现已废止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一)重婚的;
(二)与他人同居;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
(二)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2021年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解读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
(一)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婚姻家庭编条文释义的主体内容;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6.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一一那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并生育孩子,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甚至离婚后一段时间亦不知情,并认为孩子系妻子与其所生,一直履行抚养义务妻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给配偶中不知情的一方造成了巨大情感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在有相关证据综合证明之下,不知情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诉讼的提出时间应当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违反忠实义务行为存在的时间案号
(2008)二中民终字第03723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2期
7.夫妻一方遗弃子女导致双方离婚后,另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一一宋某甲诉罗某离婚纠纷案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因子女有生理缺陷将其遗弃,该行为构成遗弃罪夫妻双方因过错方遗弃子女、构成遗弃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过错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无过错方基于配偶权受到侵害而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不因过错方被认定遗弃罪而免除,因此,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来源重庆法院网2019年7月4日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条文释义】
一、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情形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征求意见时,有的意见提出,鉴于目前我国因过错方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的增多,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上面所列举的儿种情形,法律应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裁、预防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建议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方式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此,立法部门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本条中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即第5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完善了离婚赔偿制度
二、法院不能依职权判决离婚损害本条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并不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审理及判决过错方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的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对确实有过错的另一方是否行使赔偿请求权,由受损害的无过错方自行决定,法院不能主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离婚损害赔偿既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也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判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法官角度最高法院权威理解与适用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第329-336页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条文理解】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侵权责任在婚姻法领域的延伸体现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相享有配偶权,虽然我国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对配偶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第3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均是对夫妻间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在第46条中加入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从世界范围内看,1907年《瑞士民法典》就已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中规定
(1)因离婚,无过错方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支付合理的赔偿金
(2)因导致离婚的情势,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与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法国民法典》也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另一方配偶仅在进行离婚诉讼之时,始得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己依契约承诺或己起诉者,不在此限可见,离婚时过错方应当对无过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己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婚姻家庭相关规定的共识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夫妻中的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为前提,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行为人虽实施了损害行为,但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的,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二是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虽有过错,但并未导致离婚的结果,或虽然离婚,但导致离婚的原因并非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的,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根据本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重婚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民法典》第1041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同时构成刑事犯罪
2.与他人同居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本条规定删去了《婚姻法》第46条中“有配偶者”的表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重婚行为以外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同样违反一夫一妻制,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
3.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饿冻、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虐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儿童等,也包括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1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都将构成刑事犯罪
5.有其他重大过错本项规定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婚姻法》第46条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种,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本条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三)另一方没有过错本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双方中,只有不存在本条规定中导致离婚事实的过错的一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假如双方对离婚均存在过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无过错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和救济,让过错方受到应有的惩罚夫妻双方均有违反婚姻义务或家庭义务行为的,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无权请求获得补偿或救济
(四)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只有过错方的损害行为给无过错方实际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未造成损害结果的,过错方的损害行为不构成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侵犯,因而也无须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不以损害行为直接作用于财产为条件,只要过错行为导致了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即可,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但不包括期待利益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因过错方对受害者人身进行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及纯粹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无过错方均可请求赔偿
(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必须是因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导致,此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才享有对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虽有损害结果,但该结果并非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导致的,无过错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方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29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以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为限根据本条规定,过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侵犯的是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作为权利被侵犯的主体,无过错方自然有权就其受到损害的权利主张损害赔偿但在过错方实施的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时,损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既可能是配偶,也可能是老人、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受到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其原因在于,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了给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后果而受到的损害以救济而设立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享有,其他家庭成员不存在离婚导致的损害结果,因而不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其损害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29条第1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因过错实施了损害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自不待言对于与有配偶者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是否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的问题,一者,离婚损害赔偿是离婚诉讼中的一部分,如要求离婚诉讼查清第三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具体情形,势必使离婚诉讼更加复杂,不利于男女双方权利义务的尽早确定和纠纷的尽快解决;二者,确有必要的,无过错方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损害赔偿,其合法权益仍可以受到保护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以夫妻双方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为限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
(一)诉讼离婚情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一般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自然也就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故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30条第2项规定,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的前提,是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二审中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应当允许其另行提出请求但无过错方的权利也不能过于放任,为了防止无过错方怠于行使权利,尽快结束双方权利义务不确定状态,无过错方的另行就离婚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权利以一年为期限,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
(二)协议离婚情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除非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明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仍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此外,过错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履行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告知义务,保证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当事人得以及时行使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寻求法律的保护
2.注意区分离婚损害赔偿的损害结果和家庭暴力的损害结果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不以该行为产生了伤害后果为条件,只要过错方作出了相关行为,就构成家庭暴力但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为条件
3.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一方本条规定得很明确,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利、有资格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里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在外“包二奶”,另一方在外“包二爷,这种情形下谁也没有资格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的民事赔偿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不存在区分过错大小的问题
4.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双方的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或者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5.有人提出,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我们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中无过错的一方,不宜作扩大解释,将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也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不妥的至于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等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寻求救济途径
(三)专家学者角度龙翼飞教授团队解读备注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评婚姻家庭编》【龙翼飞教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7月版】一书的内容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条主旨本条是有关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相关条文本条是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补充而成,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条修改如下第一,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改为〃与他人同居〃,使得法典用语前后一致,和谐统一;第二,增加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扩大对无过错方离婚赔偿请求权的请求条件范围,加大对人身遭受配偶严重侵害的无过错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理解与适用本条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贯穿的人权平等、人格尊严、人本秩序、人文关怀等核心法理思想和权利法定、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具体法理精神皿—、历史发展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001年修正1980年《婚姻法》时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写入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既是对革命根据地婚姻法关于损害赔偿经验的总结,也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结果岫《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做了修改第一,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改为〃与他人同居〃,使得法典用语前后一致,和谐统一;第二,增加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扩大对无过错方离婚赔偿请求权的请求条件范围,加大对人身遭受配偶严重侵害的无过错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本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国家对婚姻当事人予以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民法特别是亲属法中的公平原则、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皿纵观各国立法例,许多国家和地区也规定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瑞士民法典》曾在第151条规定〃
(1)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
(2)因导致离婚的情势,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与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解除婚姻所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另一方配偶仅在进行离婚诉讼之时,始得请求损害赔偿〃而且第267条还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方当然丧失另一方配偶在结婚时或其后原己同意的一切赠与及一切的财产利益〃《日本民法典》虽没有此类规定,但是其最高裁判所1962年3月15日的判决即已承认有责离婚者负侵权行为责任,且其最高裁判所早在1958年4月11日的判决中就承认内缘的不当抛弃者负侵权行为责任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法定的违法行为法定的违法行为是指本条具体规定的违法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仅有前述法定的违法行为的发生,而没有导致离婚的,也不发生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违法行为导致离婚,强调的是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关系破裂,而且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双方所认可或者为法院判决所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二)损害事实无过错方因另一方的违法行为遭受损害,也是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是造成无过错方配偶遭受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原因如果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加害人对损害结果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违法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过错是行为人的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一般认为,违法行为人实施前述违法行为应是故意的过错状态,因过失伤害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则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本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本条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本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第一,符合本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第二,符合本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本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第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第四,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己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第五,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本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三、相关案例裁判规则
1.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一王某诉江某离婚纠纷案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如感情确己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发布时间2015-11-
202.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一陆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本案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发布时间2015-11-
203.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一一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本案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审理法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河南),发布时间2015-11-
204.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一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本案要旨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案号
(2015)达中民终字第75号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15-12-
045.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一一李金(KIM LEELI)诉李阳离婚纠纷案本案要旨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施暴方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号
(2012)朝民初字第03041号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