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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安局指挥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省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指挥、协调、参谋和辅助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关于加强指挥中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省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是辅助厅领导指挥处置重大案(事)件、重大事故的指挥协调枢纽,是公安机关动态信息和有关情报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省(自治区)公安厅警务工作的协调指挥、参谋机构省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在同级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下,接受公安部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同时负责辖区内各级公安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规范适用于省、自治区公安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指挥中心建设和管理第二章职责权限负责全省(自治区)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重要信息收集、报送和工作;按照预案协调指挥和辅助领导指挥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有关重大警务活动;恐怖事件发生后,提供反恐指挥中心应急指挥平台并参加相关工作;负责传达、落实领导和公安部指挥中心的有关指示、指令和工作要求;省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权限:直接指挥权:对常规警情,可直接指挥下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相关警种、部门处置;对重大紧急警情,根据领导批示、指示、指挥调动相关警种、部门协同处置或跨区域调动警力增援;先期处置权:在处置重大紧急突发性警情时,根据工作预案,向有关部门和警种下达先期处置指令,同时向本级领导和上级公本级公安机天领导和党委、政府,不得目处直;装备调用权:在处置重大案(事)件和重要警务活动过程中,根据需要和领导批示可以调用全省范围内各级公安机关和业务部门的机动车辆、通讯设备、技术器材等;检查督办权:对下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执行指挥中心指令和出警、处警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通报协调权:根据警情需要和有关规定代表本级公安机关向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或单位请求配合和支持,并进行联系协调第三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工作任务要求设置机构,人员配备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省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根据需要,可以设指挥调度、应急管理、信息、技术指导等职能部门省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作为本级公安机关的综合实战部门,在人员编制上应充分考虑实战指挥、应急处置、信息、技术保障及昼夜值班备勤的需要省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领导职数和职级应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