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实验室仪器损坏赔偿制度
一、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短缺药品、精密、贵重仪器,原则上不得外借
二、教师因进行实验研究或开展科技活动需用仪器,应填写借条,经实验(管理)员同意才能借出
三、外单位借物,要凭单位介绍信并填写借条,经教研组同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才能借出
四、凡借出的物品应及时登记,按期收回,严格检验
六、损坏仪器,视其具体情况按《教学仪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赔偿办法处理
七、实验(管理)员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应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
八、凡遗失或损坏的仪器,实验(管理)员应及时记载,以备查考赔偿要有专人立帐收费,其经费应用于实验室
九、教师上课需用仪器和药品,演示实验提前2-3天,学生实验提前一周填写通知单交实验(管理)员,实验室如不能按期提供,要及时通知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