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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文件京博股份字
[2013]22号关于实施《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控制程序》的通知各公司、各部门为了准确掌握各单位设备固定资产变动、使用及维护保养状况,确保生产需要,避免设备闲置,提高设备利用率,保证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对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控制程序作如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于公司所有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控制工作第二条固定资产定义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3)单位价值较大;
(4)能相对独立完成一项或数项工作(注属于整体之一部分,不能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而整体总值符合固定资产定义者,该整体应列为固定资产,此部件不再单独列入固定资产)第三条设备固定资产所在部门或车间必须设置一名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对本单位所有设备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管理,配合本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控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做好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核算工作第四条财务部门、生产部门、设备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必须共同管理和维护设备固定资产,及时发现问题,查明原因,认真处理设备使用部门及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固定资产的技术能力、使用、大修等管理;财务部门负责设备固定资产的核算,记载设备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价值、折旧、净值等第二章选型申报第五条各单位添置新设备时,由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技术参数,填写OA设备选型申报流程或者ERP设备审批流程,经审核通过后转仓储及采购部门进行采购或在控股公司内调剂使用第六条设备选型时各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优先选用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节水优惠税目录中的设备,禁止选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及限制类的落后设备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中所包含的设备第七条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必须综合考虑控股公司范围内是否有可利用的闲置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优惠税目录的质量要求及相关标准第八条控股设备主管部门在知会时监督审查设备选型部门及公司设备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执行设备选型程序第三章安装验收移交第九条技改检修新增设备安装完成并试运行合格后,由项目负责单位在一周内组织填写完成《设备安装验收移交单》办理安装验收移交手续,将设备交由使用单位使用、维护保养及管理办理安装验收移交手续后,使用单位应在一周内建立设备台帐及档案第十条新建项目设备安装完成并试运行合格后,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二周内建立健全设备固定资产台账,将台账及设备交由使用单位使用、维护保养及管理第十一条各公司设备主管部门、项目负责部门及使用单位负责进行新设备试运行工作,对设备是否符合运行参数的能力进行认可试运合格后转交使用单位;试运不合格查找原因,直至试运合格后转交使用单位第四章封存、停用第十二条连续停用1个月的设备(不包括大修和季节性停工),使用单位应办理封存手续;暂时无法拆除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办理停用手续第十三条设备所在单位在封存、停用设备前应进行维护保养,经公司设备主管部门验收后,填写《设备封存(停用)通知单》,并在备注栏填写该设备所带附件,经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公司生产部门及财务部门签字认可后,将封存设备放至指定位置第十四条对于已封存停用的设备,原使用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检查;使用单位及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封存停用设备台帐,做好闲置设备的再利用工作第十五条各公司生产部门负责确定封存设备统一存放地点,分门别类的划定封存设备存放区;各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封存停用设备的统筹管理,负责本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督促原使用单位定期对封存停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封存停用设备完好第十六条对于封存或停用期超过两年的设备,各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外卖,经公司技术部门、生产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市场化程序外卖处理,尽量减少资金占用,提高有效资产的利用率附封存或停用设备外卖申请表第五章启用、转移第十七条需要启用已封存或停用的设备时,应办理启用手续属于特种设备情形的必须同时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第十八条启用本单位封存或停用设备时,使用单位应先填写《设备启用通知单》,报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生产部门及财务部门签字后方可启用第十九条启用其他单位封存或停用设备时,按内部转移程序办理第二十条公司内部设备转移时,需用单位应先填写《设备(公司内部)转移单》,经调出单位同意,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公司生产部门及财物部门确认签字后方可转移第二十一条各公司之间设备转移时,需用单位应先填写《设备(公司间)转移单》,经调出单位同意,调出单位生产部门同意,双方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双方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双方财务部门确认签字后方可转移第二十二条设备未办理转移手续不允许进行挪用,严禁各公司、各单位间在没办理手续的情况下相互挪用设备固定资产第六章报废第二十三条设备因老化、腐蚀、磨损等原因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或不具备修复价值时,可办理报废手续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写明报废原因,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申请鉴定,经公司设备、技术、生产部门鉴定同意后,报财务部门、生产部门、主管领导、控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签字批准后方可报废,达到一定价值以上的还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单台套资产报废残值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报总经理审批
(二)单台套资产报残值大于人民币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大于100万元由股东会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因报废造成的财产损失还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申请审批方可税前扣除第二十六条设备报废后,按《废旧物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自制设备固定资产第二十七条自制设备固定资产指由施工单位现场制作的设备固定资产第二十八条自制设备固定资产制作完毕由项目负责单位及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九条自制设备固定资产由项目负责单位提供制作工程量及材料价格,由工程预决部门核算制作费用及设备总价值,报至财务部门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三十条封存、停用、转移、报废的设备在原使用单位台帐上须永久保留,并在备注栏注明设备的变动时间及去向
(一)封存或停用设备档案仍由原使用单位保管,并在档案上记录设备维护保养情况,设备启用或转移时将档案转入使用单位
(二)报废设备档案由原使用单位保存一年后作废第三条技术革新替换的设备,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报至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经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确认,总经理批准后予以报废,审批权限按第二十五条执行第三十二条设备固定资产租赁
(一)控股公司内的租赁,须经设备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登记后报财务部门调帐备案,方可出租
(二)控股公司以外的租赁,须经总裁批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登记后,报财务部门备案并交纳租金,方可出租租赁期满须续租的,经总裁批准后重新办理租赁手续并缴纳租金,方可继续租用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在每月28号前将本单位当月设备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报至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一周内核对现场情况,并将结果反馈至各单位及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确保财务设备固定资产台账与各使用单位设备固定资产台账相符第九章考核办法第三十四条不按照本程序进行设备选型、安装验收移交、封存、停用、启用、内部转移等手续办理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级一个月及以上处分第三十五条不按照本程序进行设备报废、租赁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级三个月及以上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设备固定资产管理控制程序,而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级六个月及以上处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控制程序由质量与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控制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设备固定资产控制程序相关表格二一三年四月一日主题词实施设备固定资产管控程序通知总裁办公室2013年4月1日印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