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关于《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就许可证的启用及发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方式如下(-)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m2以上(不含3000m3),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m2(不含500m2,含3000m2),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m1(不含150nf,含50()nf),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枳在15()E以下(含15()nf),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类别、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及备注等内容《餐饮服务许可证》式样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填写指南见附件
1、2
五、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本省(区、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按本通知要求的式样、内容印制和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公正
六、食品摊贩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