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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城市管理行政许可权力运行风险防范措施
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中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的意见
三、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按规定要求必须听证或者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按听证程序办理行政许可
五、对广告经营、城镇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实行特许经营,根据《行政许可法》,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或者延续的行政许可事项,应提前提出申请,依法审查办理
七、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下列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八、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和按第七十条规定依法注销有关行政许可
九、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按照湘价费
(2010)186号文件及县物价局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应当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认真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活动,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民及媒体的舆论监督,欢迎社会各届举报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检举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