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4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贵州省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推动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进步,促进省内外环境技术贸易的发展,有效地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是依据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并发给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产品是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和相关的药剂、材料等第四条环境保护产品认定采取自愿、公开、公正、透明、非歧视的原则凡列入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种类名录的产品,省内外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均可自愿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第二章认定组织方式第五条贵州省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由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组织,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认定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第六条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建立专家资源库,根据所认定产品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所申报的产品进行评审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内设环保产品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负责环保产品认定日常工作第七条需要进行检测的产品,由贵州省环境保产业协会委托相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章申请认定的条件第八条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四)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五)申请日前一年内,申请企业未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第九条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环境保护产品;
(二)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三)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
(五)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六)至少有五例以上的应用证明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认定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认定产品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三)申请认定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文本;
(四)申请认定产品的用户意见;
(五)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检测报告;
(六)申请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处罚的证明;
(七)其它申报资料境外外企业或代理商提交的申请书及资料应有中英文对照第十一条认定办应在30日内审查申报材料,决定受理认定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认定申请通知第十二条认定办组织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申请认定的产品随机抽样,送检测机构检测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依据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或标准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向认定办提交检测报告第十四条认定办对企业申请资料、现场检查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查第十五条对未受理或未通过认定的产品,认定办应在30天内向申请企业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第五章认定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不得涂改、滥用、转让认定证书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认定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认定证书第十七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获证企业可在认定证书期满前90天,向认定办提出延期申请认定办对复审合格的产品签发新的认定证书第十八条认定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者其它原因获证企.业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时,其程序与初次申请认定程序相同第十九条获证企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办应暂停使用认定证书和标志,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证获证产品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转让认定证书的第二十条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认定办收回认定证书
(一)在暂停使用认定证书期限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
(二)涂改、滥用认定证书或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的;
(三)不再生产获得认定的环境保护产品或产品型号、规格发生变更的;
(四)使用新的注册商标或产品名称的第二十一条根据申报企业需要,经认正的环保产品还可另发产品生产销售证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获认定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搞好产品售后服务,对达不到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企业应负责产品改进、更换,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否则,认定办应暂停使用或撤销产品认定证书第二十三条用户对获得认定的产品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可直接向产品生产企业反映,并提出改进要求,产品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的,也可向认定办投诉,认定办应在30天内调查、核实并处理第二十四条认定办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必须严格遵守木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科学、准确、真实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程序和检测范围进行检测第二十六条认定和检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不得向中请企也提出超出其工作范围以外的任何要求第二十七条从事认定和检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若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保持公正,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人的技术成果等违法失职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从事与认定相关的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和用户可向贵州省环境保产业协会提出申诉
(一)符合认定条件要求,但认定办不予受理申请;
(二)对检查、检测或暂停、撤销认定证书有异议;
(三)认定办、检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
(四)认定工作违章收费;
(五)用户对获证产品有异议第二十九条认定办应对申诉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第三十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