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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法定就业年龄段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员(财政核拨经费的人员除外)第三条本办法的辅助性就业,是指针对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因劳动就业能力不足,无法进入竞争性就业市场的实际状况,通过集中组织残疾人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帮助他们提高劳动技能、改善身体生活状况辅助性就业机构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社区康园中心等或附设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第四条本办法的支持性就业,是指由就业辅导员专职辅助残疾人,使残疾人能够在普通企事业单位(非康园中心等专门雇佣特殊群体的工作场所)获得稳定、有收入的工作机会,直至残地建设规范,年度审核达到基地考核标准的单位,每年可向区级残联申报基地补助资金
(一)残疾人培训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一级基地不低于10万元、二级基地不低于7万元、三级基地不低于5万元
(二)残疾人就业基地补助资金标准一级基地不低于20万元、二级基地不低于10万元、三级基地不低于5万元第三十条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经各级残联认定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现行的佛山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管理认定办法的,每年可向区级残联申报基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标准市级认定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补助不低于15万元、区级认定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不低于8万元同一用人单位既申请残疾人就业基地,又申请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同一残疾人不重复计算;由政府无偿提供场地和设施设备的不纳入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补助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奖励
(一)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职工年平均人数
1.5%的,每超出1人(含1人)按5000元每人每年给予奖励,最高不超15万元一至二级残疾人及1至3级伤残军人不能双倍加计人数;
(二)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10—超过职工总人数25%,并且残疾人数在10人以上的,每超出1人按5000元每人每年给予奖励,最高不超15万元第六章资金来源及监管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残疾人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资金、对残疾人个人的补贴(奖励)资金,分别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属区、残疾人户籍所属区财政承担,每年由区残疾人联合会或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分别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第三十三条财政、残联、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办法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截留、挪用、骗取或者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与政府其它部门同类政策补贴有重叠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申请第三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佛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12—疾人顺利过渡、融入工作环境,工作能力得到提升,就业辅导员再逐步减少介入第二章用人单位责任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依法与被招用残疾人或者其监护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为其提供适宜的岗位、适合其身心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报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除辅助性就业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情况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招用残疾人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在晋职、晋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定、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第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行业、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招用残疾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在本单位因工致残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招用的残疾人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工作环境,消除因设施、设备、交流等因素导致的残疾人工作、生活障碍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机制,拓展残疾人就业途径,促进残疾人就业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并向全社会公开第十一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根据本地残疾人就业状况和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增收第十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就业基地给予重点扶持第十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公益性岗位,将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纳入优先安排就业的范围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应当公开招聘残疾人,应聘时间截止后未能招聘到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的,可以招聘残疾人亲属第十四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盲人就业扶持政策措施,扶持盲人和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机构,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保健按摩等传统项目发展,开发盲人就业新岗位,拓宽盲人就业渠道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敬老院等机构在招聘医疗按摩人员时,应当优先招聘有从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第十五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情况和就业需求,举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开发、提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第十六条全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委派机制,培育和扶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促进智力、精神等残疾人在就业辅导员和工作同伴的帮助下,逐步过渡到常态就业环境中就业第十七条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政府举办的或者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创业孵化基地、电商城、展销会、春节花市摊位等,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残疾人,并按照不低于50%的标准减收租赁费、管理费具备相应条件的残疾人可以优先申办开设彩票投注站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优先分配给残疾人,用于社区便民服务、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等第十八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各种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资源,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并对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机构给予扶持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残疾人学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举办集中招收残疾人学生的职业学校职业学校不得违规向残疾人学生、用人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四章就业服务第十九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当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第二十条全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咨询;
(二)汇集、发布残疾人就业需求与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等信息;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等活动;
(五)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支持性就业相关服务;
(六)为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供帮助、指导;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就业服务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和失业统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配备职业指导师、社会工作者、手语翻译等专业人员,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设施,为有需要的残疾人进行职业能力评估第五章就业援助第二十三条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补贴和奖励
(一)残疾人经选拔参加省级残联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集中培训(强化训练)的,由区级残联部门按当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给予误工补贴
(二)残疾人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奖励不低于1万元,二等奖奖励不低于8000元,三等奖奖励不低于6000元参加省级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奖励不低于5000元,二等奖奖励不低于4000元,三等奖奖励不低于3000元参加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奖励不低于3000元,二等奖奖励不低于2000元,三等奖奖励不低于1000元获奖者自获奖证书核发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不可申领奖励第二十四条残疾人创业补贴对在本市创业(指在近3年内登记注册小微企业、民办非企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残疾人,且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自主经营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并符合相关条件,可由本人申请一次性不低于1万元的创业补贴,同一人或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次补助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补贴
(一)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对创立盲人按摩机构的残疾人及从事盲人按摩的视力残疾人,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每年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的50%给予补贴根据申请人上年度按规定缴费基数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进行核定,实行先缴后补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各区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辅助性就业机构签订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月薪不低于当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辅助性就业不低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3),并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每年要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补贴
(一)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月薪不低于当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各区每年要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岗位补贴;
(二)用人单位经残联部门认定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各区每年要按其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项目的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应高于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补贴;
(三)用人单位安排全日制应届残疾人大学生(大专以上学历)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上岗就业满半年以上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人可申请一次性1万元的岗位补贴该岗位补贴由单位统筹使用,用于改善本单位残疾人就业环境、无障碍设施改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等申请过应届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岗位补贴的,该应届残疾人大学生不再纳入用人单位申请无障碍改造补贴和当年的其他岗位补贴第二十七条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补贴社会服务机构安排就业辅导员为残疾人提供岗位开发、职业指导、岗位培训、密集跟岗等支持性就业服务,全部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社会机构每服务一名残疾人1万元的服务补贴
(一)服务的残疾人70%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月薪不低于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残疾职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且提前向市、区残联或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备;
(二)在就业试用期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就业支持服务不少于120小时,且持续服务期限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已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
(四)社会机构必须已取得合法注册登记,并聘有3名(含)以上就业辅导员(社会工作、心理、教育、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的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和设施设备改造改造补贴用人单位安排在岗残疾人人数达10人及以上,完成残疾人无障碍环境改造和就业辅助设施改造并通过验收的,可向用人单位注册地区级残联申请改造费用补贴
(一)补贴标准按在岗残疾人人均不超过3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实行先改造后补贴,改造完工并结算超过三年或已享受补贴的,不得申请或重复申请补贴第二十九条残疾人培训、就业基地补助经各级残联认定,符合省、市现行的残疾人培训、就业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