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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国际经济法一.课程性质〜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专业主干基础课二.教案目的与要求
1.掌握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
2.掌握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国际技术转让以及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等领域的基本理论原则和法律制度
3.运用基本理论知识去解释、分析和判断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各种问题三.先修课程法学基础理论、民法、经济法等第一章绪论♦:♦教案重点、难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教案目的与要求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了解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理解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相关学科的区别第一节国际经济法概念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一)经济全球化的特征
1.生产的全球化
2.市场的全球化
3.金融全球化
4.科技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2.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一)概念
1.狭义说(英国施瓦曾伯格、日本金泽良雄等)
2.广义说(美国杰克逊、日本樱井雅夫等)
3.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运输、保险等
2.国际投资、国际金融业务
3.国际技术贸易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4.国际税收以及国际争议解决,等三.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分支外还可以包括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事法、国际争端处理法、国际环境法等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1/
622.损害赔偿
3.宣告合同无效第四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1.各国法律对所有权转移适用不同的原则和规定(P49-)・
2.公约只规定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没涉及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的问题・
3.《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以卖方将有关单据提交买方掌握时为标志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风险划分原则・CISC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2.过失划分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2.在途货物的交货CISG规定,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
(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案例分析一・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M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M时,大M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案例分析二2003年,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进100吨缶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于200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钥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司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2004年开始,国际市场钳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提提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钳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n.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补进的100吨货物与合同价格的差额损失・问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未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为10/62什么?第二章思考题*
1.国际货物贸易法及其特征*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主要内容.
4.比较FOB、CIF、CFR三种常见的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程序.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
8.违约救济的方法*
9.所有权转移的理论
10.风险转移的原则和时间第三章国际服务贸易法阅读与参考资料•陈己昕《国际贸易法》复旦大学出版社.•尹东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人民法院出版社•汪鹏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联和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WTO《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in Service)引例•原告西班牙一家水果商与被告承运人(比利时某船泊商)订立运输合同,由被告的A号轮将原告的3000箱柑桔从B港宜航并于12月1日前运往伦敦但该轮船未直航而是经比利时的C港转道伦敦,造成航班延误另从12月1日起,英国大幅度提高柑桔进口关税,而从11月30日至本案交货时,柑桔价格大幅下跌原告认为,如直航伦敦,关税提高和柑桔价格下跌都可避免,遂请求赔偿•原告认为合同约定直驶伦敦的,关税的提高和柑桔的降价本应该是在该船到达目的港之后而被告对原告的关税的损失和降价的市场损失给予「拒绝,理由是依据提单中有绕航及转船的自由条款•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是被告应按提单签发前的合同规定运输该货物,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理由是提单并不是合同本身,合同在提单签发前就存在了,后者只是由一方签发的,而且是在货物装船时才交托运人的该案明确了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这是关于提单是合同证明的著名案例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
一、服务概念•
(一)定义•指一方向另一方履行义务或提供劳动,前者为后者的利益或按其指令履行义务、提供劳动,其意志受后者的控制和支配•一般可分为行政部门的服务、军事部门的服务、公用服务和普通商业服务•
(二)特征
二、国际服务贸易概念
(一)概念•指商业服务,即一方为取得报酬而向他人提供的服务11/62(-)国际服务贸易分类•
1.按国际服务贸易的表现形式划分•
2.按国际服务贸易的部门归属划分•
3.按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的关联性划分
(三)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三、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是调整国际服务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点表现为•
1.以国内法律规范为主•
2.调整对象具有复杂性•
3.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分为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国际班轮运输法律制度•
1.班轮运输及其当事人•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因班轮运输的书面内容多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又称提单运输•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3提单及其法律特征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据(证明)
(2)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后就意味着承运人已收到了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或该货物已经装船此时,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运至提单上指定的目的港,把货物交付于收货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单具有收据的作用
(3)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有权向承运人提货此特性决定了提单具有转让、抵押、结汇等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的主要关系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即货方,承运人即船方其他关系人有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等收货人通常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提单由承运人经发货人转发给收货人,收货人持提单提货,被通知人是承运人为了方便货主提货的通知对象,可能不是与货权有关的当事人如果提单发生转让,则会出现受让人、持有人等提单
4.提单的签发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代理人签署时必须注明其代理身份和被代理方的名称及身份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提单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三份,这是为了防止提单流通过程中万一遗失时,可以应用另一份正本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均告失效副本提单承运人不签署,份数根据托运人和船方的实际需要而定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备法律效力5,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提单)、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可转让提单)12/62•
(3)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可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5)依是否已付运费可将提单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6.提单的内容
7.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全称《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68年2月23日签订于布鲁塞尔,1977年6月23日生效・《汉堡规则》(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1978年3月汉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1日生效1978年3月在汉堡召开的71国全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订立于1924年8月25日,布鲁塞尔1931年6月2日生效・《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如下最低限度的责任
(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2)适当和谨慎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我所运货物凡是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卜.述责任义务的条款一律无效提单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义务・承运人一责任
①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从而使船舶适航船舶至少从装货开始至开航当时这一期间应当适航
②承运人应妥善地配置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③承运人应确保货舱具有适合装货的能力根据不同货物的特性,收受、保管和运送,并要求货舱清洁、干燥、无味、无虫、通风筒畅通、舱盖密封承运人并负有管理货物的义务承运人应该按运输合同的要求,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运输、保管、照料所运货物海上货物运输中,由于承运人违反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没有尽到船船适航或管理货物的义务,造成货物损害或灭失,应负赔偿责任提单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义务承运人的基本权利一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的权利这是法律都给予承运人的基本权利此外还有留置权(即当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费用或其他有关款项时,承运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留置托运人的货物,以保证其请求权实现)等提单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义务托运人的义务
①有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托运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规定的运输标的
②托运人对其托运物必须经过妥善的包装,并提供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体积等有关内容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属危险货物时,应将危险品的正式名称、货物性质和运输预防措施,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承运人,并且应按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在每件货物的表面上附贴危险标忐或者标签
③托运人有正确申报和办理货物运输手续的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的主要手续是向海关、商检、卫生检验等机构申报托运的货物,并把各项机构签发的单证送交承运人
④托运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或支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亏船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费用,以及其他应由其支付的费用提单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义务•托运人的权利
①托运人有装运货物的权利托运人签订合同后,取得托运货物的舱位和提单承运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舱位,将托运的货物安全地运送至目的港
②托运人有提取货物的权利托运人应根据合同规定在目的港及时提取货物,或者由合同指定的收货人提取如果货物无人提取或迟延提取,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其他场合,由此产生的费13/62用或风险由托运人承担
③承运人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其职责,而使托运人的货物或其他利益受到损害时,托运人有权向其请求赔偿(-)国际租船运输法律制度•
1.航次租船合同•
(1)定义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它是由船东(出租方)与货方(承租方)或他们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按照租用船舶的船舱,可分为全部•租船合同、部分租船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航次,可以分为单•航次合同、往返航次租船合同、连续•往返航次租船合同、包运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船方即出租人按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把货物运送到目的港,船舶出租人对船舶具有控制权这种权利主要表现在收取运费、选任船长或船员、管理船舶、支付船员工资、船舶营业运费,如港口使用费、港口代理费等
②船舶出租人必须提供一艘适航的船舶,航行时必须按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这项规定是强制性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③承租人可以租用船舶的全部舱位或部分舱位承租人租用全部舱位(又称整船租用)应按整笔运费计算承租人订立这种合同时,不论承租人装运多少货物,均按合同规定的运费数额支付承租人租用部分舱位时,通常按货物数量计算运费
④航次租船合同有关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是该合同的特殊内容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未能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应支付一定数额的滞期费反之,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了装卸作业,出租人应支付一定数额的速遣费
2.定期租船合同•
(1)定期租船合同概念定期租船合同,也称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在规定的期限内承相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由承相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一方是船舶所有人(也就是船舶出租人),另一方是承租人船舶出租人通过签订合同后将船舶的使用权及支配权转让给承租人
2.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基本法律特点有
①出租人负责为船舶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和内部管理事务,并负担有关费用,负责航行管理
②出租人按合同要求提供整船出租,而不是出租部分舱位
③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并负担船舶营运费,包括船舶的维修保养费用、船员的工资、船员的伙食、燃料费用
④租金按租用船舶时间长短计算定期租船合同的期限可长可短,短则数月,长则数年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生效我国1958年加入该公约《海牙议定书》全称《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订于1955年9月,1963年8月1日生效我国于1975年加入该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全称《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订于1961年,1964年5月1口生效我国未加入该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5月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通过2003年11月4日生效我国于2005年2月28日批准•航空运单是由承运人出具的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已订立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输单证航空运单须由托运人或其代理和承运人或其代理签署后方能生效14/62•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不同,它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因为航空运输速度快,没有必要通过转让单证来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免除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
(1)承运人证明自己和其代理人已为避免损失采取r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
(2)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
(3)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货物的属性或本身质量缺陷造成的•
(4)损失是由受害人的过失引起或助成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铁路承运人将托运人的货物,从一国的某地运至另一国的某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铁路承运人接收货物时,通常向托运人签发铁路货物运输单证(简称铁路运单),铁路运单一经签出即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飞国际铁路货物运单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①铁路运单是铁路运输承运人收到运输货物的凭证;
②铁路运单不具有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不能背书转让;•
③铁路运单是铁路在到站据以向收货人收取运费和交付货物的依据;•
④铁路运单是出入沿途各国海关所需的证件・
⑤铁路运单的副本是买方支付货款的主要凭证・根据铁路运输法律规定,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填写运输单证,并交付运费,然后由始发站加盖戳记如果托运人对铁路运单的填写不合常规、不正确、不完全等而造成的货物的一•切损失由其承担(-)铁路运输单证主要内容・铁路运单的主要记载事项分为三类•
1.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到站名称,收货人名称和地址,货物名称、货物重量,零担货物的件数、包装标志,托运人负责装车时的车号及私有车辆的自重,单证明细表,托运人名称与地址•
2.根据需要填写的事项包括货物交付方式,适用的运价规程,货物交付利息的金额数,托运人负责支付的费用,现款交付和运费的金额,托运人规定的运输线路和海关、其他行政机关要求办理手续的车站名称,托运人和收货人相互间关于办理海关手续的约定,托运人关于收货人不得变更合同的声明,押运情况•
3.可附加记载事项该事项仅供收货人参考,对铁路承运人没有约束力但其是托运人用以提示收货人有关货物的情况,如货物的来、去向及办理货物的保险手续等问题
(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以国际条约为主目前,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条约主要有两个一是《国际货约》(CIM),全称《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于1961年在瑞典首都伯尔尼签订,1975年1月1日生效二是《国际货协》(CMIC),全称《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1951年在华沙签订,1974年7月1日生效,我国于1953年加入《国际货协》,凡经由铁路运输的进出口货物均按《国际货协》的规定办理依据《国际货协》规定当事人的责任・托运人义务
1.如实申报托运人应对其在运但中所填写的事项的正确性负责
2.文件完整托运人必须将货物在运送途中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
3.货物的交付和拒收托运人在填写运单的同时,要提交全部货物和付清运费和有关费用
4.运送费用的支付和计算运送费用包括货物的运费、押运人的乘车费、杂费及与运送有关15/62的其他费用按照《国际货协》第13条和第15条的规定
①发送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发送国的国内运价计算,在始发站由托运人支付;
②到达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到达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在终点站由收货人支付
③如货物始发站和到达的终点站属于两个相邻国家且无需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且两国间订有直通运价规程时,则按运输合同订立日有效的直通运价规程计算
④如货物需经第三国过境运输时,过境铁路的运输费用,应按运输合同订立日有效的《国际货协统一运价规程》的规定计算,可由始发站向托运人核收,也可由到达站向收货人核收但如按《国际货协统•运价规程》的规定,各过境铁路运送费必须由托运人支付时,则不得将该项费用转由收货人支付托运人义务•
5.变更合同按照《国际货协》的规定,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填写变更申请书后,有权在该协定允许的范围内对运输合同作必要的变更托运人可以
①可以在始发站将货物领回;
②变更到站
③变更收货人;
④将货物运还始发站•而收货人可以
①可以在到达国范围内变更货物的到达站;
②变更收货人•货物到达终点时,托运人有权凭运单领取货物当运单项下货物的毁损导致全部或部分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有权拒收货物,并按规定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即使运单中所载货物短少、毁损,也应按运单向承运人支付全部运费*承运人权利义务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运人对货物因逾期以及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①留置权承运人的基本权利是按合同规定收取运费,当收货人非法提取拒绝货物时,应按规定向他收取罚款
②执行或拒绝变更合同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铁路承运人有权拒绝托运人(或收货人)变更运输合同或延缓执行这种变更:第一,执行变更的铁路车站在收到变更申请发送站或到达站的通知后无法执行;第二,与参加运送的铁路所属国家现行的法令和规章相抵触;第三,违反铁路营运管理;第四,在变更到站的情况下,货物价值不能抵偿运到新指定到达站的一切费用..
3.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包括
①核查运单和货物铁路有权检查托运人在运单中所记载事项是否正确,并在海关和其他规章有规定的情况下,或为保证途中行车安全和货物完整,在途中检查货物的内容
②连带责任按《国际货协》第21条的规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直到在到达站交付货物时止每一继续运送货物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作为参加这项运输合同并因此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承运人应当按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将货物安全地运至目的地该国际条约还规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执行托运人或收货人按规定提出的变更合同要求;妥善保管托运人在运单内所记载并添附各项文件;在责任期限内,对货物逾期到达以及货物的损坏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权利义务.
4.承运人的免责规定.《国际货协》第22条规定下列情况发生时,免除承运人责任
①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
②因货物的特殊白然性质引起的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及类似结果
③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过失或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者;
④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装、卸车原因造成;
⑤经发送铁路规章许可,使用微车类货箱运送货物
⑥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
⑦由于承运时无法发现的容器或包装缺点;
⑧托运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
⑨托运人在托运时需按特定条件承运货物时,未按本协定规定办理⑩货物在规定标准内的途耗•根据情况推定,当货损发生可归责于上述第1项和第3项原因时,由铁路负责若发生了除第1项、第3项以外原因时,则只要收货人或托运人不能证明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时,即应认为是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16/62•
5.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国际货协》与《国际货约》在赔偿方面采用了不同的做法《国际货协》基本采用足额赔偿的方法,货物损失方可以得到100%的赔偿《国际货约》规定铁路运输方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国际货协》第22条规定,铁路对货物赔偿损失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货物的全部灭失时的款项对于未声明价格的家庭用品,如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铁路赔偿的最高额为每公斤
2.70卢布《国际货约》规定,对于货物的灭失赔偿,应以灭失货物的价格为限,但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50金法郎(每个金法郎含纯度为900%的黄金)•当逾期交货时,铁路应以所收运费为基础,按逾期长短,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罚金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的1/10时,支付相当于运费的6%的罚款;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的4/10时,应支付相当于运费30%的罚款等国际铁路运输的运送费及其支付•运送费包括货物运费、押运人的乘车费、杂费以及与运送有关的费用•《国际货协》第
13、15条规定发送国铁路的运送费,按发送国国内运价计算,在始发站由发货人支付到达国铁路的运送费,按到达国国内运价计算,在终点站由收货人支付如货物始发站和终点站属于两个相邻国家,且无需经第三国过境运输,如两国订有直通运价规程,则按直通运价规程计算如需经第三国过境运输,过境铁路运输费,应按《国际货协统一运价规程》的规定计算,由始发站向发货人核收,也可由到达站向收货人核收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特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方式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就货物多式联运而订立的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1.多式联运将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等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的集合起来,实现了“门到门运输“方式,这种运输以集装箱运输为主
2.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称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该经营人负责全程运输
3.多式联运只需一次货物托运,该多式联运合同规范全程运输签发一张单据,该货运单适用不同的运输方式只要一次付费,实行全程单一的运费率进行一次保险,包括各种运输方式的保险
4.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整个运输的总承运人和合同履行者,它可以参与或实际运输但多式联运经营人要与托运人和各区段承运人订立合同,组成全程运输,并收取运费
(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规则
1、《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5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H内瓦制订并通过主要内容由总则、多式联运单证、多式联运经营的赔偿责任、托运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最后条款等八个组成部分,共40条规定•
2、《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全称为《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UNCTAD/ICC Rulesfor MultimodalTransport Documents,1991),是1991年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与国际商会在《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的基础上,参考《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共同制定的,共13条主要内容有增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规定多式联运单证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初步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得以相反的证据对抗善意的单据持有人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自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其受雇人、代理人和其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一切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是完全责任制,并且对延迟交付应当承担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为每件或每单位
666.67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如果货物的损坏或灭失的原因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不得享受责任限制如果货物的损坏或者灭失是由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先向单据的善意持有人负责,而后向托运人追偿货物损坏明显,则收货人立即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如不明显,则在6日内索赔诉讼时效为9个17/62月规则对无论是侵权还是违约均有效等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性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属于财产保险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类型・国际海上货物运愉保险・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1.国际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国际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3.保险价值
4.保险金额
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6.保险期间
7.保险费和保险费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自然灾害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风险意外事故外来风险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损失全部损失(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平安险
1.基本险水渍除一切险
3.除外责任一般附加险
2.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第四节国际贸易支付国际贸易支付是指当事人因从事跨国贸易活动而通过银行办理货币跨境收付一.国际贸易支付工具(-)概述国际贸易支付工具是指买卖双方之间用什么手段进行货款的收付主要包括货币和票据•
(二)货币•
(三)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18/62指定日期或者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汇票的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可以同时是收款人异地间使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飞木地使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本票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两方当事人出票人是签发本票并将其交付他人之人,他完成出票行为后即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承担见票付款或定期付款的义务收款人是自出票人取得本票,有权向出票人提示并要求出票人付款之人重点掌握票据行为
1.出票指出票人开立汇票的行为,包括两个行为
(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
(2)将汇票交给受款人合法完成的出票行为具有下列效力
(1)对于出票人来说,出票使其成为票据的第二债务人,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付,则出票人应对受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
(2)对受票人来说,出票使其可以享受汇票的权利,可以依法要求支付汇票金额或将汇票撰让
2.背书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法律行为背书的效力有两点
(1)权利转让即背书人转让其在票据上的权利给被背书人
(2)权利担保即背书人保证被背书票据被付款人承兑或付款
(3)资格证明即连续背书票据的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可依法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3.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一般来说,即期汇票只须作付款提示,远期汇票须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于汇票到期时作付款提示这两种提示都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如果持票人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示,则汇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即可解除责任,即持票人丧失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要求付款
4.承兑承兑的方式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横写“承兑”字样,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承兑的日期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和背书人只是从债务人
5.付款
6.拒付与追索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后,包括付款人破产、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等情况,持票人有权向汇票的出票人及所有的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须在法定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法院或银行工会等作成的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6个月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支付方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二种一类是收付双方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办理的方式;如买方宜接付款和银行托收另一类是由银行提供信用,收付双方从银行得到信用保证和资金融通的便利,如信用证,其中以信用证方式最为常用虽然几种方式基本上.都要通过银行,但银行在各种方式中所起的作用不一•
(一)汇付(Remittance)•
1、概念也称买方直接付款,指买方通过银行主动将款项支付给卖方这种方式虽然直接、省钱,但只有在卖方充分信任买方,尤指在相信买方的偿付能力时才会采用这种办法当事人付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汇付的方式借汇、电汇、票汇•
2、汇付的特征与作用由于汇付方式依赖付款人的商业信用,因此出口方的风险很大另一方面,若出口方订立合同19/62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L萌芽阶段(垄断前)
2.发展阶段(垄断至二战前)
3.丰富阶段(二战后)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
(一)定义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应具备两个基本因素其一,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其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资格案例1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德国法,此批货物由新加坡籍货轮i°比西i士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i°比西i士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巴拿马籍货轮i0丽莎i±号相撞i°比西i士号船长为了避免该轮沉没采取了自愿搁浅的措施,i°比西i士号在救助人的帮助下进入了避难港,经修理继续航行到达中国目的港但在途中曾突遇特大暴风雨,使部分仪器湿损[问题]
(1)如果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国法律?
(2)如果有关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国法律?
(3)上述案件根据目的港有关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本案中各项损失应分别由谁承担?案例2:2008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装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罐装啤酒儿乎都是法国克雷嘉文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克雷嘉文厂认为,安省此举违背了WT0的规则(加拿大和德国均为WT0成员),魁北克省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规则约束双方发生争议案例3*2005年1月,四川一家生产电池的企业起诉日本索尼株式会社设置技术壁垒,涉嫌垄断理由是索尼及其控股公司生产的数码摄像机和照相机的电池附有智能密钥识别系统这一系统直接导致包括四川德先科技在内的同行业其他品牌的电池在未解码的情况下,无法应用到索尼产品_to
(二)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包括
1.自然人
2.法人
3.国际组织
4.国家二.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三)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的原则)“.什么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的形成♦:*
3.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2/62时要求进口方先汇付一笔预付款,万一出口方届时不交货,进口方将承受损失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汇付通常仅用于样品费、杂费、预付款等小额费用的结算,或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方式障碍时作为替代性的支付方式
(二)托收(Collection)
1、概念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委托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方式当事人委托人(出口方)、托收银行、代收银行、受票人
2、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指出口方只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款,而不附任何单据♦
(2)跟单托收指出口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
3、托收的法律关系
(1)托收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托收主体,即托收当事人通常会涉及到四个主要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和债务人所在地的银行,即托收业务中的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和代收行•委托人,是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人,在买卖关系中是出口方(卖方)委托人通常在托收方式中是债权人,也是汇票的出票人•托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出口地银行,也被称为寄单行•代收行,是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债务人所在地银行代收行通常是付款人所在地银行,一般是托收行的分行或代理行•付款人或受票人,是代收银行在汇票上注明并向其提示单据并要其付款的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的进口方(买方)
3、托收的法律关系2)托收内容(即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申请托收首先要填写托收委托书,明确托收委托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范围,委托人的委托经托收行接受后,构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适用代理法的一般原则托收行应该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委托指示进行托收业务,并有权收取托收费用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一般再委托一家在付款人所在地银行即代收行代向付款人收款托收行委托代收行收款时的托收委托书的内容应与托收申请书的内容一致代收行接受委托后即与托收行建立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代收行应按托收行的指示及时向汇票上的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以收取款项,如遭拒付则应及时通知托收行,并要保管好单据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在付款人未付款的情况下擅自将单据交给付款人或未承兑的情况下交付单据,也违反了合理的谨慎义务,应对托收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汇票遭拒付,托收行在收到此项通知后,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向代收行做出进•步处理有关单据的指示;如果在送出通知后90天内仍未接到该项指示时,代收行可将单据退网托收行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代理法的原则,双方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如果代收行违反委托事项,致使委托人受损,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向代收行主张权利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追究责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收行只以托收行的代理人身份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收取货款这种关系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和付款,代收行只能将此情况通知托收行,最后还应由委托人依据合同的规定向付款人追偿
4、调整托收关系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URC国际商会1995年《托收统一规则》,也称《托收统一惯例》是目前各国银行办理银行托收普遍使用的国际惯例(P100-101)
(1)URC522的适用范围
(2)URC522规定的单据
(3)URC522规定的托收关系人
(4)URC522规定的托收指示事项
(5)URC522规定的即期付款和承兑提示
(6)URC522对银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20/62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三)信用证(Letter ofCredit,L/C)•
1.概念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人(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2.内容
(1)标明信用证的类型和编号
(6)汇票条款
(2)信用证当事人名称
(7)单据条款
(3)信用证日期和地点
(8)装运条款
(4)信用证金额
(9)特殊条款
(5)货物描述
3、信用证交易的一般流程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2)进口方向进口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并交纳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
(3)开证银行开出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地的代理银行,或通知银行把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4)受益人发货取得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出口地银行议付其货款
(5)出口地银行(议付银行)在信用证背面注明金额,并从受益人处取得单据交开证行索偿6)开证银行审查单据无误后,即偿还议付银行的款项
(7)开证银行通知进口方付款赎单
4、信用证的种类
(1)光票信用证(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和跟单信用证(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
(2)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和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而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3)保兑信用证和不可保兑信用证(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
(4)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和迟期付款信用证
(5)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和可分割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
(7)对开信用证
(8)对行信用证
(9)备用信用证
5、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1)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通知银行、议付银行、付款银行、、偿付银行等
(2)信用证各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间的法律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通知行与开证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间的法律关系开证行与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法律关系受益人与议付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法律关系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及其他文件所确定的合同关系•开证行承担的主要义务是21/62•
①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
②承担付款、承兑、议付或保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责任
③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主要义务是•
①交纳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缴纳开证费用
②银行为有效地执行开证申请人的指示而利用另一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这是代该申请人办理的,其风险当由申请人承担;开证申请人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于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承担赔偿之责;
③付款赎单,包括偿付银行所付的款项及其利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卖方)之间是以信用证建立起来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因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如果开证行开出的是可撤销信用证,由于可撤销信用证在议付行议付单据之前可以随时被开证行撤销,而事先无需通知受益人,因此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并不存在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二是如果开证行开出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信用证送达受益人时,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就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作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通知行与开证行•是以委托代理合同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行为是代理开证行所为,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通知行的代理人性质,使得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也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开证行指定或者授权其它银行付款、承兑或者议付并为其它银行所接受,那么开证行同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之间就也成立了一种委托代理的合同关系案例一
2006.10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了买卖200台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
2006.12月马赛港交货
2006.
11.15,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该信用证
2006.
12.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在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请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以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案例一答案要点1)该批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马赛港装入船舱时起转移给买方承担因为该合同是CIF合同2)开证行无权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因为根据国际商会编纂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3)买方应根据保险单及有关我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向卖方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案例二•外国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一家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吨合同规定,200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22/62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问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律师,应如何处理此事?•答案要点•(1:戒亍有权拒绝付款因为买方虽然同意卖方提出的修改请求,但买方并没有通知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因此,信用证的有效期仍为2月10日受益人于2月17日装船后办理议付时,信用证已经失效,开证行不再受信用证约束•
(2)作为卖方律师,既然信用证已经失效,可以寻求通过其他方式要求买方履行买卖合同中的支付货款义务案例三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玛丽”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玛丽”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答案要点•
(1)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需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应赔偿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价格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应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案例四・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0台电视机的合同,合同选用了0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CIF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要求向X银行申请开证x银行开出了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B公司与承运人c订立了运输合同并将货物装船,运输合同适用《海牙规则》由于电视机包装不牢且包装已渗水,承运人拒绝签发清洁提单由于信用证要求B公司提供清洁的指示提单,B公司于是向承运人提供了保函,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此事被收货人A公司的代理在装货港监装时发现并告知了收货人请问收货人应如何处理此问题?•答案要点•本,是涌用证方式付款,其特点是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即应付款而本案承运人明知货物表面有瑕疵还接受托运人的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这属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既然收货人已知此事,即应争取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收货人应收集确南证据,证明卖方及承运人确有欺诈行为,并可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本章思考题•
1.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和特征•
2.提单及其法律特征和种类23/62•
3.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4.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
5.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规则•
7.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及其类型•
8.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9.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10.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知识产权国际技术转让国际许可协议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第一节知识产权与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概念•狭义-包括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与版权(也称著作权)两部分,而不包括专有技术.•广义一是指对人类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不仅包括工业产权,版权,同时也包括专有技术
(二)知识产权的分类•发明专利•专利实用新型•专有技术工业品式样•商标•工业产权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版权制止不正当竞争•二.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
(一)技术•
1.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技术的定义简化为关于制造产品、实施工艺流程或服务的系统知识,即为技术•
2.特点
(1)技术是系统知识
(2)技术是与生产相关的知识
(3)技术是无形财产
(4)技术具有商品属性
3.技术的主要分类.
(1)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
(2)公有技术和私有技术•
(3)工业化技术和实验室技术•
(二)技术转让
1.概念指拥有技术的一方通过某种方式,将其技术让与另一方使用的行为•
2.国际技术转让主要特点•
(1)标的是作为无形财产的技术•
(2)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只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3)技术交易长期且复杂•
3.技术转让的形式•单纯的国际技术转让•与其他交易结合在一起的技术转让24/62单纯的国际技术转让・国际许可交易使用最为普遍的国际技术转让.是指双方通过订立许可证协议,一方当事人跨越国境转让技术的使用权,而另一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国际技术转让方式•技术服务和咨泡指独立的专家或专家小组或咨询机构作为服务方应委托方的要求,就某•个具体的技术课题向委托方提供高知识性服务,并由委托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服务费的活动与其他交易结合在一起的技术转让•合作生产指分屈不同国家的企业根据他们签订的合同,由一方提供有关生产技术或各方提供不同的有关生产技术,共同生产某种合同产品,并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国际技术转让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特许专营指出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式或经验等全盘地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由后一企业(被特许人)向前一企业(特许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的技术贸易行为与其他交易结合在一起的技术转让•国际工程承包•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或工程所有人(一般称工程业主或发包人)委托国外的工程承包人负责按规定的条件承担完成某项工程任务之所以将这种方式作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是因为国际承包工程工程建设过程中,包含有大量的技术转让内容,特别是工程建设的后期,承包人要培训业主的技术人员,提供所需的技术知识(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以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国际BOT(Build—Operate—Transfer)直译为“建设一经营一转让”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三.国际技术转让法•
(一)概念是规范国际技术转让行为,调整国际技术转让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与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技术转让法特征•
1.调整对象为国际技术贸易关系•
2.范围包括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第二节国际许可合同
一、国际许可合同概述•(-)国际许可合同又称国际许可证协议,指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一国的转让方(或称出让方,供应方)将其拥有一定权利的专利、商标、著作或专有技术允许另一国的受让方使用受让方取得标的使用权,并为此支付报酬或使用费用的合同•(ZD国际许可合同的特征
1.国际许可合同的国际性技术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是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国际许可合同标的特殊性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
3.国际许可合同适用法律的复杂性二.国际许可合同的种类♦-)根据国际许可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版权许可合同、混合许可合同♦
(二)根据国际许可合同的许可使用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可分为25/62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可转让许可合同
三、国际许可合同内容・
(一)国际许可合同首部条款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签订的口期和地点;鉴于条款;定义条款・
(二)国际许可合同主体条款合同工程条款;价格和支付条款;技术改进与服务条款;保证与担保条款;违约救济条款・
(三)国际许可合同尾部条款仲裁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的生效、期限和终止条款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样本
一、合同名称—专有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
二、签约时间与地点本许可证合同于—年—月—口在中国—签订
三、合同当事人及法定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受方)为一方,—国—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为另一方,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以下称木合同)(双方法定地址以及电报、电传号)
四、鉴于条款鉴于供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产品的专有技术,供方是该项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愿将该技术转让给受方・
五、合同所涉及的关键名词的定义本合同所用下述用语的定义是・专有技术,系指为制造—产品所需的,为供方所掌握的一切知识、经验和技能,包括技术资料和不能形成文字的各种经验和技能・技术资料,系指上述专有技术的全部文字资料(或扼要指明资料的范围)・合同产品,系指受方根据本合同使用供方所转让的专有技术制造和销售的产品・净销售价,系指销售合同产品的发票金额扣除产品税、交易折扣以及因退货、拒收所引起的退款剩余的价款・合同期限,系指本合同生效日起算至第十年为止的期限・
六、合同范围与内容・
1.供方同意受方在中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用技术(或专利技术)在该地区受方享有利用该技术独占性制造产品和销售产品的权利(或这是一项非独占的许可证)・
2.供方负责向受方提供—技术的研究报告、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实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一切技术数据、资料(详见附件X)和经验,以便受方能实施制造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详见附件X)・
3.供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受方进行技术指导和参加—的性能考核(详见附件X)・
4.供方负责接受受方有关人员自费赴供方进行培训I,使受方人员能掌握合同规定的上述技术(详见附件X),
5.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受方在合同产品上有权使用属于供方所有的—商标(或牌号)・
6.供方有责任(或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方提供为制造合同产品所必需的设备、测试仪器、原材料及零部件(或供方有责任帮助受方为实施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配套件,从第三方取得有关技术许可证,或者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生产)・
七、价格或许可证使用费・1,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向受方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等,受方应向供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_万美元,其中技术使用费_元;资料费—元技术服务费_元……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
2.受方有义务对根据许可证转让的技术支付下列费用;26/62
(1)入门费_美元•
(2)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供方支付常年提成费,其提成率为合同产品净销售价的3%•
八、技术资料的交付
1.供方应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向受方提供技术资料
2.供方用空运把技术资料送达中国—机场该机场在收到技术资料而在空运提单上加盖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FI期受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一份寄送供方
3.在技术资料发运后的24小时(或48小时)内,供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与日期、资料项号、件数、重量、航班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受方,并将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和技术资料装箱清单三份航空邮寄给受方
4.如受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发现不符本合同附件X的规定,包括在空运中丢失或损坏,应在30天内通知供方,说明所缺或损坏的资料•,供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或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方如果受方在收到技术资料后60天内没有提出资料不足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即视为受方对技术资料验收.
5.技术资料使用文字为英文(或其它文字),计量单位为M制,技术资料所适用的标准为—工业标准・
6.技术资料的包装要适应长途运输与搬运、防雨、防潮,每箱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合同号(许可证合同编号L IS85001),收货人(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分公司),目的地(中国—市机场)、毛重(一公斤)、箱号(或件号)以及运输标志等・
九、交换改进技术及对技术资料的修改・
1.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应免费提供受方受方改进和发展的技术也应按对等原则提供给供方,但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于受方,对方不得去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双方交换技术资料,均不附加任何限制,
2.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于受方生产条件的,供方有责任协助受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
十、性能考核和验收•
1.在合同产品首批生产后,由双方根据本合同附件X的规定,共同进行产品性能考核,
2.经考核合同产品的性能符合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即通过验收,双方签署合同产品性能考核合格证明书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
3.如经考核,合同产品性能不符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责任在供方,供方应自负费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缺陷消除后进行第二次考核如第二次考核后仍不合格,供方应继续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行第三次实验如第三次考核有不合格时,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果考核不合格责任在于受方,受方在供方协助下,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实验如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时,则由双方协商如何再执行合同的问题供方协助受方消除缺陷派遣技术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受方负担・
十一、保证与索赔•
1.供方保证按本合同附件X的规定提供给受方的技术资料是供方掌握的最新资料,并保证向受方及时提供任何发展和改进的技术资料•
2.供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正确的、完整的、清晰的和可靠的,与供方生产使用的技术资料完全一样27/
623.供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口期交付技术资料•,如果未按时交付资料,按下述比例向受方支付罚款
(1)拖延一至四周,每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
0.5%;°
(2)拖延五至八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1%;•
(3)拖延八周以上,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
1.5%*
4.供方向受方支付罚款并不解除供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5.如果供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此时供方应将受方已支付的金额,并按年利%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受方.
6.如果合同产品考核验收三次仍不合格时,受方除有权终止本合同外,受方还有权收网已付给供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的利息如果产品只有部分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时,受方减少支付合同总价的%•
7.供方保证合同转让中的一切权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以及其它有关技术的合法性,并保证不受第三方的指控如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一切责任・
十二、税收,
1.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款,在受方国内的由受方负担在受方以外的则均由供方负担•
2.供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许可证使用费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或按_______国与_______国的税收协定)纳税・
十三、仲裁•
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仲裁解决*
2.仲裁地点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仲裁在被诉方的国家进行如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如在一国则由—仲裁协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除仲裁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过程中,除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四、不可抗力,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水灾、台风以及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本合同不能执行时,可延迟履行本合同,延迟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期限,
2.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方,应在十五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3.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执行本合同的问题•
十五、合同的生效、期限、终止及其它•
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年_月一日在_市签字•签字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争取在六十天内获得批准,以最后批准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如签字后六个月仍得不到批准,双方有权撤销本合同28/
622.本合同从生效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合同自动失效如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经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后可延长一年*
3.本合同期满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未了债务应继续予以支付*
4.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两种文字写成,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式两份*受方中国公司代表(签字)*供方_国公司代表(签字)(附件略)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1967年7月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至2004年10月共有成员国181个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任务中国已加入该组织管辖的21个条约中的13个,主要情况如下我国每年支付会费234万元(人民币)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巴黎公约》)1)主要内容有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强制许可原则2)《巴黎公约》的影响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公约,同时也是成员国最为广泛、影响最大的公约《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第一,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它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规定,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和同样的法律救济第二,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原则即“成员国国民”只要具备成员国的国籍,即可享受国民待遇,而不要求在被申请保护的国家有永久住所在或营业所第三,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
1.含义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案例2006年10月18日法国亨利公司完成了一项新式的汽车外观设计,10月30日,该公司向法国专利局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7年2月4口,法国专利局对该项申请予以公布29/62♦:♦二.公平互利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4条、第10条的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的任何差异♦:♦三.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的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
9、17条指出“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贸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援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符带任何有损其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五节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一.与国际法的区别与联系二.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与联系三.与内国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阅读资料与书目《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关于国家对天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宣言》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2004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2003车丕照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清华大学出版2003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2001第一章思考题及阅读材料♦:♦思考题
1.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2.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4.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5.跨国公司的特征及其法律管制
6.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7.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国际私、内国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教案目的要求及教案重点与难点•了解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法规(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术语)•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缔结程序;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救济以及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的原则阅读与参考文献*1980年《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英Michael Bridge著,林一£译《国际货物销售法律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4年•黄东黎著《国际贸易法i11经济理论、法律、案例》法律出版社2003•冯大同著《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赵承璧著《国际贸易统一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3/622007年5月3日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此同时,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2月4日完成了同样设计,并与2007年2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问
1、中国专利局应该将该项专利权授予哪个公司?
2、说出理由我认为应该注意如下几点
1、中国专利局应该将该项专利权授予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
2、这涉及优先权问题《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该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优先权期限是自2006年10月30日至2007年4月30日中国和法国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应该遵守优先权的规定2007年5月3日是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的有效申请日,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有效申请日是2007年2月5日利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先,所以,中国专利局应该将该项专利权授予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
2.适用范围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而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
3.申请人的范围公约规定,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在公约其它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申请人有两类申请工业产权的人、其权利继承人《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
4.申请优先权的前提条件己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
5.申请优先权的期限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巴黎公约》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专利权独立原则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特别是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在专利的无效原因、被撤消权利的原因以及有效期限方面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商标权独立原则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它成员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巴黎公约》强制许可原则•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的滥用权利但是只有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权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被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而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时,专利授予国才可以采取强制许可
2.《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30/62
(1)产生《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于1886年9月9日由10个国家发起,在瑞士首都伯尔尼正式签订,简称为《伯尔尼公约》它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方面的国际公约我国1992年加入•
(2)主要内容《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共有38条,主要内容国民待遇原则、保护范围、独立保护、自动保护保护主体、保护期限、别特条款
(1)公约保护的权利主体《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保护的权利主体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公约将作者分为两类,对每类作者的保护也不相•第一类作者的作品无论作品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非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惯常住所如在一个成员国国内,则视为享有成员国国民资格第二类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公约成员国和一个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方可受到保护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30天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内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同时在几个国家内出版
(2)国民待遇原则指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公约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即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和非缔约国国民,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它缔约国享有该国给予本国国民在本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同等保护3)自动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是指作者在其它缔约国享有和行使该国国民所享有的版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作者在作品完成时自动享有版权,不需向其它缔约国提出请求或履行任何手续即公约规定受保护的作品的作者,如果有权依照公约享有和行使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则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便在一切成员国中受到保护无需履行手续是指,无需登记注册,无需交样本,无需在作品上加注标记
(4)版权独立保护原则•指作品在起源国的保护和在其它缔约国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即各成员国所提供的著作权保护,不受作品在起源国受保护状况的影响,及在满足公约规定最低线保护要求前提卜,作品在别国受保护的程度,完全由该国法律决定
(5)限制性原则•限制性原则是指任何非公约成员国如未能充分保护本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成员国可对首次出版时系非公约成员国国民,而又不在成员国内有惯常住所的作者的作品的保护加以限制6)作者权利•《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规定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即署名权),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它更改,以及其它损害行为给作者的卜.述人身权利,在其死后应至少保留到作者经济权利期满为止
(7)保护期•
(1)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
(2)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如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尚未公之于众,则自作品完成后50年期满
(3)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如在公之于众后50年内作者身份公开或确定,则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内•
(4)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
3.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等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一)协定的产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Trade-Related Aspectsof 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IPS Agreement,简称《TRIPs协定》或《知识产权31/62协定》)是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and Trade/GATT)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它是迄今为止内容最广泛、保护最充分的知识产权多边协定,也是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全球性多边条约,与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共同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产生的主要原因
1.是经济全球化趋向的要求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本身就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货物贸易的正常发展也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
2.在此之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不够完备没有制定一套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大多是专为某一类型的知识产权而制定的,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全面、综合的规定此外,对于侵权行为的救济以及解决各国之间关于知识产权争端的机制方面的规定也是空白
(二)《TRIPs协定》的主要内容
1.协定的构成和保护范围构成---个序言和七大部分组成,共73个条款保护范围一专利、版权与相关权、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地域标志,包括原产地标志,等
(二)《TRIPs协定》主要内容
2.协定的宗旨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范围内更充分、有效的保护,以使权利人能够从其技术发明和文学艺术创作中获益,受到激励,继续努力进行发明与创作,使公众尽可能广泛的享用技术与艺术带来的物质与精神成果;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确保《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
3.《知识产权协定》的内容特征
(1)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
(2)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往往将这部分内容留给各成员国在其国内法中自行规定,而《知识产权协定》则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及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3)引入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新方式《知识产权协定》则规定,知识产权争端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确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4.《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这一规定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完全相同
(2)最惠国待遇原则这一原则未被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采用《协定》第一次把这一原则引入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从而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之间实行非歧视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3)限制知识产权滥用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为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作出贡献各成员可在其国内立法中具体说明在许可证(技术转让〉贸易中,哪些情况下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从而可能限制竞争各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制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1)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这一规定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完全相同
(2)最惠国待遇原则这一原则未被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采用《协定》第一次把这一原则引入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从而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之间实行非歧视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3)限制知识产权滥用原则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为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作出贡献各成员可在其国内立法中具体说明在许可证(技术转让)贸易中,哪些情况下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从而可能限制竞争各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制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5.知识产权的实施(P177-)
6.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程序32/62•
7.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8.其他条款
(三)《TRTPs协定》的发展•
1.《议定书》的形成2005年12月6日,世界贸易组织(WT0)总理事会通过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简称《议定书》),各成员在2007年12月1日或部长级会议可能决定的更晚日期之前接受《议定书》不允许提出保留,将在三分之二的成员接受后生效到目前为止,先后已有美国、瑞士、萨尔瓦多、韩国、挪威、印度、菲律宾、以色列、日本、澳大利亚等10个成员通知WT0接受《议定书》2007年我国十届人大三十次会议上决定接受这一协定•
2.《议定书》对《知识产权协定》所作的主要修改•第一,《知识产权协定》允许打0成员方政府授予实施某项专利的强制许可,但乂规定这种强制许可”应当主要为了供应该许可成员的国内市场”第二,《知识产权协定》原则性规定WT0成员授予强制许可时应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报酬《议定书》进一步明确,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对同一产品授予强制许可的情况下,专利许可费应由出口成员支付,进口成员无需再行支付•由于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和其他传染病而给许多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所造成的公共健康问题的严重性,强调遵守《知识产权协定》义务,不应该成为用0成员对公共健康加以保护的障碍其目的是要求限制权利人为富不仁、见死不救,进而防止在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出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人类惨剧为此,《多哈宣言》强调,WT0成员有权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协定》为此目的而规定的弹性条款本章思考题•简述知识产权及其分类•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技术转让及其途径•国际许可协议及其特征•国际许可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试述《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试述《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试述《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试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内容第五章国际贸易管制法教案重点难点
1.国际贸易的国内管制制度关税与非关税倾销与反倾销
2.区域性贸易协定
3.WT0多边贸易管制制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WTO)、世贸组织的法律体系、WT0的基本原则,等案例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2008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装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法国克雷嘉文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克雷嘉文厂认为,安省此举违背了WTO的规则(加拿大和德国均为WTO成员),魁北克省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国内贸易管制,不受GATT规则约束双方发生争议33/62第一节国际贸易的国内管制•
一、国际贸易管制概述
(一)概念指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为了特定的经济和政治目的,通过国内立法或缔结国际条约,限制或促进成员国以及非成员国产品进出口的法律制度
(二)特点
1.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对进出口贸易的直接干预
2.国际贸易管制是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为了特定的政治和经济目的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
3.国际贸易管制的法律依据通常是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国内法方面如海关法、对外贸易法、外汇管制法等国际法如ZTO各类贸易协定
(三)国际贸易管制方法L对进口贸易的管制法律制度进口关税非关税壁垒
2.对出口贸易的管制包括出口关税奖励出口措施出口管制措施乌际贸易管制与贸易保护主义有哪些不同・贸易保护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奖励出口、限制进口的政策和措施,以维护本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二.国际贸易的国内管制•指一国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于该国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进行的鼓励、限制、监督和促进等管理活动各国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律措施主要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两大类(-)关税(关税壁垒)
1.关税(tariff customsduties)指一国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课征的一种捐税包括进口关税与出口关税一般仅指进口关税进口关税具有保护性、财政性功能关税的保护性功能表现为通过高关税税率,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弱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关税的财政性是指通过征收进口关税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要求,关税的双重性作用已相对降低目前,各国采用的关税种类•
①普通关税,指一国政府对与本国没有签署友好协定、经济互助协定的国家和地区按普遍税率征收的关税•
②优惠关税,指一国政府对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产品或部分产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待遇•
③差别关税(特别关税),指对同一种进口产品,由于出口国家或生产国家不同,或进口情况不同,而使用不同的税率征收的关税差别关税主要有进口附加税和报复性关税
2.关税征收方法•
(1)从量征税海关以进口产品重量、数量、容量、体积、长度、面积等计算单位作为征税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应纳税额金额作为税率进行征税•2)从价征税以进口产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
(3)混合关税混合关税是对同一进口产品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并以其中一种税为主进行征税34/62
(4)选择关税选择关税是对同一进口产品既规定从价税又规定从量税,海关从中选择税额最高的一种征税方法,予以计征关税
3.关税税则・又称海关税则、关税税率表指一国制定和公布的对进出其关境(customs boundary)的货物征收关税的条例和税率的分类表表内包括各项征税或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税率,征税标准(从价或从量),计税单位等税则
(二)非关税壁垒
1.定义指关税措施之外的、其他一切旨在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法律和行政措施
2.主要类型1)进口配额制
(5)海关评估制度
(2)进口许可证制
(6)政府采购制度
(3)外汇管制制度
(7)进口最低限价
(4)进口产品检验制度
(8)进口押金制度此外还有出口管制措施和出口奖励措施等三.反倾销・2009年11月8门新华网发自商务部信息*目前全球35%的反倾销调查和71%的反补贴调杳针对中国出口产品今年前三季度,有19个国家对中国产品发起88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反倾销57起,反补贴9起,保障措施15起,特保7起),涉案总额102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9W125%三.反倾销(-)概念及其特征《GATT》第6条规定倾销是指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被输入到另一国商业领域的行为特征表现为
(1)属于一种低价销售通常是指低于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
(2)目的往往是对外销售过剩产品,保持出口国市场上的价格稳定,或是为了开拓国际新市场
(3)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4)其结果结果往往会给进口国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倾销对经济的影响
(1)对出口国经济影响*
(2)对进口国经济的影响*
(3)对第三国经济的影响
(二)反倾销法概述
1.反倾销法概念和特征★概念是调整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对倾销进行调查、裁定和采取反倾销措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特征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进口国国内产业由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构成国内法主要指各国制定的有关反倾销的专门立法以及在关税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反倾销规则,在普通法系国家还包括具有约束力的行政主管机构和法院的反倾销判例国际规范主要包括国际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其中最有影响的就是GATT和WTO《反倾销守则》O属于经济法的范畴35/
622.反倾销法立法发展简况•国内立法世界上最早建立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国内立法是1904年加拿大的《海关法》美国1916年制定《税收法》,目前美国反倾销立法主要有《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以及《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我国1994年制定的《对外贸易法》,首次对反倾销立法,2001年出台新的《反倾销条例》•国际立法1901年英国与荷兰签订了《抵制食糖倾销的协定》是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间双边协定禁止外国倾销的法律1948年《关税与总贸易协定》对倾销与反倾销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反倾销的基本原则被正式纳入了多边国际条约中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上新的《反倾销协议》通过欧共体于1968年4月通过其第一部反倾销法《欧共体第459/68号规则》,即《关于防止从非欧共同体成员国进口倾销或补贴条例》
3.反倾销调杳机关•在幽中,反倾销的执行机构是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各成员代表组成•美国的反倾销机构包括: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欧盟的反倾销机构有: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是欧盟唯•有权命令实施和征收反倾销税的机构)欧盟咨询委员(由各成员国组成,在反倾销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欧盟委员会要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中国是商务部
(三)倾销的构成要件」.有倾销事实存在1994年GATT》第6条规定,只有证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才能构成倾销止常价值是指产品以通常的商业数量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国内消费的价格,也称国内市场价格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i融出口国国内价格,即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消费时,在正常贸易形式下的可比价格第三国价格,即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卜.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当被指控倾销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无销售或销售量极小以至于不能以出口国国内价格进行比较时,进口国可采用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结构价格,指对被指控的产品的生产成本的估算并加上一定幅度的利润结构价格的适用条件与第三国价格相同WTO反倾销规则规定可以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但同时规定,所加利润不得超过原产地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销售时得到的正常利润额度i°替代国价格i土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果取替代国(第三国)价格的办法该种价格要求第一,选择的替代国,通常是指经济发展水平与出口国相似、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在无法确定第三国情况下,有时以进口国为替代国;以该国生产同类产品的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由于该进口国价格为美国使用,因此,也称美国价格i土
(三)倾销的构成要件
2.有损害后果发生
(1)损害表现(损害后果)《1994年GATT》第6条、1叮0《反倾销协议》规定,有三种一是对进口国已经建立的同类产品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①被调查的进口产品数量;
②该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国内价格的影响;
③该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影响二是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进口国有关产业尚未处于实质损害的境地,然而事实证明将会必然36/62导致这种境地发生三是实质性阻碍同类产业的建立是指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因倾销而受阻
(2)损害的客体•损害的客体是进口国国内产业・《1994年GATT》规定的国内产业,是指全体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商,或那些总产量占同类产品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代表性生产商,WTO《反倾销协议》进一步对“国内产业”的代表性作了明确规定,即只有当进口国生产商的生产产量或市场份额至少要占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的情况下,才具有代表国内产业的法定资格
(三)倾销的构成要件飞.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进口国在决定对倾销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以充分证据证明倾销的进口产品与进口国的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0TO协议》规定,审查倾销的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三个因素
①进口数量在进口国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时是否大量增加此时既要考虑进口产品自身的增长速度,也要同进口国生产与消费的市场份额的增减进行比较
②倾销产品的涌入是否降低了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是否大幅度地压制或阻止了这类产品的价格
③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生产者的影响
(四)反倾销程序
1.行政调查程序反倾销调查申请一反倾销调查一初裁一终裁*
2.行政复审程序
①日落复审
②期中复审
③退税复审*
3.司法审查程序WT0《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可特别要求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所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审查
1.行政调查程序*
(1)反倾销调查申请*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发起首先必须由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申请WT0《协议》对申请人的资格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明确表示支持或反对一项申请的国内生产厂商的总产值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产值的50%以上时,其申请才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否则反倾销调查申请则不能成立
1.行政调查程序*
(2)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及相关材料中的证据进行审森并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反倾销调查机构立案后,即向有关当事人发送反倾销调查表,有关各方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为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放弃权利此外,反倾销调杳机构还可以进行实地调杳(商务部调杳表)
1.行政调查程序・
(3)裁决分为初裁(初步裁决)和终裁(最终裁决)初裁结果一般有三种
①由于缺少证明倾俏与损害存在的事实和证据,反倾销调查机构终止案件而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②在调查程序中,由于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反倾销调杳机构终止对案件的调杳
③当初审结果表明有倾销存在并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反倾销调查机构可以做出构成倾销的初裁,并对被指控产品采取法定反倾销措施
1.行政调查程序37/62
(4)终裁在初裁之后,反倾销调皙机构经全面调杳,最终确认倾销事实、损害后果及二者因果关系,则在一定期限内做出最终裁决并征收反倾销税,直到能抵销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为止反倾销税的征收额度不应超过倾销幅度,征收期限为5年
2.行政复审程序*也称行政复议,是指反倾销调查程序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因对反倾销调查机构所做出的决定或裁决持有异议,而请求其再次对有关决定或裁决进行重新审议的制度.根据《反倾销协议》以及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行政复审主要包括*
①日落复审日落复审是指申请人在反倾销税征收期限即将届满的情况下,向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的、对于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申请进行的复审*
②期中复审期中发审要求申请人在反倾销税征收经过一定期间后,对于是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请求进行的复审*
③退税复审退税复审是申请人就已征收的反倾销税,认为该税额超过确定了的倾销幅度的,要求退还多征收的税款的请求予以复审四.反补贴*(-)补贴概念、特征及其类型.
1.概念指•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四.反补贴
2.补贴特征*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
(3)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某种利益一般认为这种利益是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场中不能取得的价值*
(4)补贴应具有专向性专向性补贴是指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补贴飞.补贴类型(略)
(二)反补贴及其适用范围
1.特殊性补贴指政府有选择地或有差别地向某个企业、某个产业,或某些企业或产业提供补贴,而这种补贴是其他企业或产业所不能获得的
2.禁止使用补贴指WTO禁止各成员政府使用或实施的补贴一类是出口补贴;另一类是国内含量补贴
3.可申诉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的补贴,但如果使用此类补贴的成员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的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则受损的成员便可以向使用此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
4.不可申诉补贴指各成员在实施这类补贴措施的过程中一般不受其他成员的反对或因此而采取的反补贴措施其特点是普遍适用性,以及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上的必要性,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大
(三)反补贴实施程序
1.调查
2.磋商
3.救济措施
4.采取反补贴措施我国《反补贴条例》规定的反补贴程序第二节国际贸易的国际多边管制制度i区域性贸易协定•一.概述38/62
(1)含义区域性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Agreements,简称RTAs),又称优惠贸易安排是指地理位置比较接近的两个或多个国家政府之间为了达到区域贸易自由化或区域贸易便利化的目标所签署的协定主要形式有优惠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三)区域性贸易协定兴起发展的原因二.主要的区域性贸易协定•
(一)欧盟贸易协定
1.概述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刍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
(一)欧盟贸易协定・
2.关税制度・共同的海关税则实施共同的海关税则(1987年颁布的2658/87号条例),每年进行审查和修正・原产地规则(略)・海关评估制度・
3.非关税制度%.处理对外贸易的主要法律是《贸易壁垒条例》
(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1.概述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nFree TradeArea,NAFTA)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3国组成,三国于1992年12月正式签署《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4年1月1日,协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布成立・协定的宗旨是,取消贸易壁垒;创造公平的条件,增加投资机会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促进三边和多边合作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特点
1、南北合作•既有经济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如美国),也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区内成员国的综合国力和市场成熟程度差距很大,经济上的互补性较强
2、大国主导.是以美国为主导的自由贸易区,美国的经济运行在区域内占据主导和支配地位
3、减免关税的不同步性・《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来,美国对墨西哥的产品进口关税平均下降84%,而墨西哥对美国的产品进口关税只下降43机
(三)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文件」概述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简称“亚太经合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Coopcraiion-APEC)是亚太地区重要的经济合作论坛和最高级别的政府间经济合作机制它在推动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加强成员间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989年11月,澳大利亚、美国、口本、韩国、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在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举行亚太经合组织首届部长级会议,标志着这一组织正式成立1991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第三届部长级会议在韩国首都首尔(时称汉城)举行,会议通过《汉城宣言》,正式确立了这一组织的宗旨和目标,即,为本地区人民的共同利益保持经济的增长与发展;促进成员间经济的相互依存加强开放的多边贸易体制减少区域贸易和投资壁垒39/62•单文华主编《国际贸易法学》(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引例•一家美国公司与一家德国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像系统在合同的i°产品条款i土中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合同的i°交货条件i土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支付关税,并负责将货物运至目的港i0支付条件i土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帐至卖方账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内支付93000美元i°弃权条款i土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完前,德国公司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货到目的地后,美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为权人的身份起诉那家德国公司但德方认为在CIF条件下,当其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货船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卖方不应承担责任而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所有权,就应承担货物的风险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概念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具有国际性的货物买卖交易,即营业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跨越国界的商品交换活动•
(二)法律特征
1.国际性
2.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3.交易的性质是买卖,即有偿性的转移货物所有权二.国际货物贸易法概念及其特征
(一)概念是指用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
1.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2.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关系
3.范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组成
1.国际贸易惯例;
2.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
3.国际组织制订的国际商务法律文件;
4.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三、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国内立法•各国一般从私法方面对国际贸易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即通过制定民法、商法或货物买卖法等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1、大陆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货物买卖法通常是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在民商分立的国家,除了民法典外,还制定了单独的商法典.
2、英美法系国家•因为采用不成文法的立法传统,所以其货物买卖法总是散见于••些法律文件和法律判例之中*
3.中国的立法民法与合同法
四、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国际条约•
(一)两个海牙公约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罗马国际私法协会编撰)•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4/62第三节WTO贸易多边管理的法律制度•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二、WTO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
(二)国民待遇原则•指一成员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生产的同类产品、提供的服务或本国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利益、优惠等,也同样地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版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
(三)透明度原则指WTO成员必须公布其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政策、法律、规章,以及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其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的义务的原则实行该原则的目的,是使各成员政府的管理体制与措施更具有透明度,防止造成贸易歧视或贸易壁垒的后果的发生
(四)自由贸易原则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五)公平竞争原则•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的原则/、非关税壁垒协议•
(一)《农业协议》(Agreement onAgriculture)•
(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greement onTextiles andClothing)•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Technical Barriersto Trade)•
(四)《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Rules ofOrigin)•
(五)《装运前检验协议》(Agreement onPreshipment Inspection)•
(六)《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Agreement onSanitary andPhytosanitary Measures)
(七)《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AgreementonImport LicensingProcedures)
(八)《海关估价协议》(AgreementonImplementation)思考题见本章书后第六章国际投资法第一节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指投资者为了得到不确定的未来收益,将其某种形式的资产投入一定经济过程的行为是指牺牲或放弃现在可用于消费的价值以获取未来更大价值的一种经济活动(-)种类公共投资和私人投资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我国对外投资今年可望超FDI2009年05月11□中华工商时报♦:♦“今年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额将有可能首次超过引进外国直接投资额(FDI)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范春永在日前表示,中国的对外投资已经从初级阶段进40/62入快速发展期,中国在世界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将发生从“产品生产者”向“资本输出者”的历史性转变范春永认为,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资本流动、跨国投资与并购活动急剧萎缩而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却异军突起,获得快速发展,有其外在原因和内生动力首先,中国经济30年来的快速发展让中国企业积累了大量资本,当投资境外比投资境内可以获得更低成本和更高利润时,这些资本就会自然流向境外其次,中国已经广泛进入跨国生产过程和全球生产网络之中,但是中国位居劣势的研发、资源、能源、零部件等上游生产活动和终极产品的物流、批发、零售等下游市场活动往往发生在境外为了保证供应链和市场的稳定,避免外部要素发生意外给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不确定性.,中国企业便产生了向境外上游生产活动和下游市场领域进行投资的战略需求*•第三,在全球金融危机的环境下,许多国家当前正面临严重缺乏资金的困境,形成了对外来资本的深度需求,众多企业纷纷到中国寻找买家,而且出价均处于历史较低水平;各国政府对外来资金的•些限制有所放松,政治门槛有所降低而中国的银行资本金充足率比较好,将近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当属世界之最,人民币坚挺,中国费本(
3.8,
0.34,
9.83%)市场的资本成本较低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一)概念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和(-)国际投资法渊源和体系国际投资法渊源是指国际投资法的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渊源两方面包括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以及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条约
(三)国际投资法作用鼓励国际投资保护国际投资;管制国际投资国际直接投资的途径(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一、股权型合营企业♦:F.概念又称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投资,并依照各自的投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特征
(1)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按照东道国法律规定或者投资者双方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投资,其投资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的出资构成股权型合营企业的财产
(3)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组成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等权力机构,共同管理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4)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享企业的利润,承担企业的亏损
二、契约型合营企业.概念乂称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法律规定共同设立的按照双方投资者在契约中的约定,分配企业的收益或者产品,共担企业亏损的企业
2.特征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的投资并不折算成股份,而是根据双方投资者在契约中的规定,确定双方投资者的收益分配和企业风险的承担
(2)如果契约型合营企业符合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即可取得法人资格;如果契约型合营企业属非法人企业,则契约型合营企业属于合伙企业
(3)如果契约型合营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可共同组成革事会或者股东会等权力机构,共同管理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如果契约型合营企业属非法人企业,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可组成诸如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共同管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4)法人契约型合营企业的双方投资者以其投资或合作条件为限,对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合伙契约型合营企业,则根据双方投资者在契约中的规定41/62对企业的债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三、外资企业.概念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法律的规定,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外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拥有完全的控制权
2.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组织,也可以是外国个人外国投资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2)如果外资企业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可取得东道国的法人企业资格外资企.业也可成为非法人企业,属合伙企业性质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它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东道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跨国并购跨国并购是指投资国企业基于某种目的,通过取得东道国现有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对东道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一定的或者完全控制的行为♦:♦并购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股权并购,即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东道国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东道国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使东道国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外商投资企业包括股权型合营企业、贽约型合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二是资产并购,即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东道国境内企业的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案例BOT工程♦:♦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全长884公里长,4车道,贯彻马来半岛1994年2月建成通车1985年1月,马来西亚政府发布私有化指南,允许公路工程采用BOT方式1986年4月,政府工程部发出招标邀请,7月收到了5份标书经过评标,友乃迪公司中标,并于12月收到政府工程部的意向书经过1987年1月至7月的谈判,友乃迪公司与马来西亚政府于1988年3月签署了该工程的特许权协议,同年5月双方签署的政府财务协议同时生效在30年的特许权期限内(1998年〜2028年),将工程授于友乃迪公司工程的总费用约18亿美元,其中股本金
3.39亿美元,政府支持货款
6.50亿美元(这笔资金用于工程的建设启动资金,期限25年,在特许期的第15-25年间偿还,固定年利率8%),工程融资(银行)
9.30亿美元此外,政府担保最低过路费收入,并为汇率及利率风险提供担保问
1.BOT投资方式的特点是什么?
2.特许权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3.政府在该工程中提供了哪些保证?
五、BOT投资方式(Bui 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指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外国投资者在特许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投资东道国的基础设施领域的专营权利投资者对所投资工程拥有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和收益权在特许协议期满后,将所投资工程无偿移交给签约的东道国政府特征
(1)适用于资金较大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或者服务工程
(2)涉及一系列合同,包括特许权协议、合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担保合同、产品购买合同、贷款合同、运营维护合同,其中特许权协议是BOT工程的基础协议
(3)工程建设资金来自投资者和贷款人的间接投资,其中,直接投资所占比例较小,大部分建设资金来自贷款
(4)特许权协议期满后,特许建设工程无偿移交东道国政府所有和经营投资者在特许期间,对BOT工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第二节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0•、东道国外国投资法概述(引进外资法)♦♦*
(一)概念〜也称引进外资法,简称外资法是指由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关于外资的待遇和保护、对外资的审查和管理规范、解决争端的规范等
(二)东道国外资法立法模式
1.统一立法形式(即制订一部统一的外资法典或投资法典,专门用来调整外资关系)
2.单项特别立法形式(没有统一的外资法而是制订一个或几个关于外资的专门法律,构成42/62关于外资的基本法群)
3.既没有专门的基本法或单行立法,也没有统一的外资法,而是以一般的国内法律、法规来调整外资关系二.东道国引进外资法的基本内容(-)外资的定义和资本构成
(二)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
(三)外国投资的审查和批准
(四)对外资的经营活动的管理
(五)对投资条件的限制
(六)对外国投资的鼓励和优惠
(七)国有化与征用三.发达国家引进外资法(-)始终自由开放
(二)由开放到实行某种限制
(三)从保守到逐步开放四.发展中国家的引进外资法♦♦
(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都有审批制度,以引导外资投入本国优先发展的部门与行业,并借此限制外资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在立法中有许多鼓励外国投资的规定,包括大量优惠规定与鼓励措施
(三)为防止外资对本国民族经济的渗透和控制,一般在其外资立法中均规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第三节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一.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概念指资本输出国(投资母国)所制定的有关规范本国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到资本输入国境内的法律规范总和主要包括海外投资的管理、海外投资的鼓励及海外投资的保护♦:♦二.对外投资鼓励制度
(一)税收优惠是资本输出国对外投资的重要鼓励措施主要有税收抵免,税收豁免,税收饶让,延期纳税
(二)财政支持指资本输出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本国的对外投资者以优惠的方式提供贷款和其他融资支持
(三)其他鼓励措施主要有一信息援助与技术援助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点♦:F.概念也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与本国投资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后,若保险事故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并且该保险机构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制度♦:*
2.特点
(1)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以保护投资为目的⑵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向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多的是通过缔结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43/
62.保险的前提*指一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适用时所必备的前提,通常归结为对东道国的限定,即规定只有那些在符合一定条件的东道国的投资,才适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1)必须是发展中国家
(2)必须是与本国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
(3)其他特殊的限定;*
2.保险人在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保险人都只能是由各国政府授权的保险机构♦:♦有的以公司的形式出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的则以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或某行政机关中一个部门的形式出现,因而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后一种情况下,实际上是直接由政府来承担海外投资保险责任而在前•种情况下,则是由政府所设立的公司来承担海外投资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资本来源国的本国海外投资者或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具体地,不同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被保险人的合格性都有不同的要求只有那些符合这唱要求的海外投资者,亦即合格的投资者,才有资格成为海外投资保险的被保险人4保险范围(承保范围)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承保的危险是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可能遭受的非商业风险主要包括
(1)外汇险指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遭受的与外汇有关的风险,其中包括不能自由兑换外汇的风险和不能自由汇出外汇的风险
(2)征用险指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遭受的财产被东道国政府剥夺或变相剥夺的风险,其中包括对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实行征用、没收和国有化
(3)战争险指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遭受的因战争或类似的社会混乱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风险,其中包括因在东道国所发生的战争、革命、暴动和其他形式的内乱等,而使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
(4)支付险指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可能遭受的与债权支付有关的风险,其中包括延期或停止支付债权本息的风险,以及因此种延期或停止支付所造成的货币贬值等风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1)保险标的必须是新投资2保险标的必须是为东道国所接纳的投资符合东道国利益
(3)海外投资要符合资本输出国的利益
(4)保险标的可以是股权形式的直接投资,也可以是债权形式的间接投资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和保险期限
7.保险赔偿和代位求偿权四.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
(一)对外投资管理的实体规则O
1.对外投资方向的管理*
2.对外投资的外汇管理
03.对外投资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管理
(二)对外投资管理的程序规则
1.审批机构*♦*
2.申报材料
3.审批过程和结果44/62第四节国际投资的国际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一.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概念通常可以把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分为双边投资法律制度、区域投资法律制度和世界性投资法律制度双边投资法律制度系指由双边投资条约(包括协定,下同)所建立的、仅适用于两个缔约国向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制度区域投资法律制度系指由某一区域的国家间条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所建立的、仅适用于该区域国家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制度世界性投资法律制度系指由世界不同区域的国家以多边条约或公约等所建立的、适用于所有缔约国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制度二.双边投资法律制度
(一)概述
1.概念双边投资法律制度是由双边投资条约所建立的双边投资条约也称双边投资协定,是指由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旨在保护与鼓励双方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书面协定它构成了双边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双边投资条约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2)投资保证协定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二)双边投资条约的主要内容.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一般均规定为缔约双方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社团*
2.关于外国投资的待遇
(1)公平、公正待遇
(2)最惠国待遇
(3)国民待遇
3.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
(1)征用与国有化2)汇兑与转移三.区域投资法律制度♦♦
(一)欧洲联盟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由《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联盟条约》等文件组成规范所有欧盟成员国及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欧盟领域内投资活动的统一行为规则基本内容如下
1.以国民待遇作为基本原则,废除和禁止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基于国籍、住所或投资的地点不同,而对居住在成员国内人员的资本流动所加的任何限制(《欧洲共同体条约》第67条第1款)
2.原则上禁止对成员国之间及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资本流动和支付所施加的一切限制(《欧洲共同体条约》第73B条)♦
3.建立正常的竞争规则,禁止一切可能影响成员国间贸易和阻碍、限制或破坏共同市场内的竞争的行动;禁止一个或多个企业滥用其在共同市场内的支配性地位(《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5条第1款和第86条第1款)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体现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Free TradeAgreement简称NAFTA)
1.协定适用的投资范围45/
622.对外国投资的待遇标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是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此外,它还规定对外国投资应当根据国际法给予公正平等的待遇和充分的保护和保障
3.征收及其补偿《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禁止对外国投资采取任何征收措施
4.投资争端的解决投资者必须将其与东道国间的投资争■端直接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来解决,依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而且,投资者的此项权利并不受东道国同意与否的限制
(三)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投资法律制度1970年《安第斯条约国共同外法》1991年的决议
(四)亚太经合组织投资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东南亚国家联盟投资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东盟投资法律制度是以《东盟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以促进东盟各成员国间的相互投资为原则,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投资者以最惠国待遇与公正、平等的待遇;并禁止对其他成员国的投资者实行歧视性措施;
2.规定除非国有化或征收是为了公共目的和利益,依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并且给予即时、充分、有效的补偿,不得对其他成员国投资者的投资采取国有化或征收措施;*
3.允许其他成员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内按当时适用的汇率进行货币兑换,并自由转移与其投资有关的资金款项;
04.对于成员国与其他成员国国民间的投资争端,规定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通过友好协商仍未能解决,则可将有关争端提交i°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土或设于吉隆坡的i°地区仲裁中心i土或临时仲裁庭解决,或者依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来解决四.多边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一)《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F.制定1985年10月在世界银行的汉城年会上正式通过了《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The ConventionEstab1i shing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Guarantee Agency,MTGA,亦简称《汉城公约》)1988年4月中国政府批准了该公约,从而成为该公约的创始成员国之*
2.主要内容
(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建立及其法律地位和宗旨
(2)成员国资格和机构的资本
(3)机构的组织结构及其职权
(4)机构的业务5)争端的解决(-)《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1.中心的建立及其组织机构
(1)中心的建立♦31965年3月18日,世界银行正式提出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1966年10月14日生效中国于1990年2月9H签署了该公约,并于1993年1月7F1批准了该公约,从而成为其缔约国中心设于世界银行总部所在地华盛顿
(2)中心的组织机构中心的组织机构主要由行政理事会、秘书处、调解人小组和仲裁人小组构成(见《华盛46/62顿公约》第3条)*
2.中心的管辖权*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的规定,中心的管辖权为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的、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
3.中心的调解*
4.中心的仲裁
(三)《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定》*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125个参加方签署了《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定》(Agreement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Measures,TRIMs)是其组成部分条款主要有范围、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例外、发展中国家成员、通知和过渡安排、透明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磋商与争端解决、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审议等条款协议的宗旨促进投资自由化,制定为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规则,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和逐步自由化,并便利国际投资,以便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提高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增长水平协议的基本原则各成员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国际投资中的法律纷争问题♦:♦卡尔沃主义外交保护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基本含义主权国家根据平等原则,可以自由、独立享有不受任何外国干涉的权利外国人一经允许进入东道国,应视为已默认作为该国国民,不能享有不同于该国国民的权利和特权,只能享受与该国国民相同的无差别待遇关于卡尔沃条款法律效力的争议K案情》1912年,美国北美疏浚公司与墨西哥政府签订了一项合同,由该公司承包疏浚墨西哥的萨利纳•克鲁斯港合同第18条(即“卡尔沃条款”)规定,有关合同的解释及适用,疏浚公司不得向美国政府提出任何行使外交保护权的请求另外,合同第1条第1款还规定疏浚公司可以向本国政府提出请求的事项,对于这些事项,可以排除用尽当地救济的国际法规则之后,北美疏浚公司以墨西哥毁约为由向墨美两国政府依1923年9月8日协定设立的总求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本章思考题.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2.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体系和作用♦
3.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特征♦•
4.东道国外国投资法的概念及其立法模式♦:*
5.东道国外国投资法的基本内容♦
6.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的鼓励措施♦*
7.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8.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9.双边投资条约类型♦
10.主要的区域性性投资法制*
11.《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的主要内容47/
6212.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定》(TRIMs)的主要内容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推存阅读书目
1、李仁真主编《国际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李仁真主编《国际金融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徐冬根《国际金融法律与实务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王贵国《国际货币金融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龚柏华《国际金融法新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6、刘丰名《国际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参考法规
1、《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2、《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3、《全球金融服务协议》
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托收统一规则》
6、《国际保付代理通则》
7、《巴塞尔资本协议》及其修正案
8、《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重点与难点・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融资的主要形式及其法律规范・跨国银行的监管第一节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述
一、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国际货币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因国际货币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国际货币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它规定的是关于国际货币的兑换、流动和汇率方面的法律规则具有公法性质国际金融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民事主体之间因踏国金融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它规定的是关于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贷款融资、国际债券融资、国际股票融资、国际融资租赁等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则具有私法性质
(二)国际货币金融法特征
1.国际性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主体、交易标的或交易行为中必含有跨国因素・
2.基础性〜调整的是由国际货币管理活动和国际金融交易活动所直接引起的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对一国的国际贸易法制和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基础性作用・
3.实践性〜规定的是关于涉外货币管理活动和跨国金融交易活动的规则,在内容和功能上均具有实践性和技术性特征
二、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与法律渊源・(-)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是国际货币金融法所调整的对象即人们在国际金融交往或国际金融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48/62以参与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国家之间结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国家与经济组织和个人形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不同国家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结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等・按内容可以划分为国际货币法律关系;国际借贷法律关系;国际结算法律关系;国际金融市场法律关系;国际金融组织法律关系等(-)国际货币金融法律渊源、.国际条约与协定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世界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等・
2.国际惯例主要有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和由世界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通则》概括的国际贷款合同惯例、由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概括的国际信贷惯例、融资惯例等.
3.国内法律各国关于国际货币金融的国内法三.国际金融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有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指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为基石的国际货币法律体系;・有关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涉及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主要融资方式的合同条款和法律规范・有关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包括跨国银行母国和东道国对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法管制和在相关领域的国际协调•第二节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一.国际货币法律制度概述•
(一)概念国际货币法律制度是指依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而形成的货币安排(是支配各国货币关系的规则以及国际间进行各种交易支付所依据的一套安排和惯例)•主要涉及国际货币的确定、各国货币之间的汇兑关系、国际收支的调节及国际结算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国际货币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1.国际金本位制•主要内容
(1)用黄金规定货币所代表的价值,各国货币的比价由其含金量决定2)金币可以自由铸造,任何人可以自山地将黄金交给国家铸币局铸成金币
(3)金币和黄金自由兑换
(4)各国的货币储备是黄金,国际间结算也使用黄金,黄金可以自由输入输出金本位制的演变和崩溃
2.布雷顿森林体系・
(1)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凯恩斯“国际清算同盟计划”和“怀特计划”・布雷顿森林会议・1944年7月美国布雷顿森林制定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协定》,总称《布雷顿森林协定》确立了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49/
621.制定与宗旨
2.主要内容
3.关于公约的适用问题★
4.中国加入时的保留五.国际货物买卖的商业惯例*-国际货物买卖的商业惯例概述主要有《1932年华沙一一牛津规则》、《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1997年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和国际商会编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1么是国际贸易术语?2F组术语FAS FreeAlongside Ship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 FreeOn 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CA Free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卖方的责任是卖方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支付费用;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3C组术语CFR Cost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CostInsurance andFreight,意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 CarriagePaid To,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 Carriageand InsurancePaid To,意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的责任是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要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则承担货物提交给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物提交承运人后的风险和费用;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等•4D组术语到达地实际交货DAF DeliveredAt Frontier,意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 DeliveredEx Ship,意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 DeliveredEx Quay,意为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 DeliveredDuty Unpaid,意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 DeliverdeDuty Paid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卖方的责任将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或目的地交货5/622)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内容第一,它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二,建立会员国货币平价第三,确定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制第四,帮助会员国解决暂时性对外支付困难,调节国际收支第五,取消外汇管制
(3)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作用第一,确立了美元与黄金、各国货币与美元的双挂钩原则,结束了战前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动荡混乱状态,使得国际金融关系进入了相对稳定时期•第二,美元成为最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弥补了国际清算能力的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由于黄金供应不足带来的国际储备短缺的问题•第三,实行了可调整的汇率制,汇率的波动受到严格的约束,货币汇率保持相对的稳定,这对于国际商品流通和国际资本流动非常有利•第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一些工业国家,尤其是一些国际收支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会员国家的国际收支困难有利于世界的经济的稳定增长•
(4)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
3.牙买加货币体系主要内容
(1)增加会员国的基金份额
(2)汇率浮动合法化
(3)降低了黄金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作用
(4)规定特别提款作为主要的国际储备资产新协定规定,特别提款权可以作为各国货币定值的标准,也可以供有关国家用来清偿对基金组织的债务,还可以用作借贷*
(5)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用按市价出售的黄金超过官价的收益部分,设立一笔信托基金,向最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以最优惠的条件提供援助,帮助解决国际收支问题;扩大基金组织信用贷款的额度等二.国家货币主权与外汇管制法律制度
(一)国家货币主权国家在货币上享有排他的主权,每一个国家在其国内有发行和管理本国货币的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有独立执行其对外货币政策,平等参与处理国际货币金融事务的权力国家对货币的主权主要表现为.
1.创立和发行独立的货币*
2.确定货币的汇率*
3.决定采用何种汇率制度*
4.决定是否实行外汇管制.
(二)外汇管制法律制度二.外汇管制立法的目的和作用外汇收支入不敷出的国家为节约外汇支出,常制定外汇管制法来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其主要作用是:防止资本流出,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黄金与外汇的储备增强公民对本国货币的信心奖励出口,限制进口*
2.外汇管制立法的基本内容可区分为对数量的管制和对汇率的管制两种不同方式,在具体实施时又可分为对人的管理和对物的管理两种形式各国外汇管制立法是通过对国际收支各个工程的管理和控制来维持本国国际收支的平衡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在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中,《国际货币基金协定》(Articles ofAgreement of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下简称《基金协定》)居于中心地位,其他国际货币金融组织制定的规则均不得与其抵触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创立1944年7月,44个国家参加了50/62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了《基金协定》,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英文简称IMF,以下简称基金组织),宣告产生战后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即“布雷顿森林体制”,它是二战后国际货币体系的基础
(二)基金组织的宗旨与职能•根据《基金协定》第1条的规定,基金组织的宗旨可以归纳为六项.促进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
2.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均衡增长
3.促进汇率稳定.
4.协助成员国建立多边支付制度
5.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组织的资金暂时供给成员国
6.缩短和减轻成员国的国际收支不平衡.为了实现基金组织的上述宗旨,《基金协定》除了作为建立基金组织的章程之外,同时还确立了该组织的具有管理职能和金融职能基金组织的职能
1.管理职能・基金组织成员国可自主选择汇率制度,但在促进汇率稳定方面,仍有义务与基金组织合作,并接受基金组织的监督,规定了基金组织与成员国之间的双边磋商制度和多边监督机制.
2.金融职能・为避免当一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而可能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如竞争性贬值)来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的现象;・当一成员国国际收支出现困难时,向该成员国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恢复国际收支的平衡;・基金组织采取“购买与购回机制”(即成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交换它们所需的外汇,此为“购买”或“提取”,该成员国还款时,用外汇买回本国货币,称为“购回”),分设普通资金账户及其他特殊基金和账户向成员国提供贷款,基金组织可为成员国提供不同种类的贷款,同时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条件
(三)《基金协定》关于汇兑措施的规则・《基金协定》第8条和第14条规定了成员国负有取消和限制外汇管制的义务•
1.《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的一般义务.《基金协定》第8条是关于成员国在外汇管制和国际货币合作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如果成员国全面接受第8条规定的义务,那么该成员国就成为所谓〃第8条成员国,该国的货币就成为法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基金协定》第14条规定的过渡性安排的义务.《基金协定》第14条规定,一成员国可对经常工程的支付和转移加以适当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与不断改变的环境相适应,但该成员国得每年与基金组织就保留各种限制措施进行磋商.
(四)《基金协定》关于国际储备的规定・国际储备的定义国际储备是一国政府用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维持汇率稳定,偿还对外债务以及应付其他各种紧急支付而持有的,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流动资产.目前,国际储备资产形式主要有黄金,外汇储备,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和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的概念是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在基金账户上•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我国的国际储备资产的构成自1980年我国正式恢复了在IMF和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以后,我国的国际储备资产也是由黄金、外汇储备、特别提款权和在IMF的储备四部分构成我国的黄金储备量自80年代以来一直是比较稳定的,基本维持在127百万盎司由于我国在IMF中所占的份额较低,所以特别提款权和储备头寸的数额十分有限,约有10亿美元左右,占我国国际储备总额极小比例外汇储备是我国国际储备资产的主体,约占整个国际储备额的90%以上四.国际货币兑换中的法律问题
(一)可兑换货币与国际货币兑换的方法
1.可兑换货币.国际间借贷关系的结算必须使用各国共同或广泛接受的支付手段和信用手段,例如外国货币,外币支票,本票,汇票,外币面额的有价证券等,这些国际间广泛接受的支付手段,统称为国外汇兑,简称外汇.因此,可兑换货币实际上是51/62外汇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谓自由兑换是指某种货币在外汇市场上可以由顾客,银行或国家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或黄金,可以自由买卖.
2.国际货币兑换的方法.在外汇市场,可兑换货币的兑换方法主要有即期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套汇,套利,套期保值,调期保值和投机等.
(二)外汇风险和防范措施
1.外汇风险的概念又称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汇率的波动,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债权)或负债(债务)的价值发生相应上涨或卜.降的可能性.在国际市场上,任何汇率变动都会影响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和金融活动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金融机构和政府的利益,因此,外汇风险是一个国际上普通关心的重要问题.*
2.外汇风险的主要防范措施•
(1)选择适宜的合同货币•
(2)在国际经济合同中订立保值条款.第三节国际融资法律制度(国际资金融通法律制度)・国际融资是指在国际金融市场匕运用各种金融手段,通过各种相应的金融机构而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国际融资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国际资金融通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工程融资、国际融资租赁和国际证券融资以及国际融资担保等•、国际贷款融资・
(一)国际贷款的概念及特征・乂称“国际信贷”、“国际借贷”,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国际信贷是一种合同性融资行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借贷人与贷款人之间依国际信贷协议结成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借款人为信贷债务人,贷款人为信贷债权人国际信贷的基本特征・
①国际信贷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信贷协议、履行行为和争议解决受到国际惯例、意思自治原则或相关国家法律的支配・
②国际信贷关系本质上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③国际信贷以国际信贷协议为基础,是一种合同性融资(-)国际贷款的类型依据贷款人的性质,可将国际信贷分为政府信贷、国际金融机构信贷和国际商业银行信贷・依据国际借贷的期限,可将国际信贷分为短期信贷、中期信贷和长期信贷・依据国际借贷的组织方式,可将国际信贷分为独家银行信贷、联合信贷和银团信贷等等
1.政府贷款(政府信贷)・
(1)概念是•国政府以其预算内资金向另•国政府以特定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信贷此种信贷通常依据国家间的双边协定或双边关系而提供如经合组织下属的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信贷、石油输出国根据“南南合作”原则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信贷均属之
(2)政府贷款特征・
①政府信贷的借款人与信贷人均为特定的政府组织,信贷资金主要来自信贷人的国家财政预算收入此类信贷本质上为国家行为和国家财政收入信贷,因而较少受商业原则的支配・
②政府信贷具有利率低、附加费用少的优惠性质・
③政府信贷一般为中长期信贷其信贷期通常为10年至30年,其宽限期通常为5年至7年,最长的可达10年・
④政府信贷大多带有一定的附加条件例如要求借款人以信贷之部分向信贷国购买设备、物52/62资、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以此增加信贷国的出口贸易等・
⑤政府信贷主要为工程信贷其信贷用途多限于符合双边协定或双方经贸关系的重要工程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1)概念国际金融机构信贷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信贷人向借款人以信贷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信贷该项信贷的信贷人不但包括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即世界银行集团,而且包括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如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费银行、国际投资银行等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特征・
①该类信贷的信贷人为特定的国际金融机构,而其借款人通常也受到特定范围的限制・
②信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成员国缴纳的股金、捐款以及国际金融机构从资本市场的筹资,其资金的放贷宗旨通常包含有鼓励成员国从事开发工程,援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贫困国家经济发展的内容,不完全等同于仅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信贷・
③该项信贷的条件通常较为优惠,其利息率普遍低于商业银行信贷,其优惠性信贷的利息率可低丁•3%甚至为无息其附加费通常也包括承诺费和手续费
3.国际银团贷款・
(1)概念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联合组成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信贷方式*
(2)特征・第一,贷款人由多家银行组成这些银行组成银行团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第二,贷款多为巨额中长期贷款第三,参加银行团的各银行之间关系依契约而定
(三)国际贷款协议(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二.陈述与保证*
2.先决条件*
3.约定事项二.违约事件二.国际融资担保*
(一)国际融资担保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指在国际融资活动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信或资产(物或权利)向外国贷款方所做的还款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偿债义务时,以担保标的偿还债务•
2.分类•根据所属法律范畴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根据担保性质分为:从属性担保和独立性担保•
(二)国际融资担保规则的统一化
三、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证券的概念和种类•国际证券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公司或企业为筹集资金在国外或国际证券市场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国际证券的种类主要有国际股票、国际债券•
1.国际股票及其种类YD在外国发行的直接以当地货币为面值并在当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如我国在香港发行上市交易的H股,在新加坡发行的S股,在纽约发行上市的N股•
(2)以外国货币为面值发行的,但却在国内上市流通的,以供境内外国投资者以外币交易买卖的股票我国上市公司发行上市的B股就是这类股票•
(3)欧洲股票是指在股票面值货币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53/
622.国际债券及其种类*国际债券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家组织为筹措和融通资金,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可分为外国债券Foreign Bond和欧洲债券Eurobond两大类*外国债券是指借款人在其本国以外的某一个国家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的债券*欧洲债券是•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或国际组织在国外债券市场上以第三国货币为面值发行的债券二国际证券发行的法律问题*
1.国际证券的发行方式*
2.国际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各国的审核制度可分为注册制与核准制*
3.国际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国际证券发行案例中国公司英国发行债券中国甲公司为筹资金欲在英国发行5年期5000万美元债券遂聘乙律师作顾问,又聘丙证券承销机构指导具体发行事宜期间丙主张为节省费用与英国证券承销商签订代销协议,然后制作发行债券所得资金用途说明文件,而以后是否按说明使用资金则视情况而定,最后到中国外汇管理局备案即可对此乙律师坚决反对问题1甲公司发行的是什么债券?这种证券有那些特点?2:为什么乙律师坚决反对丙的提议?第四节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跨国银行的概念•指在一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存放款、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国际银行,由设在母国的总行和设在东道国的诸多分支机构组成跨国银行在国外设置分支机构,一般都根据各种分支机构的特点,结合东道国的法律规定,作出具体的选择这些分支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代表处、经理处、分行、附属银行、联属银行和联营银行二.跨国银行的国内监管*一母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
1.对国外分支机构设置的法律管制*
2.对国外分支机构经营的法律管制*Z1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
1.对跨国银行准入的监管*
2.对跨国银行经营的监管
三、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与合作*一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以来所制定发布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的统称,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统一监管的有机文件体系,因此,乂称为巴塞尔文件体系Bas1e Framework«是国际金融界的规则*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成员国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一.巴塞尔协议产生54/62*1975年由英格兰银行倡议、国际清算银行主持下,10国集团成员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加拿大、荷兰、比利时、瑞典)以及瑞士和卢森堡中央银行负责人,成立了“银行规章条例和监管办法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常设机构,实际上它是各国中央银行监管国际银行活动的联合代表机构和协调机构该委员会于1975年通过了《对银行的国外机构监管原则》,即“第一巴塞尔协议”*
2.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
(1)资本构成协议要求,在资本构成中,核心资本所占比重不得低于50%;银行总资产(经营规模)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25倍,或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之和的银行资本的
12.5倍*
(2)资产风险协议将资产负债表内工程相应设定了5个风险权数0%,10%,29%,50%,100%(十足风险)风险权数大,则表示该资产风险大*
(3)资本充足率协议建议将风险资产与银行资本的比率定为8$,其中核心资本占4%o
(二)《新巴塞尔协议》*
1.内容•又称《新资本协议》,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主要由三大部分(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本章思考题
1.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2.简述国际货币体系的发展
3.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4.简述国际贷款的概念、特点及主要类型
5.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有那些?
6.国际证券的概念及其种类
7.简述国际证券发行的法律制度
8.简述跨国银行及其国内监管制度
9.巴塞尔协议及其内容
10.《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及其影响第八章国际税法第一节国际税收管辖权
一、国际税法概述
1.国际税法的产生
2.国际税法的概念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纳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税收关系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体
3.国际税法的渊源
1.国内法渊源各国政府制定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普通法系国家还包括法院的税务案例
2.国际法渊源55/62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税收国际惯例
4.国际税法的特点
(1)主体的复杂性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纳税主体担负双重纳税义务
(2)客体涉外性国际才兑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
(3)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别于国内税法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
(1)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
(2)国际税收分配中的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税负公平原则
(4)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及其类别
1.概念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各国在征税上总是基于主权的属人效力和属地效力来确定主张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2.类别居民税收管辖权;国籍税收管辖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
1.概念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2.居民身份的确认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2007年12月29日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籍税收管辖权又称公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法律关系所主张的征税权凡具有征税国国籍的纳税人,不管其与征税国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的经济和财产利益关系,征税国都要对其境内外一切所得或财产行使征税权一国税务部门行使征税权的依据是什么?一艘位于美国境外,由一名永久定居国外的美国公民所拥有的游艇被判定受美国税收管辖法院认为,征税权的存在不在于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位于美国国内,以及当事人是否是他国的永久居民这种权力是以政府保护公民及其无论在何处的财产的本质特征决定的换句话说,征税权的基础不在于财产的位置是在美国国内还是国外,也不在于该公民的居所位于美国国内还是国外,关键在于他作为公民同美国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决定美国政府对那些居住在国外且财产也在国外的美国公民拥有税收管辖权
(四)所得来源地粽收管辖权
1.概念征税国基于作为征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系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所得税法上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财产税法上则称作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2.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⑴所得来源的营业场所设在征税国⑵劳务所得的支付地、支付人在征税国
(3)投资所得来自征税国
(4)财产收益来源地是征税国56/62第二节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1.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2.构成要件⑴存在两个以上征税主体⑵纳税主体的同一性(同一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3)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⑷纳税期间的同一性(统一征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5)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1.定义亦称为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源与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有那些区别经济学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甲国A公司拥有乙国B公司50虹I勺股权,在某纳税年度,A公司在甲国的所得为100万美元,在乙国所得为100万美元甲、乙两国的企业所得税率分别为50%、30%o B公司在乙国缴纳30万美元所得才兑后,降税后利润70万美元中的35万美元以股息的方式支付给A公司之后A公司本年度所得135万美元,还要适用甲国50%的企业所得税率,在甲国又缴纳了
67.5万美元的税款
(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2.构成要素
(1)存在两个以上征税主体
(2)不同的纳税人3)同一征税对象4)同一纳税期间
(5)相同性质的税收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本兑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二)两个国家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三)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小案例某甲在A国有自己的居所2001年,甲离开A国去B国从事经营活动,在B国居住了150天并取得了一笔收入甲回到A国,先后收到了A国和B国要求其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纳税通知根据A国税法规定,A国公民离开A国满180天的为A国非居民;根据B国税法规定,凡在B国居住满90天的个人为B国居民问在此案中是否产生了国际重复征税现象?其产生原因是什么?三.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
1.免才兑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自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免税法的种类在实行累进税率制的国家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计算征税时,其适用税率的确定,完全以57/62境内这部分应税所得额为准,不考虑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免予征税的所得数额居住国应征所得税=来源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额X居住国所得税税率口累进免税法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额十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X居住国所得税税率X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额/(来源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额+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评价传点口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口在计算征收管理上较为简便口在来源地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免税法有利于促进跨国投资缺点未能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上同时兼顾到居住国、来源地国和跨国纳税人这三方主体的利益口违反税负公平的原则
(一)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
2.抵免法含义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的税额中扣除即以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税额来抵免其应汇总计算缴纳居住国相应税额的一部分,从而达到避免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的效果抵免法的种类⑴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全额抵免法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冲抵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限额抵免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抵扣的已缴来源地国税额,有一定限额的限制,即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此即所谓的抵免限额⑵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g接抵免分为万分国限额抵免和综合限额抵免A专项限额抵免和不分项限额抵免抵免法的运用甲国居民公司A某一纳税年度内在甲国境内的经营所得为100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其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的所得为80万美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60万美元,乙国规定的税率为40%;利息所得为20万美元,乙国规定的税率为20%其设在内国的分支机构所得为60万美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40万美元,丙国规定的税率为30%;租金所得为20万美元,丙国规定的税率为10%在计算抵免限额方面,甲国税法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的计算方法H该纳税年度内A公司应当向甲国缴纳多少所得税?答案
(1)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在乙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为60万美元X40%+20万美元X20%=28万美元
(2)设在丙国的分支机构在丙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为58/6240万美元X30%+20万美元X10%=14万美元
(3)乙国分支机构的抵免限额为80万美元X33%=
26.4万美元28万美元>
26.4万美元故乙国分支机构的允许抵免额为
26.4万美元
(4)丙国分支机构的抵免限额为60万美元X33%=
19.8万美元
19.8万美元>14万美元,故允许抵免额为14万美元
(5)A公司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为(100万美元+80万美元+60万美元)X33%-
26.4万美元一14万美元=
38.8万美元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是指适用于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种抵免方法即母公司所属的居住国政府,允许母公司从其子公司已缴来源地国的所得税款中,用应由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款,来充抵母公司的应纳税款国际重叠征税位于美国的杜邦公司(母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确定20万美元的所得,同年还从设在泰国境内的泰国杜邦公司(了公司)分得4万美元的股息收入泰国杜邦公司在该纳税年度内共获10万美元的利润,并已按泰国税法规定的20%的税率向泰国政府缴纳了2万美元的所得木兑税款假设美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4%,并且还规定用间接抵免法防止国际重复征税那么,该纳税年度美国政府应对杜邦公司征收多少所得税呢?间接抵免法的具体运用
1、计算应由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的所得税额=外国子公司已纳所得税额义(母公司所获的股息/外国子公司税后利润)
2、计算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的所得额=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
3、计算抵免限额=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的所得额X母公司所在国税率
4、确定允许抵免的子公司已缴税额用1和3相比较,取值小者即为允许抵免的税额
5、计算母公司所在国应征母公司所得税税款=(母公司所得额+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的所得额)X母公司所在国税率一允许抵免的外国子公司应纳税额案例答案
1、应由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的所得税额2万美元X(4万美元/(10万美元―2万美元))=1万美元
2、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的所得额为4万美元+1万美元=5万美元
3、抵免限额为5万美元X34%=
1.7万美元
4、允许抵免的子公司已缴税额为1万美元
5、母公司所在国应征母公司所得税税款为(20万美元+5万美元)X34%-1万美元=
7.5万美元
(一)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
3.扣除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就该所得在国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作为一个扣除工程,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就扣除后的余额计征所得税.59/62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在DDP术语中,卖方不但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还要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并交纳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买方责任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切风险和费用;除DDP外,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与E组的EXW术语中卖方承担最小责任相反,在DDP术语中,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Incoterms2000的13个术语
3.常见的三种贸易术语.FOB: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责任卖方・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CIF CIF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责任卖方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CFR三种常见术语的比较及选择不同点价格构成不同运输责任不同保险责任不同共同点运输方式相同都以船舷为界都属于装运合同进出口报关相同FOB合同纠纷案例6/62扣除法是对于国外的收入给予一定的照顾,比如税率低一些,没有完全解决双重征粽问题,只是减轻或者缓解了纳税人的负担经合组织范本《关于对所得和财产的重复征税协定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没有推荐使用这种方法
(一)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
4.税收饶让抵免定义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又称为“虚拟抵免”或“影子税收抵免”作用通常情况乂兑收抵免制度,只有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实际已缴的税额,才能在居住国的应纳税额中得到抵免如纳税人在来源国的所得未在来源国纳税或少纳税,那么,居民纳税人可在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外国税额就不存在或者减少这样来源地国为吸引外资而实行的减免税优惠并不能使跨国投资人实际受惠,其所放弃的税收利益转为投资人居住国的国库收入,并没有收到鼓励外国投资的效用因此,税收饶让抵免的主要意义并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是为了配合所得来源地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特点♦:♦税收饶让抵免制度一般反映在各国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4♦税收饶让抵免的目的是为了使来源地国利用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真正收到实际效果;税收饶让抵免是在抵免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抵免制度
(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i.股份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1)从公司方面采取措施包括股息扣除法和分类税率法股息扣除法是指对公司征税时,允许将准备支付给股东的部分或全部股息从公司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仅对公司的余下部分所得征税股东仍照常纳税分类税率法是指对公司所得征税时,使用两种不同的税率对公司将要分配的股息采用一种税率,对公司留存与利润适用另一种税率(此税率一般比适用于要分配股息的税率高)股东仍然照常纳税
1.股份公司与股东之间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2)从股东方面采取措施包括股息免税法、间接抵免法股息免税法是指公司被征税后,股东免予就股息缴纳所得税e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抵免法是直接抵免法,适用于对同一跨国纳税人重复征税的解决间接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在行使征税权力时,对公司获得的全部利润包括用作股息分配部分,适用统一的公司所得税税率纳税接受股息的股东可以根据取得股息的数额,折算出这笔股息已经承担的公司所得税数额,然后以股息数额加上股息已经承担的公司所得税数额之和作为股东的应税所得额,计算出其应纳税数额,而这笔股息已经承担了的公司所得税额则可以全部或部分从股东的上述应纳税额中扣除
(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
2.跨国公司与所控公司间的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⑴赋予控股公司以国际参股税收特权即对控股公司从其所控制公司获得的利润免予征税此种方法等于控股公司的居住国放弃了对控股公司来自其国外子公司的参股所得的征税权
(2)间接抵免法即控股公司的居住国允许用被其控制的子公司向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抵免控股公司就获取的分配利润应向本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四.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税务方面的问题,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的谈判后,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60/62主要国际税收协定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广泛出现的,目前比较有影响的有两个
1、经合组织范本(全称是《关于对所得和财产的重复征税协定范本》)o1977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并公布强调对居民的税收管辖权,对收入来源管辖权有所限制发达国家都采用经合组织范本
2、联合国范本(全称是《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1979年由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制定并通过侧重于强调来源国税收管辖权,较多的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而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采用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两个范本的基本内容)
1.征税权的划分与协定的适用范围都承认优先考虑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即由纳税人的居住国采取免本兑或抵免的方法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两个范本对协定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主要包括纳税人的适用范围规定和税种的适用范围规定
2.常设机构的约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两个范本都对常设机构的含义作了约定包括三个要点第一,有一个营业场所,即企业投施(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第二,这个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建立了一个确定的地点,并有一定的永久性第三,企业通过该场所进行营业活动,通常由公司人员在固定场所所在国依靠企业(人员)进行经济活动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两个范本的基本内容)
3.预提税的税率限定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征收预提税的通常做法这是限定收入来源国的税率,使缔约国双方都能征到税,排除任何一方的税收独占权.
4.税收无差别待遇.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主张平等互利的原则缔约国一方应保障另一方国民享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税收待遇
5.避免国际逃税和避税第三节国际逃避税及其法律管制一.国际逃税和避税的概念
(一)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国际避*兑是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采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三)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区别二.跨国逃税与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I.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这主要是指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单,或者是向税务机关隐匿自己在国外拥有的财产或从国外获得的股息、利息、薪金等收入
2.谎报所得指纳税人为了逃税把一种所得谎报为另一种所得例如纳税人把境外所得的利息收入谎报为股息收入,或把股息收入谎报为利息收入
3.虚增成本(虚构扣除)指纳税人采取以少报多,无中生有,乱列费用等方法来增加成本,减少应税额虚增成本的主要方式有虚增佣金、特许权使用费、交际费、多摊折III费等
4.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主要指纳税人采用做假账的方法来实现逃税的目的例如设立两本账册,一本用来应付税务机关的审查,另一本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61/
621.通过纳木兑主体的跨国移动来避税
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1)通过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⑵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
3.弱化股份投资以进行国际避税
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不兑三.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法律措施
(一)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措施
1.一般国内法措施
①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②强化税务审查制度;
③实行评估所得制度
2.特别国内法措施
①防止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措施
②防止利用避税港避税的措施
③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措施
④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纳税的措施
(二)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法措施
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①情报交换的对象
②情报交换的范围
③情报的交换方式
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
①透视法
②排除法
③渠道法
④征税法
3.在税款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思考题
1.什么是国际税法其特点有那些?
2.国际税收关系?
3.简述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国际税收管辖权、类型
5.简述居民税收管辖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其确认标准
6.试比较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曼征税
7.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8.试述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解决的方法
9.国际税收协定及其主要内容
10.简述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
11.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12.试述防止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62/62・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大M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级大M2000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每吨XX美元,FOB大连,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主于义年X月派船只接运货物后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接运,一直延误数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当大M运至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M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且要求对方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M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此外,保存在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问
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M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公司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案例分析】CIF合同纠纷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一份C1F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豆油,货物从中国上海装运,CIF汉堡后该船因触礁沉没,当卖方A公司凭手中的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拒不接受单据和付款•问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界定
(一)定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特点
1、买卖的货物一般很少由买卖双方直接交接,而多由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
2、货物以及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经由不同的程序分别处理,有时处分单据就是处分货物;
3、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大
4、管辖权与争议解决复杂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的要约
1、要约(offer)的概念
(1)要约邀请(询盘)向市场发出对某一产品交易条件的询问
(2)要约(发盘)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表明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
2、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将要约收回称为i0撤回i土要约人撤回要约必须满足如下时间要求
①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前到达受要约人
②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要约收回称为i0撤销i土撤销要约的条件是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况下不能撤销要约
①要约人写明要约的有效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可以撤销要约
②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4、要约的生效投邮生效原则、送达牛.效原则、了解生效原则•例1•一份普通要约信函由甲方11日发出,乙方14日收到甲方14日发出撤销通知,该通知17H到达乙方而乙方的承诺信函在18日发出,19日到达甲方该撤销的通知是否有效?7/62•例2•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要约邀请,说明为了进行建筑工程投标请求对盥洗用具报价B公司报价后,A公司根据该报价进行了投标事后,B公司的投标中标此时,B公司认为其报价没有载明有效期限,要求撤销A公司不同意,根据《公约》规定,B公司的报价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承诺.
1.承诺(acceptance)•含义又称为接受是受要约人以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对要约所提出的缔约条件表示同意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构成要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必须与要约所提交易条件保持一致
(3)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做出
(4)必须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要约人表示,沉默或不作任何表示本身并不构成承诺
(5)承诺于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生效及其撤回
(1)承诺生效的时间《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2)承诺的撤回《销售合同公约》第22条规定,承诺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应于承诺生效之前或在承诺生效之同时送达到要约人【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中国进出口公司A发出一份电报给谯国公司B“确认售与你方钢材10000吨,请汇200万美元,接到后30日内交货”买方B复电“确认你方电报和我方购买钢材10000吨,条件按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00万美元,请确认在本电日期30天内交货”然卖方A没有回电,却以较高价格将该批钢材卖该另一英国公司买方B遂向法院起诉・问A与B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三.国际货物合同的主要条款
1.品质规格条款
2.数量条款
3.包装条款
4.价格条款
5.装运条款
6.保险条款
7.支付条款
8.检验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
10.仲裁条款
11.法律适用款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义务・
(一)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
1、交货地点8/
622、交货时间・
3、单据的交付・
(二)卖方的担保义务・
1、质量担保・
2、权利担保・[案例分析]・我国公司与澳大利亚某公司签定购买镉合同,到了合同履行期的最后一天,澳方提出未装船发货是因为中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商品检验证明、详细的装箱单和申请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表格而不予装船中方申请仲裁,澳方反诉要求申诉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被诉人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中、澳均属于《公约》缔约国,旦合同当事人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适用《公约》第一,《公约》规定了卖方交付有关货物单据的义务第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在CIF价格条件下,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的义务属于卖方(在本案为被诉人),而不属于买方(在本案为申诉人)第三,事实上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前,以及在根本不知道卖方货物存放地点的条件下,也不可能提供该批货物的商品检验证明书和装箱单等合同中规定由买方提供上述单据,是违反国际贸易惯例和事实上不能执行的,因此这项规定是无效的仲裁庭裁决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在于被诉人・[案例分析]2000年8月份,营业地位于中国的A公司(卖方)与营业地位于德国的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出口设备的合同(该设备所含技术已在中国获得专利权)8月底,中国A公司依约如期将该设备运交德国的B公司9月份,因营业地位于澳大利亚C公司急需该设备,德国B公司又将该设备转售C公司对这项交易,中国A公司亳无所知由于该设备所含同一技术已被他人在澳大利亚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于是,澳大利亚C公司从德国B公司收到该设备后不久,澳大利亚专利权人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将中国A公司列为被告,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德国和澳大利亚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问中国A公司能否进行实体法上的抗辩,为什么?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金的义务・
2、收取货物三.违反合同的补救
(一)卖方的违约救济方法■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挚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
1.实际履行■
2.减少价金■•
3.宣告合同无效
4.损害赔偿
(二)买方的违约救济方法■买方违约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
1.实际履行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