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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第一条入场经营者应当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市场公约和经营管理规定第二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还应同时取得许可证取得营业证照后,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公示,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三条入场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不得在市场统一设置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第四条入场经营者应落实卫生保洁制度,做到商品归位、垃圾入篓、排水到沟,不得乱堆乱扔、乱拉乱挂、乱倒乱泼,确保摊位(店面)整洁、干净第五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第六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质量保障等制度第七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安全制度,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供货单位交易时,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二)在购进食品时,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销售票据
(三)经营肉品的,在摊档明显位置公示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四)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在规定区域经营,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和洗涤、消毒等卫生器具,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按照规范着装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并向购买者提供销售票据第八条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食品安全法、质量安全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产品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三)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四)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五)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