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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编号:8桂懿B2C电子商务合作协议(电子商户版)止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但乙方应提前通过自身网站或以其它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和客户
2.
3.8乙方有权对甲方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网上商品种类等进行形式审查
2.
3.9乙方仅提供电子支付结算服务,不受理客户对甲方售卖商品或服务的投诉,但可协助客户联系甲方,并有权根据甲方提供销售服务的优劣决定是否继续与甲方合作
2.
3.10快捷支付特别条款(含跨行快捷支付)
1.
1.
1.
13.
10.1乙方负责签约过程中甲方提供的银行卡持卡人的相关信息的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如实地告知甲方乙方仅提供卡号、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信用卡有效期验证服务,乙方并无义务验证持卡人本人是否具有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意愿因乙方验证上述信息与乙方系统记录不一致导致持卡人或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
1.
1.
23.
10.2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快捷支付服务,但应提前通知甲方和客户,并预告恢复日期
1.
1.
1.3乙方有权按照风险形势,与甲方共同防控高风险商户,包括但不限于拒绝高风险类商户交易和降低单笔交易金额、单日交易笔数等
1.
1.
1.4由于乙方内部员工道德风险、乙方发送甲方的交易信息被篡改以及乙方系统漏洞等原因造成甲方受损,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
1.
1.5非乙方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情况,乙方有权先行赔付或免除客户支付款项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
2.
3.1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a)与客户串通诈骗银行资金的;b)故意诋毁或损害乙方声誉的;c)连续九十天没有交易发生的;d)不能按期支付交易手续费用的;e)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客户使用乙方网上支付系统进行交易的;f)销售国家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商品或提供非法服务的;g)产品质量低劣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或信誉低下的;h)对客户存在欺诈行为的;i)经公安、工商、税务等国家主管机关或部门认定已无业务资格的;j)开展的业务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k)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形第三条资金清算和手续费
3.1电子支付种类乙方提供以下六种支付方式,经双方商定,甲方按
1.
1.
13.L
23.
1.
33.
1.
43.L5条约定的方式开展电子商务支付业务
2.
1.1网上银行签约用户支付(包括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用户支付和网上银行动态密码用户支付)单笔支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组万元元(含),其中网上银行动态密码用户单日累计支付限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
3.
1.2手机银行签约用户支付(包括手机银行柜面签约用户支付和手机银行网银签约用户支付)单笔支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立元(含),单日累计支付限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含)
4.
1.3浦发快捷支付单日累计支付限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含)
5.
1.4商户快捷支付
6.
1.
4.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借记卡快捷支付单卡单笔或日累计限额」―人民币;信用卡快捷支付单卡单笔或日累计限额单笔3000元,单日5000元人民币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后,可另行调整交易限额
7.
1.
4.2甲方应加强对虚拟充值业务交易的监控工作,对于通过快捷支付方式购买虚拟充值类产品甲方还应设置单卡单日累计限额500元人民币,并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珠宝、黄金等易变现商品根据快捷支付交易风险情况,乙方有权在提前通知甲方的前提下,独立调整交易限额
8.
1.
4.3甲方如为非金融支付机构,还需上送快捷支付二级商户信息和交易明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和商户MCC),并由甲方承担二级商户发展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
3.
1.5跨行网关支付
3.
1.
5.1跨行网关支付单笔或日累计限额由乙方提供的银行设定限额为准
3.
1.6跨行快捷支付
3.
1.
6.1跨行快捷支付单笔或H累计限额由乙方提供的银行设定限额为准
3.2费用标准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按照客户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支付交易额百分比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其中1)网上银行签约用户支付手续费率22)手机银行签约用户支付手续费率”九;3)借记卡快捷支付手续费率匕1也;4)信用卡快捷支付手续费率”生;5)跨行借记卡网关支付手续费率_
0.1%;6)跨行信用卡网关支付手续费率_
0.35%;7)跨行借记卡快捷支付手续费率_
0.15%;8)跨行信用卡快捷支付手续费率_
0.50%;关于手续费支付的特别约定客户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支付交易额总额年度(按签约时间起算支付周期)超100亿元人民币(含100亿本数)元,上述8项支付手续费率均降至
3.3手续费结算方式乙方提供以下二种手续费结算方式,经双方商定,手续费由乙方按下列第条约定的方式计收
3.
3.1差额结算方式乙方直接从客户支付款项中扣收,差额部分作为结算款项划入本协议第
3.5条约定的甲方指定结算账户
4.
3.2全额结算方式款项直接划入本协议第
3.5条约定的甲方结算账户,乙方按本协议第
3.4条约定的结算周期,从本协议第
3.5条约定的甲方指定结算账户中扣收手续费
3.4结算周期甲乙双方同意,资金结算周期和手续费结算周期按下列第k生L条约定的方式执行;如甲方选择本协议第
3.
1.5条约定与乙方开展业务,则双方确认资金结算周期和手续费结算周期按下列第条约定的方式执行
3.
4.1每日结算每日夜间集中结算
3.
4.2定期结算双方可以选择于每周、每半月、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末最后一日进行集中结算,双方经协商决定于每末最后一日进行集中结算
3.
4.3工作日结算工作日结算按照是指国家法规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周期进行集中结算,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当日清算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5结算户名和账号甲方应在乙方开立用于办理支付业务的电子商户及结算账户商户编号结算户名中亚智能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结算账号
660401552000054023.6甲方在乙方设立结算账户的备付金余额不得低于上月交易额10%,若不足时,甲方应当在乙方通知后的两天内立即补足,否则乙方有权暂时停止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第四条支付机构特别条款
3.1如甲方属于支付机构,甲乙双方除了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外,还须遵守以下第
4.2条至
4.5条约定的全部内容
4.2如出现甲方相应资质被取消的情形,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5.3鉴于乙方给与甲方的优惠费率,甲方在此承诺不得利用此优惠费率来低价恶意竞争乙方现有的商户否则乙方有权暂时或永久停止提供网上支付服务
6.4甲方应严格审查并定期检查所接入的商户,必须保证接入的商户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乙方的相关要求,不得接入赌博、色情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商户,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商誉等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
4.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屏蔽乙方的支付界面和接口第五条跨行网关支付、跨行快捷支付特别条款
4.1如甲方选择本协议第
1.13条或第
1.14条约定,与乙方开展“跨行网关支付”或“跨行快捷支付”业务,甲乙双方除了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外,还须遵守以下第
5.2条至
5.6条约定的全部内容
5.2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支付交易数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如果因甲方提供数据或指令错误等原因导致乙方扣款发生任何错误,或因甲方就未实际发生的交易指令而使乙方扣收客户费用导致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上和法律上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6.
3.甲方在交易完成后的180天内,应保留相关交易信息,供乙方在需要时调阅或查询同时,甲方应尽可能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防止疑似欺诈交易发生
5.4在资金收付成功后,出现客户否认交易以及其它无法确定责任人事故造成的争议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待结算资金中先行冻结客户否认交易的金额,并通知甲方,由甲方协调解决待争议解决后,乙方有权按照争议处理结果将冻结的款项做相应的处理(有权机关对前款款项出具处理意见的,乙方遵循处置)如被冻结资金不足,导致乙方无法向甲方客户发起退款的,甲方应立即将余额补足有权机关要求乙方先行赔付的,乙方有权垫付赔付资金,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垫付的资金划付给乙方甲方应承担未及时向乙方补足或划付上述资金所引发的所有责任甲方逾期超过10日仍未付清乙方所垫款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
5.5若甲方发生可疑交易,乙方有权冻结甲方待结算资金留待审查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提出调查,甲方有义务协助调查可疑交易,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可疑交易的相关明细信息及交易单据待可疑交易调查完毕,乙方按照处理结果将冻结的款项做相应的处理若甲方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提供单据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或被有权机构认为是风险交易的,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承担因可疑交易发生所导致的相关责任,否则乙方有权从冻结的甲方交易资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赔偿若有权机构认定为风险交易但属于可疑交易的,乙方有权根据有权机构的要求冻结资金留待审查
5.6乙方所支持的全部银行类型,具体以乙方向甲方或客户支付时可用的银行类型为准第六条差错处理
6.1电子商务支付交易结果以乙方的记录为准,甲方负责根据乙方电子商务系统提供的交易结果进行对账
6.2甲方交易记录与乙方交易记录不一致的,甲方应及时处理,并根据乙方的交易记录进行交易补录、撤销、退货、退款等后续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因乙方过错导致的纠纷除外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如因乙方的过错,使电子银行不能为甲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支付中介服务,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达不成一致意见,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但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书面通知乙方,并有权就所受的损失依法向乙方要求赔偿
7.2因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使乙方受到不利影响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达不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终止合作,但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就所受的损失向甲方要求赔偿
7.3对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共同损失的,双方应依照公平原则分担,并互相协助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第八条不可抗力
8.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指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变动、政府行为、罢工、电力、通讯系统故障或瘫痪,双方各自业务处理系统故障或瘫痪或自然灾害如地震或洪水等事件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5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修改、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协议第九条其他条款
9.1本协议双方在此共同确认,本协议中乙方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仅系乙方依据本协议向甲方履行义务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客户的任何承诺,客户不因此而获得对乙方的直接请求权
9.2本协议双方在此共同确认,乙方只为甲方与客户之间提供支付中介服务,不介入甲方和客户之间因网上交易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一切因交易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交付等引发的甲方与客户的纠纷和争议以及甲方经营行为违反有关法律等产生的问题等均应由甲方自行处理和承担,与乙方无关若乙方因此对外承担责任或受到损失的,甲方应对乙方予以赔偿
9.3本协议中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9.4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律并按其解释任何有关本协议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5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签署页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至该地址,均视为已送达;此通讯/送达地址如有变动,变动方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对另一方不生效(但乙方地址发生变动的,仅需于营业场所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公告)
11.6本协议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壹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的,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延长的有效期与前次有效期相同,下一次有效期可继续按此方式延长,延长次数不受限制
12.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补充协议和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本协议正本受式盘份,甲乙双方各执宽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其他约定事项(如有)
15.10本协议附件包括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快捷支付业务风险补偿处理流程》
23、(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本协议由下述当事各方签署各方在此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各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公章)0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联系地址盖章)联系电话签署日期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0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联系地址章)联系电话:签署日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快捷支付业务风险补偿处理流程
一、案件受理
(一)甲方与乙方风险人员应预留手机、办公电话、电子邮件通讯方式当甲方接到持卡人反映交易非本人支付或银行卡被盗的情况下,甲方接口人必须及时将相关信息邮件发送给乙方甲方邮箱地址信息,乙方邮箱地址chenx3@spdb.com.cn;邮件内容包括持卡人姓名,所在地区,交易的日期、银行名称、银行卡号、金额、该卡的银行预留手机号及现持卡人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风险补偿申明函》)双方通过上述邮件发送的关于持卡人或交易争议相关信息,电子函件申明或申请与盖有甲方公章的纸质函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对于客户否认交易或主张银行卡被盗的情况下,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在可拦截的情况下,应先行进行资金拦截,再进行调查确认
(三)针对客户的投诉,双方采用首问负责制,共同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不得互相推诿乙方受理的,由乙方发送协查邮件,甲方风险管理部专人实时受理并处理后续赔付工作甲方受理的,由甲方负责直接处理,乙方配合进行协查邮件的查实工作非工作时间或情况比较紧急的,乙方接口人可先拨打甲方接口人联系电话,随后再发协查邮件
(四)本合作风险补偿处理流程具体经办部门为甲方风险部门甲方风险人员信息姓名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件乙方风险人员信息姓名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件若上述风险人员信息需调整,调整方需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否则因此可能导致的所有损失及赔偿均有调整方承担
二、补偿原则关于持卡人否认交易或主张相关银行卡被盗的情形下,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和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如下甲方承诺在无论是用户先行联系乙方,后经乙方转甲方处理或是用户直接联系甲方的情况下,甲方在用户配合提供银行名称、银行卡号(兼开户支行信息)、支付金额及该卡的银行预留手机号(如需要还须提供身份证影印件及公安机关报案回执)等系列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持卡人主张的B2c电子商务合作协议(电子商户版)甲方中亚智能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主要营业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杉木冲中路康华戴斯酒店7楼联系人刘厚麟电话18182112336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分行主要营业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一楼联系人电话甲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电子商户或支付机构等企业,乙方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为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电子商务支付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条款,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一条定义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1电子银行指乙方借助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的金融交易服务,并利用这一服务进一步为甲方提供电子商务支付服务,乙方电子银行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
1.2客户是指甲方的个人客户
1.3电子商户指具有互联网经营资质,利用互联网出售商品或服务、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或辅助服务,拥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良好的商业信誉,符合本行电子商户准入条件,并在本行开立了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企业
1.4支付机构指在商户和本行客户间依法提供互联网支付结算服务的法人组织,包括商业银行、银行卡组织以及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和移动电话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1.5电子商务支付指客户在电子商户网站或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购买所事实进行核实如该事实存在,在持卡人签署并提供《银行卡快捷支付否认函》(详见附件1-1-3)的情况下,则甲方无条件予以赔付,因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针对持卡人虽否认交易或主张相关银行卡被盗,但持卡人无法获得报案回执的,在排除道德风险前提下(见交易争议道德风险范围)并由持卡人提供《银行卡快捷支付否认函》(详见附件1-1-3)的情况下,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为促使乙方积极推进解决用户问题,乙方需保证在收到持卡人的上述主张30个工作日内,将该交易争议转交甲方处理;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如已赔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付甲方已经支付的赔偿费用
三、以下情况甲方不予补偿,也不承担任何损失
(一)交易争议存在道德风险的,包括L经甲方核查确认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或持卡人与他人协同所为的,或乙方未按照本规定流程操作的不予补偿
2.经甲方核查确认,为持卡人直系亲属作案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安等司法机关认定系属其亲属使用该卡、或通过技术手段发现该笔交易款项支付时的IP地址与持卡人往常使用的IP地址一致等情况),不予补偿
(二)针对甲方调查认定的涉及客户道德风险的两种情况,由甲方与客户进行后续处理,同时向乙方提供客户涉及道德风险的证据进行备案如不符合上述
(1)、
(2)条件的,甲方将与乙方本着信誉第一的原则,协商处理
四、案件处理
(一)交易争议金额退款处理
1.针对乙方反馈的交易争议资金拦截且拦截金额大于等于涉案金额;并需要退回持卡人的银行卡的;
2.乙方向甲方提交《退款函》(见附件1),甲方在收到退款函(包括复印件或传真件、邮件形式)后3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款项退回原交易账户,或者退回至退款函指定的银行账户(原支付账户销户的情况下,由持卡人指定其名下另一银行有效账户);3,为加快退款速度,乙方可先提供退款函复印件或传真件,再将原件邮寄到甲方邮寄地址收件人邮编传真号
(二)交易争议金额赔偿处理
1.针对乙方反馈的交易争议资金拦截不成功的情况;且需要对持卡人提起的交易争议金额进行赔付的;
2.乙方向甲方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函》(附件1),甲方经过初审核实的交易争议真实存在的,甲方在收到持卡人签署的《银行卡快捷支付否认函》(附件的情况下,实行无条件全额赔付
3.甲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原件(持卡人身份证影印件、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如有)、《银行卡快捷支付否认函》)的3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争议款项赔付至原交易账户,或者赔付至申请函指定的银行账户(原支付账户销户的情况下,由持卡人指定其名下另一银行有效账户);
4.乙方负责将资料原件邮寄到甲方,邮寄地址收件人邮编
(三)针对乙方反馈的交易争议资金部分拦截的情况,且需要对持卡人提起的交易争议金额进行处理的,对于成功拦截的部分资金按照上述“交易争议金额退款处理”方式进行退款处理;对于未成功拦截的部分资金按照上述“交易争议金额赔偿处理”方式进行赔偿处理附件ITT退款函公司现有银行客户,称其在开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元被他人盗用经本行查询,以下所列银行卡交易是通过快捷支付服务完成的,款项已经支付给贵公司订单号交易日期金额持卡人姓名卡号开户银行根据本行对持卡人身份确认属实现应持卡人要求请贵公司对上述订单号涉及的冻结款项退回至持卡人以下账户在完成退款后,后续相关事宜由本行全权受理持卡人姓名卡号开户银行(公章)年月日风险补偿申请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分行受理日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填写持卡人姓名及所在地区订单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码卡号现持卡人的联系方式交易日期身份证号码交易金额开户银行名称申请补偿金额XXXXXXXXXX公司:XXXXXXXXXX(原件加盖公章)年月日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XXXXXXXXXX公司填写:受理日期补偿金额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XXXXXXXXXX公司处理结果:XXXXXXXXXX公司处理完成日期:年月日注一式两联,XXXXXX式XX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留存一联银行卡快捷支付否认函持卡人资料姓名(请用正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开户银行卡号电话电邮传真其他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争端交易(如超过6笔交易,请填写新的表格)交易日期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银行交易卡号争端原因请在相应项目前打“□所争议的交易非我本人授权或参与的交易;□我本人从来没有对该笔交易使用快捷支付服务,争议交易也非我本人授权或参与的交易□补充说明/其他投诉报警情况□已经报警,并提供报警回执□无法提供报警回执,原因□其他情况,声明本人向XXXXXXXXXXX公司提供的上述资料完全属实如经查核事实与本人所述不符,本人同意无条件即时偿还交易款项、利息等,并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签名(须与卡背签名相同)日期注意事项尊敬的持卡人,为了帮助您解决以上交易争端,请务必留下您的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并随表附上银行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以及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有问题,请在工作日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xxxxxxxxx资料传真xxxxxxxxx(传真资料后请务必来电确认)需的产品或服务,并选择通过乙方电子商务支付系统支付资金的一种结算业务(以下简称电子支付)电子支付业务的主要种类有网上银行签约用户支付、协议支付、浦发快捷支付、商户快捷支付、跨行网关支付、跨行快捷支付等,甲乙双方可根据业务合作需要按支付种类选择开通
1.6网上银行签约用户支付指个人客户在电子商户购买商品或取得服务时,根据甲方的交易页面引导,进入乙方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后,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系统的签约用户身份认证并登录乙方电子银行后,发出支付指令将交易资金从客户账户划转到电子商户结算账户的业务;根据选用的身份认证方式不同,网上银行签约用户支付包括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用户支付、网上银行动态密码用户支付等
1.7手机银行签约用户支付指个人客户在电子商户购买商品或取得服务时,根据甲方的交易页面引导,进入乙方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后,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系统的签约用户身份认证并登录乙方电子银行后,发出支付指令将交易资金从客户账户划转到电子商户结算账户的业务;根据选用的身份认证方式不同,手机银行签约用户支付包括手机银行柜面签约用户支付和手机银行网银签约用户支付等
1.8商户快捷支付指客户通过甲方网站或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提供姓名、银行卡号、身份证件号、手机号等信息,由乙方电子商务支付系统验证通过,完成手机动态验证码的校验后,建立其甲方会员号和在乙方开立的客户账户间的绑定支付关系,并授权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和预先建立的绑定支付关系与支付限额,从对应的客户账户中支付相应金额到甲方电子商户结算账户的支付服务客户在快捷支付签约过程中需与乙方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协议》客户连续两年未发生快捷支付的,该签约关系自动解除
1.9浦发快捷支付指乙方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签约客户指定名下一张银行卡作为浦发快捷支付功能的签约支付凭证,通过银行卡号、交易密码、身份证件号、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签约手机号等客户身份验证,与乙方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浦发快捷支付业务客户服务协议》,浦发快捷支付签约客户发出支付指令凭签约手机号及动态密码等要素验证后即可实现从对应的个人银行账户中支付相应金额到电子商户结算账户
1.10错误指客户通过乙方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向甲方支付款项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记录的金额、订单号、收款人等记录部分或完全不相同的情况
1.11交易撤销指甲方对当日已经支付成功的交易发起的取消操作每笔成功电子支付交易只能进行一次全额撤销,撤销成功后,交易款项全额退还至发起该交易的客户账户
1.12退货指甲方将已经支付成功的非当日交易资金退还给客户的操作电子支付交易可以多次退货,但累计退货金额不得超过原交易金额退货成功后,退货款项由甲方结算账户直接实时划转至原发起该交易的客户账户,若原发起该交易的客户账户无法入账,由甲方与客户协商解决退货的期限为不超过该笔交易发生之日起贵个月,超过退货期限的交易由甲方与客户协商解决
1.13跨行网关支付指甲方接入乙方互联网跨行收单平台,通过乙方互联网跨行收单平台为非乙方的银行客户提供的互联网跨行网关支付服务,由乙方互联网跨行收单平台完成甲方.、非乙方银行的客户账户开户行和乙方之间的交易信息传送及相关资金清算的一项业务
1.14跨行快捷支付指甲方接入乙方互联网跨行收单平台,甲方通过指令方式传送客户姓名、他行银行卡号、身份证件号、手机号等信息,经由乙方互联网跨行收单平台验证通过,并授权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从客户他行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完成甲方、客户他行账户开户行和乙方之间的相关资金清算的一项业务客户在快捷支付前需与甲方签订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1.15否认交易当甲方和客户之间的资金收付行为发生后,客户否认与甲方之间已发生的引发此项收付的交易
1.16可疑交易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权力机关发起要求调查,或经银行或支付机构判断认为经由乙方支付网关进行收付的资金可能违反国家相关金融管理规范或者可能来自违法、犯罪活动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盗卡、赌博等行为)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2.1双方的权利义务
2.
1.1甲乙应就本协议内容及在业务合作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商业机密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
1.2除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之外,双方承诺不将本协议协商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客户的信息泄露、出让或透露给第三方如一方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在十个工作口内通知对方
2.
1.3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发送乙方用户提供给甲方的信息,乙方保证如实向甲方反馈信息
2.
1.4甲乙双方均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帮助实现双方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双方的系统如进行与本合同项下合作相关的升级或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帮助,以使对方的系统及时进行相应的变动
2.
1.5甲乙双方采用风险系数的方式来整体控制风险,即每个季度由于系统安全原因产生资损的金额不能超过交易金额的十万分之一如果风险系数超出标准、出现新型欺诈手段影响交易安全或其他严重交易安全风险事件,双方均有权采取多种方式来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支付限额、控制应用场景、暂停合作产品运营等如双方共同暂停产品运营的,双方均应提前告知客户,做好客户解释工作;如一方暂停产品运营的,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告知客户,做好客户解释工作暂停产品运营后,如果双方一致认为风险控制措施已完成改进,可重新运营业务
2.
1.6甲乙双方应共同宣传和推广双方合作的支付服务双方应利用各自网站等宣传渠道,对双方的合作内容进行必要的营销、推介双方在各自的营销中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或形象
2.
1.7甲乙双方对于向对方提供的有关内容各自享有知识产权,除双方另有协议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企业名称、标识及产品商标用于非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用途
2.
1.8快捷支付特别条款(含跨行快捷支付)
2.
1.
8.1一旦发生持卡人反映交易非本人实施,接到客户投诉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同时,双方应相互积极配合进行案件调查及资金截留(包括但不限于立刻监管银行卡等),尽量为持卡人减少或挽回损失,防止二次被盗案件调查过程中,由甲方负责与持卡人进行沟通及收集相关资料,乙方进行必要协助盗卡情况发生时,双方的风险赔付及责任承担,详见附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快捷支付业务风险补偿处理流程》(以卜.简称《风险补偿处理流程》)对于出现客户诉讼、监管机构投诉或媒体等重大投诉的,甲乙双方应积极沟通,加快处理流程如出现有损甲乙任何一方声誉的投诉,必要时任何一方有权发起,并经双方沟通可简化相关流程及时处理
2.
1.
8.2甲乙双方应在执行《风险补偿处理流程》的过程中,根据对方提出的协查要求,积极提供己方所掌握的相关数据及持卡人信息
2.
1.
8.3甲乙双方有权依据自身业务数据分析情况拒绝受理可疑的用卡行为
3.
1.
8.4甲乙双方有权依据《风险补偿处理流程》履行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凡是一方认为非合理拒付或/及有其他风险的持卡人,即有权拒绝为其提供银行卡快捷支付服务甲乙双方可在满足业务需求的情况下,共享此类风险信息,以降低双方业务运营的风险
4.
1.
8.5《风险补偿处理流程》仅适用于甲乙双方签署合作快捷支付或跨行快捷支付服务
5.
1.9因一方原因造成对方名誉受损的,由引发损失的一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2甲方的权利义务
2.
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相关人员进行业务使用培训
2.
2.2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机构开立企业人民币结算账户,申请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并确保指定的企业人民币结算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对甲方结算账户因销户、司法冻结等原因而导致无法清算的由甲方负责
2.
2.3甲方应自行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查询或根据乙方网上银行实时反馈服务掌握客户款项的到账情况,乙方不负责通知
2.
2.4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数据接口说明自行开发相应接口程序甲方应自行完成支付信息与订单信息的数据项核对及校验,因甲方核对及校验失误导致发生错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2.
52.5甲方应根据乙方数据接口要求与乙方共享交易订单相关的商户或二级商户、商品及资金用途等信息,会同乙方共同防范套现、欺诈等风险
2.
2.6甲方应向乙方如实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证明,包括商户地址、商户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甲方如需变更上述信息,须在变更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二甲方应对其向乙方传送的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因甲方资料不准确、不真实或数据错误而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若因上述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2.
2.
72.7甲方应利用其网站或其他电子系统对乙方的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做必要宣传,在其付款说明以及业务宣传中应正确说明乙方的企业名称、标识、电子商务支付系统使用方法和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承诺与乙方有关的宣传材料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发布,并不得侵犯乙方对企业名称、标识等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2.
2.8快捷支付特别条款(含跨行快捷支付)
2.
2.
8.1甲方负责受理客户输入姓名、卡号、证件号码、客户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银行卡信息,并正确的传递给乙方,双方确认由里方负责提供快捷支付签约手机动态校验码的生成和验证,并对手机动态校验码验证结果负责因甲方原因造成数据受理和传输、手机动态校验码验证等错误,导致客户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在受理客户银行卡信息时不得留存客户卡片有效期、CVV2码(信用卡验证码)等银行卡信息,因上述信息泄露造成客户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
2.
8.2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支付指令项下客户均为已开通快捷支付功能的客户,支付交易数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如果因甲方提供数据或指令错误等原因导致乙方扣款发生任何错误,或因甲方就未实际发生的交易指令而使乙方扣收客户费用导致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上和法律上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
2.
8.3甲方负责快捷支付开通过程中及开通后受理客户支付申请时,承担客户身份认证及本人支付意愿验证的义务,并对快捷支付交易的安全性负全部责任,本协议
2.
3.
10.1及
2.
3.
10.4规定乙方需承担的责任除外甲方负责对客户通过甲方支付过程中产生的客户投诉、售后服务进行解释与安抚,并承担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赔偿责任自确认需赔偿客户之日起,甲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的赔偿工作
2.
2.
8.4甲方在快捷支付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尽可能保护乙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资产和声誉损失,对客户通过快捷支付而导致乙方或客户实际发生或潜在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2.
8.5甲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银行卡快捷支付服务,但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预告恢复日期
2.
2.
8.6甲方负责建立风险基金池,初期风险基金金额为10万人民币,并承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补偿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客户的全部资金损失若出现赔付超出初期风险基金的情形,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暂停合作,但乙方需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应做好客户后续服务等相关处理甲方对已发生的用户资金损失赔偿责任,不受风险基金金额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对快捷支付要求增加风险基金的要求,甲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的规定执行
2.
2.
8.7本协议终止后,除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银行卡持卡人丧失赔偿追索责任外,甲方按本协议
2.
2.
8.1至
2.
2.
8.6项承担赔偿责任继续有效
2.
2.
8.7本协议终止后,除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丧失赔偿追索责任外,甲方按本协议
2.
2.
8.1至
2.
2.
8.6项承担赔偿责任继续有效
2.
2.9由于甲方内部员工道德风险、甲方发送乙方的交易信息被篡改以及甲方系统漏洞等原因造成乙方受损,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2.10甲方负责与甲方相关的渠道管理和风险控制对于交易异常的客户,包括交易次数过于频繁、交易额异常波动等情形,甲方应对该交易者进行监控并及时通知乙方
2.
2.12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电子商务支付系统从事任何赌博及其他非法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
2.13甲方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经营;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若甲方采取上门送货方式的,还应保证有关货物的及时送达甲方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若一旦发现甲方网上产品所涉及的产品销售或服务提供与本地或其他政府机构的法律、规则、规例有所抵触时,乙方有权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先行关闭甲方的网上支付通道,乙方不承担因违禁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甲方经营活动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2.
2.14甲方应制定完善的业务及销售管理办法,在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前向客户公布业务及销售规章和服务热线,并负责及时处理客户的有关咨询和投诉
2.
2.15如因客户投诉或甲方未适当及时解决好客户投诉及售后服务问题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所遭受的相应损失
2.
2.1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为除甲方外的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部门对非金融支付机构资质要求的除外
2.
2.17甲方在此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和知悉乙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乙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
2.
2.18若甲方名称、地址、经营网站及网站经营内容、结算账户及联系人等本协议签约表登记资料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若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乙方不能为甲方提供正常服务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其责任;给乙方带来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3乙方的权利义务
2.
3.1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为甲方开立电子商户和结算账户
2.
3.2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电子交易系统和乙方电子商务支付系统之间的安全连接所需接口规范乙方在进行系统升级或数据接口更新时,应提前通过自身网站或以其它认为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
2.
3.3乙方应为甲方建立可以查询的交易结果数据库,也可视甲方经营需求为甲方提供到账信息网上实时反馈服务,其中应包括交易结果和对应的甲方订单号乙方保证在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向甲方提供的交易成功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但乙方无义务对自身系统没有记录的交易信息和客户数据做出任何保证和解释
2.
3.4乙方应在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保障客户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划转成功的资金及时到账
2.
3.5乙方应在支付服务过程中对客户提示正确操作程序,以便客户进行正确操作
2.
3.6乙方应向电子银行的客户宣传电子支付系统的使用方法,并有权决定是否与甲方协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宣传工作
2.
3.7乙方有权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改进,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