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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管理,保证执法装备运行安全、可靠,保障执法装备完好率和准确度,充分发挥执法装备在提升安全监管效率、增强安全事故预防能力上的促进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以下简称装备),是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职业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函
(2015)107号文件)范围内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省财政投资采购的装备(不含执法交通车辆)第三条装备管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办公室、科技装备财务处负责制定局机关装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办公室负责局机关装备管理工作,负责闲置、报废装备的调剂和处置;督促检查装备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执行情况,保证装备的完好率,提高装备的利用率科技装备财务处负责编制装备采购计划、组织装备采购及验收机关各处室分别指定一名装备管理员负责本处室装备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第二章装备采购与验收第四条装备采购程序科技装备财务处编制装备采购计划,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按照国家投资管理部门采购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局成立由科技装备财务处牵头负责,局机关纪委、办公室和有关业务处室组成的验收小组,具体负责局机关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采购的装备验收工作第六条装备验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依据局机关装备采购合同,制定具体详细的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验收小组成员应在实施验收前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准备工作
(二)组织验收验收小组应在供应商供货时实施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装备验收时,应首先查看包装有无破损、干湿水渍、重新修补等问题,再按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开箱检查装备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相符;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残损、短缺等问题,并详细记录装备安装、调试中,装备型号、规格、附件、数量、功能等均符合采购合同规定且能正常使用的,予以签收入库、入账办公室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装备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工作
(三)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第七条由省局统一组织公开招标等方式采购、需配发给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装备,局负责招标的部门应在招标完成后,依据招投标文件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委托接收装备的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第三章管理使用与维修保养第八条局机关设置专门的装备库房,建立装备档案,按照装备技术要求分类存放、上架保管装备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归档管理装备使用、维修和保养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执行第九条机关各处室使用装备应履行装备领用手续,建立装备台账,登记装备品牌型号、数量、来源、技术状况、用途、使用人及保管场所等情况第十条属局机关共用的装备,应集中存放,需使用时办理借用手续(详见附表1),用完归还第十一条属处室共用的装备,由处室装备管理员办理领用手续并负责保管处室人员使用时应履行使用手续(详见附表2)第十二条属个人长期使用的装备,由处室装备管理员统一领取,装备使用人员负责保管第十三条严禁私自外借装备,装备外借需经局领导批准第十四条装备应保持结构完整,不得任意拆解和改装如因装备性能下降、结构落后、电器老化等原因确需拆改时,须先提出申请,由科技装备财务处进行拆改或升级第十五条保修期内的装备故障,装备管理员可直接与备售后服务部门取得联系,及时修复并做好修理记录保修期外的装备故障,装备管理员应报办公室,办公室按照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落实维修事宜第十六条新购置的装备,特别是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前,科技装备财务处应组织装备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第四章装备处置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装备,应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装备管理办法》(安监总规划
(2012)135号)、《河南省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豫财办资
(2007)34号)等文件要求进行处置
1.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2.因机构变动导致占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3.达到报废期限,不能继续使用的;
4.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执法需要的第十八条装备的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装备处置应与装备配备、使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装备共享、循环利用机制第十九条对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无使用价值、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装备,按国有资产报废程序办理报废,未经批准的装备不得自行报废处理第二十条对报损、报废装备,处室装备管理员与固定资产登记部门应及时调整账目,将相关资料存档,并按规定销账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或本单位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等装备,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第五章装备丢失、损坏赔偿与装备事故处理第二十二条装备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因违反装备管理规定或玩忽职守,造成装备丢失、被盗、损坏的装备事故,为责任事故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产品质量等原因造成的装备事故,为非责任事故第二十三条装备使用单位应认真履行装备管理主体责任,使用装备应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丢失、被盗、损坏第二十四条因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装备丢失、被盗、损坏或性能严重下降的,应予以赔偿
1.不熟悉装备技术性能、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使用装备的;
2.擅自拆卸或改装装备的;
3.改变装备编配用途,挪作他用的第二十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装备损坏无法使用或丢失装备,当事人应赔偿同样物品或依据折旧率赔偿;损坏装备经修复尚能使用的,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第二十六条因非责任事故造成装备事故的,经办公室、科技装备财务处、相关单位审核鉴定并经局领导同意后,可免于赔偿第二十七条装备事故发生后,装备管理员应及时通报办公室办公室会同科技装备财务处等处室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确定损失、明确责任,做出处理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赔偿费一律上缴局机关财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局属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装备采购、调剂、管理、使用、保管、维修、保养等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表L河南省安全监管局执法装备使用申请表
2.河南省安全监管局机关处室执法装备使用登记表附表1:河南省安全监管局执法装备使用申请表用单位:品牌型号单位数量装备名称附件名称单位数量用途拟用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装备使用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R装备管理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局分管领导意见年月日出库时间年月日经办人入库时间年月日经办人备注附表2河南省安全监管局机关处室执法装备使用登记表使用人时间年月日品牌型号单位数量装备名称附件名称单位数量用途拟用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处室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归还时间年月日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