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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总体要求
1、办理承兑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合法交易的承兑业务承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2、要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承兑业务,并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3、办理承兑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f调查一审查f贷审会审议f审批
4、分支机构依据其上级行的授权,在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办理承兑业务,凡突破规定审批权限、总量或比例的,需报其上级行审批
5、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属于重要空白凭证会计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建立登记簿制度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实行领用、登记和销号制度,领用空白凭证,在登记的同时要将已使用的连号凭证(含作废凭证)底联复印件交会计部门审查,逐一勾对
二、承兑申请
(一)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承兑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有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
(二)符合条件的出票人,应向承兑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信贷部门(审查岗)收到会计部门(柜台)移交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调查、审(报)批表》及相关调查资料后,负责对提交资料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采取边贴现边查询方式的要审查是否签定协议及该协议项下业务办理情况,审查无误后,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调查、审(报)批表》中签署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办理贴现手续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信贷部门(调查岗)根据规定要求贴现申请人填制贴现凭证会计部门接到汇票及贴现凭证,经审核无误,按规定要求贴现申请人对拟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背书转让,按贴现期限和贴现率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并在贴现凭证上填写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加盖转讫章作收款通知交贴现申请人
六、用信后的管理承兑汇票到期,贴现行会计部门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为减少在途资金占用和利息损失,贴现行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向承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承兑汇票如果遭拒付,贴现行会计部门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立即将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信贷部门(调查岗),由其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基础资料
1、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并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当地人民银行颁发并经年检的贷款卡;
3、上年度和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报表承兑资料
1、承兑申请书;
2、交易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
3、按规定需提供担保的,出票人应提供相关担保资料;
4、承兑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采取100%保证金方式(包括全额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备用信用证担保)申请办理承兑业务须提供下列资料
1、承兑申请书;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并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当地人民银行颁发并经年检的贷款卡;
2、交易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担保资料或保证金进账单
三、承兑调查受理出票人申请后,必须按照要求对出票人及其担保情况和承兑风险进行调查调查内容
1、出票人是否在本行(联社)开立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账户;
2、出票人的信用等级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本次承兑是否控制在客户综合授信额度内;
3、申请办理的汇票是否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内容是否超越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4、商品、劳务交易是否合理,承兑额度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适宜;
5、出票人到期交付汇票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近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回笼是否顺畅;
6、保证金或其它担保方式是否落实;
7、承兑申请书基本要素的填写是否清晰、准确和齐全商品、劳务交易合同期限、金额是否与申请承兑的期限、金额相衔接;出票人、收款人的名称是否与交易双方的名称一致提供100%保证金、全额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和备用信用证担保申请办理承兑业务,可不对上述
2、
4、
5、6项情况进行调查信贷部门根据客户基本情况、承兑、担保情况,分析办理该笔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程度和综合效益,并形成调查报告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票人严禁办理承兑业务
1、逃废银行债务的;
2、有承兑垫款余额的;
3、曾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
四、承兑审查与审批风险管理部门对信贷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撰写审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内容
1、客户部门送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合规;
2、出票人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3、出票人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承兑额度是否在客户授信额度之内;
4、担保措施(含保证金)是否落实,是否足以防范承兑风险;
5、客户部门风险效益分析结论是否合理贷审会根据信贷管理部门递交的审查资料进行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按其它信贷业务流程逐级报批
五、承兑和付款签定承兑合同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信贷部门与出票人、担保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和担保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台账》后,交会计部门办理承兑手续会计部门接到承兑合同和审批表后,按审批意见,收取客户保证金;由出票人根据承兑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收款人等要素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并签章商业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出票人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会计部门应按规定对汇票要素进行审查,无误后在承兑栏中加盖印章,并按规定办理核算手续承兑机构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检查出票人在承兑机构的存款情况若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的,要通知出票人按票面金额将资金存入承兑机构支付票款承兑机构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会计部门应审查该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其金额、期限、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背书是否连续、规范,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一致,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期,汇票是否已进入公示催告程序或已被法院止付等,经审核无误后,承兑机构应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承兑机构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出票人在承兑机构账户存款足以支付票款金额的,会计部门按照规定划付票款,及时将划付票款凭证复印件送达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在台账、承兑合同、有关担保合同上对该笔银行承兑汇票予以注销,并通知会计部门办理撤销保证金手续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在扣划出票人存款和保证金后,仍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的,承兑机构除凭票向持票人(收款人)付款外,会计部门应根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规定将垫款情况书面通知信贷部门由其追索垫款信贷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填写垫款通知书,及时通知出票人和担保人,依法处理抵(质)押物,并将所得款项优先偿付所垫资金承兑业务垫款按逾期贷款或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承兑机构客户部门在汇票到期日,要根据客户兑付情况及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台账》承兑机构客户部门台账与会计部门登记薄应定期核对,保持一致承兑汇票未到期发现出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的,承兑机构应视同票据到期,并按承兑合同中的规定处理
六、保证金的管理承兑机构按照不同风险类型,收取保证金承兑机构会计部门应按规定在保证金科目下按客户设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并在该专户下按单笔承兑业务逐笔设立子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保证金必须存入专户,用于支付相应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挪作它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出票人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同一出票人的保证金子账户之间的相互挪用、混用等行为
七、用信后的管理信贷部门应负责承兑后的跟踪检查和管理重点检查出票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是否正常,保证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是否发生变化,商品交易是否履行,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检查后应编写检查报告并留档保存要逐户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登记台账,逐户逐笔建立档案,做好资料收集工作主要包括:承兑申请书、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交易合同(复印件)、承兑合同、相关担保合同、审查、审批资料、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清收记录等信贷部门要对承兑业务保证金收取和使用情况、垫款和清收等情况定期检查对承兑业务垫款的,要说明原因,并落实有关部门清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一、总体要求
1、商业汇票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法人客户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视同增加授信额度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按照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的流程办理
4、贴现机构要逐户建立登记台账,台账内容包括贴现申请人、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汇票号码、合同编号、税票编号、出票日期、汇票金额、贴现日期、汇票到期日、担保情况、诉讼时效等
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
(一)贴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申请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2、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
3、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交以下资料:
1、《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统一制式文本);
2、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原件;
3、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4、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
5、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制度办法中所列免征增值税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交易,因其特殊性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申请人可提交其他能够证实汇票具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
6、贴现行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贴现行已有客户第
(二)项资料的,办理贴现业务时可不再要求贴现申请人重复提供客户提供的第
2、
4、5项资料原件,经客户签字,银行审查确定无误后可留存复印件对于第
4、5项资料,贴现行在办理贴现手续时应在原件上注明“已办理贴现”字样
三、贴现调查
(一)贴现机构信贷部门(调查岗)受理贴现申请后,负责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查
1、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的真实性;
2、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能够证实汇票具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
3、申请人是否为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信贷部门(调查岗)调查无误并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调查、审(报)批表》中签署具体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移交会计部门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二)会计部门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票面要素审核和票据查询会计部门审核后,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调查、审(报)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移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岗)
1、票面要素审核主要审核汇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是否到期;汇票要素是否齐全,记载事项是否完整、规范、合法;贴现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和规范;背书是否连续,手续是否完备;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等
2、票据查询按有关规定向承兑银行进行查询,核实汇票的真实性,并取得承兑机构的书面确认对于新客户首笔贴现或单笔金额巨大的贴现业务,贴现行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查询的,会计部门可商客户部门到承兑机构进行实地查询未经查询的银行承兑汇票除经联社(总行)批准可采取边贴现边查询方式的以外,一律不得办理贴现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1、法定要素不全;
2、背书不连续;
3、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4、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已解押的除外)字样;
5、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6、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的汇票;
7、对汇票真实性有疑问的;
8、承兑附有条件的;
9、其他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形
四、贴现审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