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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司印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印章的管理,保障使用,保证安全,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和X地办
[1997]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印章的分类第二条公司(所)设公司(所)公章、办公室公章、财务科(部)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计量认证专用章以及有关部门业务专用章第三条经公司办公会议批准,公司下属各部门方可设部门章和专用章第三章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收缴第四条公司(所)各类印章的刻制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由公司(所)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附拟刻制公章图样),经批准后到指定单位刻制第五条印章的刻制要从严掌握,除确因业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不刻第六条所有刻制的印章必须经公司(所)下达启用通知、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启用第七条撤、并部门的印章,以及因业务撤销、调整而不应再使用的印章,由办公室收缴封存更名部门在新的印章刻制启用前,经办公室报请公司(所)领导批准,可行代章;新章启用后,原印章由办公室负责收回并封存第八条销毁收缴、封存的印章前应开列《缴销印章登记表》,公司(所)印章经公司(所)领导批准、其他印章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由专人负责销毁第四章印章的使用管理第九条公司(所)公章用于涉及公司(所)的协议、出资证明等带有实质性内容的业务材料、法律文件,须经公司(所)法人批准或授权委托;用于上报文件、材料和项目批复,须经公司(所)分管领导批准;用于介绍信等一般事务性材料,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第十条办公室、人事部门的公章,经公司(所)领导批准后,可用于代表公司的对外行文及签订有关行政、人事事务方面的合同、协议书等第十一条公司(所)下属部门的印章在规定的部门职能、权限和业务范围内使用,由部门负责人总负责从严掌握,保证安全重要的对外业务往来如需使用印章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第十二条公司财务专用章,由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签批后方可由公司财务人员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使用或保管第十三条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必须分开放存,严禁由一人保管凡个人签字即能生效的签字人,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印章第五章印章使用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印章要X正盖在公文末尾的生效日期中间,做到上不压正文严防错盖漏盖,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文件纸等空白纸张上盖章第十五条使用公司(所)公章时,必须进行使用登记,注明日期、用印事由、经办人、批准人等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登记、保管,以便备查第十六条各类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存放在保险柜内印章保管人员无权私自用印严禁私自携带印章外出第六章处罚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印章,给公司(所)造成声誉和利益损失,或违反印章使用、保管规定,擅自携章外出发生丢失的,公司(所)可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应作出经济赔偿,并同时给予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公司(所)下属各部门公章、专用章对外使用,引起争议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部门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公司(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责任部门办公室,解释权属办公室本规定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