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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人民检察院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规定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切实保障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互联网应用)构成,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互联网应用)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应当保护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互联网应用)上的信息不被破坏和窃取,保障本院办公秩序的正常进行第四条本院保密委员会负责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具体执行监督机构分别为本院办公室保密办和技术科第五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本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破坏和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第六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开发,应由具有软件开发单项资质的单位承建,开发过程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由本院提供开发过程所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开发过程的现场工作由本院人员全程陪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第七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外来移动存储介质未经允许,不得上机使用;外来人员严禁上机操作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密管理规定,保护本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第十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失泄密事件,有关使用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报保密办和技术科第十一条本院保密办和技术科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和安全工作
(二)协调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和安全的违规、违法及犯罪案件第十二条本院保密办和技术科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部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本院保密办和技术科按照相关规定,给个人、部门予以警告、停机整改、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保密办和技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