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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行为,明确其操作程序及内容,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27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建设部78号令,2009年住建部2号令做了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规范及xx市的有关规定,结合xx轨道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XX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轨道交通土建与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轨道交通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轨道工程、声屏障工程的质量验收,并作为xx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有关的检验规定、说明及验收记录的统一准则第三条xx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第四条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再由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施工工法或工程类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6)主持人综合检查组的意见,落实竣工验收前的工程实体、资料整改的范围和完成时间,提请各单位按备案制度做好备案前的准备工作,对工程是否可以申报竣工验收提出意见
(7)监理单位负责编写会议纪要,将检查要求整改的问题记录在案、负责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第二十一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1.准备工作
(1)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附表11,一式8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和监理注册章后提交施工单位汇总
(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检查,编写《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附表9)、《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附表10)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一式8份提交施工单位汇总
(3)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验收前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施工单位将《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附表5)一式8份、《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申报表》(附表21)、《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申报资料目录表》(附表22)、《专业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申报资料目录表》(附表23)各一式3份,连同整改好的技术及安全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4)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的整改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承包商将一份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记录》、《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及一套工程技术资料送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提交质监机构抽杳《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申报表》《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申报资料目录表》、《专业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申报资料目录表》和一套工程安全管理资料送市安全监督站审查并取得安全评价书
(5)施工单位收集《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各一式2份及安全评价书、质量保修书(附表13)各一份,连同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6)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抽查,结合质量验收前工程现场核查情况,将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未达到质量验收条件及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发出质量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如验前对资料及实体的检查达到可验收的条件,质量监督机构将发出工程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通知书,批准工程组织验收
(7)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8)设备安装单位应完成移交工程范围内的设备清点工作,准备好供设备维修用的专用工器具、随箱的备品备件和移交的房间钥匙等,填写相关移交表格
(9)施工单位应准备好完整的竣工档案五套供验收检查(包括声像、电子文件档案),并按验收备案制度准备并填写好有关验收备案表格
(10)施工单位负责布置会场、书写条幅等会务工作并在正式验交会议开始前按正常运营状态启动所有设备、系统
(11)工程部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前的检查工作
2.验收组织在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之前,轨道公司应设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工程验收及交接工作的执行组织轨道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主持工程验收委员会委派的验收专业组组(副组)长参加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土建)、市质量监督机构、工程一部、安全质量监督部、总工办、机电设备部、财务部、合同预算部、档案部、城建档案馆、市档案局、运营部门等
3.验收程序安全质量监督部向公司验交委员会及政府质监部门发出验收计划书,组织召开验交会议,验交工作开始
(1)施工单位做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报告,介绍工程概况、工程验收前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自检自评的质量情况;目前遗留工程情况;本次验交工作要移交的工程实体范围、设备清单;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
(2)设计单位做设计工作质量报告,明确施工单位的施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存在的问题、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完善、设计合同的履行情况,对照初步设计的未完工程等
(3)监理单位做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整改问题的复查情况、质量等级的核定情况、目前遗留的问题、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
(4)土建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时,勘察单位做勘察工作质量报告,介绍工程施工中地质变化情况,阐明实际地质情况与原地质报告的差异,工程施工对持力层是否满足要求等
(5)工程部项目工程师做工程合同完成情况报告(附书面报告)
(6)与会人员分组检查(各检查组由主持人指定专人负责)a.工程实体组按土建结构、装修及风、水、电等专业分组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初验时提出整改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并对工程实体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实测实量b.文件资料组由公司档案部牵头,市城建档案馆、市档案局、工程一部、安全质量监督部、机电设备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进行检查验收c.商务组由合同预算部牵头,工程部、财务部、机电设备部参加,负责对涉及商务的所有事项进行检查,包括合同的履行情况、设备到货情况、款项的支付情况等各检查组须安排专人作记录,签字认可移交清单,并纳入工程管理档案
(7)各检查组负责人汇报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是否具备交接的条件
(8)对各小组提出的问题逐一讨论,需要进行整改的应确定整改期限,填写《工程验收检查记录表》(附表4)与会人员如能达成统一意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验交委员会代表共同签署《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表14)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表20),各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要亲自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建设单位签字栏由验交委员会代表(工程部项目工程师)签字,盖建设单位公章
(9)对工程实体是否按合同最后完工、移交的工程实体范围、使用的起始日期、使用前限期完成的工程实体部分、需要整改的工程实体部分、使用期间须继续完善的工程实体部分及限定日期一一确认后,与会各方在《工程实体交付使用接管确认证书》(附表18)上签字
(10)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11)监理单位负责起草会议纪要,送工程部审查修改后,报公司验交办公室签发监理单位负责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整改完成后须经工程部签字确认,并提交一份至验交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12)施工单位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单位工程原材料、碎试块统计报表还应提供电子文件交安全质量监督部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1.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的要求,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工程部项目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20个工作日将各方确认盖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纪要和验收记录及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送质量监督部门和安全质量监督部,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准备工作,应提交的资料目录见附表24O施工单位应将质量监督部门出示的质量验收意见书送安全质量监督部备案
2.各线项目工程取得工程质量、消防、规划、环保、档案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公司验交委员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国家验收),验收通过后,安全质量监督部整理相关文件到xx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
3.国家及政府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将另行制定文件予以规范第二十三条工程移交
1.建筑结构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工程实体由施工单位向工程一部移交,并由工程一部组织向下道工序施工单位交接
2.设备安装与装修工程、系统安装工程等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工程实体由施工单位向机电设备部移交,验交委员会委托运营部门提前进入管理,机电设备部指导运营部熟悉设备运营环境
3.档案资料通过验收后,由施工单位移交三套至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并协助建设单位移交其中一套至市城建档案馆第五章工程项目交接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的交接
1.工程项目的交接由轨道公司验交委员会负责,并由验交委员会领导主持参加单位及人员包括轨道验交委员会成员、验交委员会办公室及验收工作组成员
2.工程部介绍工程建设的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后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阐明目前遗留的问题及其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
3.机电设备部介绍试运行期间存在的问题
4.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阐述项目工程是否具备移交托管的条件,如能达成可移交托管的统一意见,公司与各接管单位签署托管协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xx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结合使用,若两者有矛盾时,由XX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和安全质量监督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若与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法规有矛盾时,则以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法规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制订工程的验收计划,审核后及时上报轨道公司工程一部或机电设备部(“工程一部”、“机电设备部”以下简称“工程部”)工程部应根据工期策划,结合监理单位上报的验收计划以及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落实各工程项目分部(子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时间监理单位每次验收前10天将验收计划报工程部和安全质量监督部第二章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第六条XX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可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工法或工程类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
1.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具有独立施工条件或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构)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子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4.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按部位、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5.其中有关国家验收的相关规定将另行制定文件予以规范第七条xx轨道交通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上每个承包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但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土建与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1)车站工程为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含下一段区间隧道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因车站工程施工可能采用多种施工方法、或其不同区段/部位的施工时间不一致等,将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施工工法或工程类型”一个“施工工法或工程类型”包括若干个分部工程车站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工法或工程类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件1的规定
(2)地下、地上及高架区间土建工程(包括附属工程)均作为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若一个区间被分割成多个合同段、或采用了不同的施工方法、或施工时间不一致、或功能不同,则划分为若干个“施工工法或工程类型”区间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工法或工程类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件1的规定
(3)车辆段及综合基地为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原则上按房建、路基、道路、桥梁、室外环境和室外安装等划分为若干个“施工工法或工程类型”
(4)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工法或工程类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件1的规定
(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作包括建筑电气、建筑暖卫、建筑通风空调、电梯与自动扶梯、消防系统、人防系统、给排水系统、FAS系统和BAS系统等分部工程,其工程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件1的规定
2.轨道交通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轨道交通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类单位工程包括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屏蔽门/安全门系统、自动售检票工程、乘客信息系统工程轨道交通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件1的规定
3.轨道工程轨道工程划分为正线轨道和车辆段与综合基地轨道子单位工程,其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件1的规定
4.声屏障工程全线声屏障工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其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件1的规定第八条土建与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工法或工程类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以及工程代码见附件1第三章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第九条xx轨道交通工程的主要工序需进行样板(首件)工序验收合格并做出书面总结才可全面展开样板验收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2.具有完整的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材料抽检记录第十条分项工程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来验收,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主控项目必须全部达到要求对有龄期的检测项目,在其龄期不到时,可先行评价其他项目,并根据施工现场的质量保证和控制情况,暂时验收该项目,待检测数据出来后,再填入数据如果数据达不到规定数值或有疑问时,应进行复试、鉴定及实地检验一般项目也应达到规定要求允许有一定偏差的项目,可以有个别偏差的项目,最多不超过20%的检查点可以超过允许偏差值,但不能超过允许偏差的150%对不能确定偏差值而又允许出现一定缺陷的项目,则以缺陷的数量来区分第十一条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要求;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是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个统计过程,在验收分项工程时应核对检验批的部位、区段是否全部覆盖分项工程的范围进行确认,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第十二条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是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分部工程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对观感差的检查部位应采取返修处理等补救措施第十三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设备安装应通过单系统调试、系统联调第十四条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经处理的工程必须有详尽的记录资料,处理方案等,原始数据应齐全、准确,能确切说明问题的演变过程和结论,这些资料经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归入竣工档案中第四章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及组织第十五条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按设计、施工质量标准及施工合同要求,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意见第十六条当工程项目有分包单位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质量负责,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自我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时,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有关人员都应参加验收第十七条样板工程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1.样板工程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的主持下进行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与会人员介绍工程的概况及工程的质量控制情况,与会人员就工程实体和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做出验收意见,监理单位负责编写验收会议纪要,将要求整改的问题记录在案,并负责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
3.样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相同工序即由监理单位按样板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第十八条分项工程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1.分项工程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在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进行核定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核定的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审查认可
3.若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监督管理(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分项工程(桩基础分项),按分部工程验收的工作步骤操作
4.分项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下一工序施工第十九条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1.准备工作
(1)分部工程完工后,在计划验收日期3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及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附表1)一式8份,连同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审核及检查均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向工程部递交《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附表1)申请验收若属中间验收监督管理的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将一份附表1连同工程技术资料送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抽查,进行第3步骤若不属中间验收监督管理的分部工程,则直接进行第4步骤
(3)质量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抽杳,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核查记录表》上填写资料抽查意见,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单位
(4)监理单位通知勘察单位(土建工程中的桩基础分项工程及地基基础分部、开挖初支分部工程验收时参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须提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书面提前5天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到场实施验收监督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验收前还必须分别准备好《分部工程质量自评报告》、《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文字),验收会议时发各参加单位
2.验收组织组织监理单位主持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单位市质量监督机构、轨道公司总工办、工程一部、安全质量监督部、机电设备部(参加主体、机电分部验收)、前期工作部、档案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勘察单位(参加土建工程验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对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
3.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做分部工程质量自评报告,简单介绍工程概况、工程实体及资料整理的完成情况;分部工程及各分项工程的自检、自评情况;目前遗留的工程、问题等,施工单位自评报告的编写要求见附件2O
(2)监理单位做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介绍工程监理情况、质量控制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核定情况和目前遗留的问题等
(3)与会人员分组检查(各检查组由主持人指定专人负责)a.工程实体组按不同专业分组现场检查,主要对实体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实测实量b.文件资料组(包括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由轨道公司档案部牵头,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进行检查
(4)设计单位介绍设计和施工配合情况,指出施工单位的施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仍存在的问题,并对该分部工程的质量是否通过验收提出意见
(5)土建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时还需要勘察单位介绍工程施工中地质变化情况,阐明实际地质情况与原地质报告的描述是否一致,工程施工对持力层是否满足要求等,并对该分部工程的质量是否通过验收提出意见
(6)各检查组负责人汇报小组检查情况,指出必须整改的问题,并安排专人作记录,整理后将意见填写在《工程验收检查记录表》(附表4)o
(7)主持人综合各检查组意见,对工程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8)如能达成统一意见,验收人员共同签署《—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表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纪要》(附表3或其续表之
1、
2、
3、4)o附表
2、3中,建设单位代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签认;有分包单位的,分包项目经理需亲自签认;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设计、勘察单位由项目负责人亲自签认验收记录和验收纪要等表格上建设各方所盖印章应为法人单位章若参与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9)监理单位负责编写验收会议纪要,将要求整改的问题记录在案,负责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
(10)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11)验收通过后,工程部项目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督促承包商在20个工作日内内将属中间验收监督管理的分部工程的各方确认盖章的验收纪要和验收记录送质量监督部门,跟踪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出示的《质量验收登记表》,完成对重要分部工程的中间验收登记工作承包商应将《质量验收登记表》复印件一份送安全质量监督部备案
4.分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原则上要待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单位(子单位)工程为整体办理工程实体移交手续,但单位(子单位)工程未全部竣工验收,而后续工程需要进场施工的,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可由工程部标段长组织先施工的项目部确认后提前移交给后续工程承包单位,以便后续工程的施工第二十条单位(子单位)工程初步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初步验收的目的是检查各分部工程的整改完成情况、工程实体的现状质量、资料的整理情况及有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意见》(待制定)所做的准备工作,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做好充分准备
1.准备工作
(1)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在计划验收日期前3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及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及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向监理申请初步验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表6)、《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附表7)、《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记录》(附表8)各一式6份,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安全资料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中间验收登记手续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同意初步验收意见
2.初步验收的组织组织监理单位主持工程部验收专业工作组的专业负责人(工程部副部长)参加单位市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后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土建)、轨道公司总工办、运营部门、工程一部、安全质量监督部、档案部、机电设备部、城建档案馆
3.初步验收的程序
(1)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及资料整理的完成情况、分部工程验收后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目前遗留的工程问题、竣工资料整理存在的问题等
(2)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工程实体及资料的整改完成情况,重要分部工程中间验收登记完成情况及工程验收执行政府备案制度的准备情况、目前遗留的问题等
(3)与会人员分组检查(各检查组由主持人指定专人负责)
(3)工程实体组按不同专业分组现场检查工程实体完成情况、整改情况
(4)文件资料组(包括竣工档案、声像、电子、档案)由公司档案部牵头,请市档案局、城建档案馆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检查对于城建档案馆认可的工程档案,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认可证明各检查组须安排专人记录,将意见整理填写在《工程验收检查记录表》(附表4)上
(4)设计单位应明确指出施工单位的施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仍存在的问题对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完善、完成,有无遗留工程等做出说明勘察单位(土建)对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的差异等发表意见
(5)各检查组负责人汇报小组检查情况,指出该单位(子单位)工程须整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