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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保障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学校自办食堂和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校内销售和加工食品、饮品的商业网点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学校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四条学校成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基建后勤管理处、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财务处、保卫处、人事处、教师工作处、工会、宣传部、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书记做为成员参加,办公室挂靠基建后勤管理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将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督导内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有关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第五条基建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工作及要求;对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伙食结构进行监督,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督促食堂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重点加强原材料采购与储存、食品加工制作与销售、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校验、食品存放与留样、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临时停电停水与公共疫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满意度等投诉受理、日常检查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第六条学校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经营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对拟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社会餐饮服务单位,应对其经营能力、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企业资质、社会信誉、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人员素质和健康状况以及抵抗市场风险能力等进行资质审定后,以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第七条学校对学校食堂用电、用水、收取价格分别按泉州市政府规定价格执行第八条学校应与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堂管理服务、稳控饭菜质量和价格以及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以及上级稳控饭菜质量和价格的相关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责任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学生饭菜质量和价格稳定以及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学校监督管理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九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严格按照食品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不得无证经营,不得超出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伪造、涂改、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许可证第十条学校食堂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管理和培训按学校和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建立监管档案,及时向基建后勤管理处报告食堂食品安全动态第十一条学校各食堂内部负责人是食堂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食堂安全负全责食堂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持证上岗,负责作业环节的食品安全工作和卫生质量第十二条学校食堂应配合学校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利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节粮等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学校及上级部门有关原材料采购供应、食品加工制作、备餐销售、包装储存、从业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及维修保养、餐饮具清洗消毒与保洁、餐厨废弃物处置、冷链食品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留样管理、环境卫生以及自检与报告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在食堂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资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主要食品原辅料价格与采购来源、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其他应公开的信息第十五条学校食堂应按照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的“明厨亮灶”等有关要求,通过透明玻璃隔断墙、隔断窗及安装图像采集和视频传输设备等多种方式,公开食品加工操作过程,实现食品加工可视化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加工场所要按原料、半成品的顺序进行流程布局,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并由专人加工操作食堂主、副食品仓库应具有完好的防鼠、防蝇、防虫、防尘、防腐、防潮、防盗、防投毒和通风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应按要求加强冷链食品管控第十七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执行学校关于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及食品处理区的规定第十八条学校食堂应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学生食堂要配备专用的密闭食品留样专柜(冰箱),设专人负责留样管理要对每餐次供应的食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和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对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文字记录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及原材料采购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第二十条学校食堂要切实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办好清真食堂(清真窗口)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应根据《消防法》和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设置并保持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完好第二十三条学校应食堂配备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配合上级有关单位和学校保卫处、基建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进行内部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每日落实1次以上安全检查、每月至少进行1次排烟系统清洗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要按《消防法》要求,每个食堂至少建立1支3〜5人的义务消防队伍,并做到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制定消防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四章疫情防控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加强与属地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食品安全联动机制,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按照学校疫情防控要求,加强环境卫生整治,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干净、整洁加强日常卫生检查,做好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的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三十条学校食堂严格落实晨午检制度,并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在案如发现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和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核甘酸检测及疫苗接种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待查明原因治愈及达到疫情防控要求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按时完成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并及时统计上报有关信息第五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加强内部管理教育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和提高岗位操作技能,促进从业人员整体服务水平提升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需经过食品安全卫生知识、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后方可上岗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第三十六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做到在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用肥皂或洗手液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及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第六章宣传教育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开展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氛围,积极推行按需定量、按量计价和半份菜、小份菜、小份饭,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校园餐饮浪费行为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良好卫生饮食习惯的养成教育,大力倡导学生文明用餐,推动健康饮食理念入心见行,持续提升学生文明素养第三十九条学校食堂应配合学校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妥善处理学生对食堂饭菜价格、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及诉求,及时做好矛盾化解,增强师生在食堂管理工作中的良性互动第四十条学校食堂应配合学校进行学生食堂的餐饮文化建设,注重就餐环境的美化优化,创造健康的饮食环境,实现环境育人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四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食堂饭菜价格应低于市场同类同质同量餐饮的平均价格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完善食堂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章不循、玩忽职守、疏于管理等造成责任事故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三条学校党政领导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开展调研和检查,同师生一起就餐,掌握食堂管理现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第四十四条学校要充分发挥团委、膳食管理委员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畅通学生与食堂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渠道,鼓励学生参与食堂民主监督,协助做好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业整顿
(一)对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疫情防控要求执行不力,存在错报、漏报或瞒报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统计数据的;
(二)在学校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中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见附件1);
(三)依据《消防法》规定的内容,消防安全存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第四十六条学校食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直接单方解除合同,追究食堂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追偿经济损失
(一)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经食药监管理、疾控等部门调查核实并定案的)或者造成10人及以上用餐引起腹泻呕吐等食源性疾患的;
(二)食堂违反《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非简易型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食堂擅自转租、转包或变相转租、转包所承包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权,或改变经营范围的;
(四)未经学校授权,食堂以学校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的;
(五)食堂未按投标文件承诺擅自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的;
(六)食堂被吊销营业执照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七)在安全和卫生检查中未达标,拒不整改或借故拖延整改的;(A)为国家法律禁止的集会、游行、宗教活动、宣传张贴反动言论等行为提供便利的;
(九)造成其它重大责任事故或对学校造成重大舆论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