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债权人破产还债申请书申请人武汉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园路11号光谷国际商会大厦11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申请人贵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申请事项请裁定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6年1月11日签定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总金额为666500元;申请人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依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16年8月21日付清拖欠申请人的666500元全部货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仍拒不偿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在2016年11月1日向贵院提起诉讼,经过贵院主持调解于并2016年12月5日作出了“某某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货款、案件受理费等总计666000元欠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利息被申请人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其义务,申请人多次给予其适当宽限后,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只好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已经于2017年1月28日受理该强制执行案件由于被申请人资不抵债,导致执行期限内未能执行,至今已8个多月仍然未能执行,已经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的执行期限,给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带来非常严重的影响为维护司法权威,该案虽然经贵院执行人员多方努力,但均由于被申请人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等其他自身原因,导致贵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仍然无法实现鉴于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向贵院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望准此致贵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武汉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