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死亡病例讨论目的是分析死亡原因,全面梳理诊疗过程,审查诊断是否正确,治疗护理过程是否及时适当、存在哪些有待改进的问题与不足,以便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提高治疗抢救成功率,降低临床死亡率
2、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当在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特殊及意外死亡、有医疗纠纷病例,都要及时单独讨论(24小时内完成),并报医务科和院领导
3、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主任主持,必要时邀请医务科和相关科室参加主要讨论的内容包括诊断是否正确、有无延误诊断或漏诊;处理是否适当和及时;死亡原因和性质;应吸取的经验和改进措施
4、讨论情况应按时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讨论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讨论总结意见等,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
5、医务科定期组织对全院全部死亡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