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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维护患者权益制度
1、患者的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包括医疗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身体权、申诉权等权益尊重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使患者在我院就诊、治疗过程中得到安全有效的诊治
2、切实维护患者的医疗权
1.1对所有患者应提供与医院等级相适应的医疗服务患者有得到及时医疗救治的权利除特殊情况外(如确诊传染病患者),不得拒绝患者的就医
2.2医务人员应根据病情,合理处置不得滥用药物、设备及其它措施因设备及技术水平条件所限,无法提供适当医疗服务的,应向患者或亲属详细说明,并建议转诊
3.3患者有权利获得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医师应告诉患者有关其出院后或治疗结束后的注意事项,做好康复指导工作,如有需要也应告诉患者复诊、复查的具体时问
3、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宗教信仰及文化信念
3.1隐私是指在其就诊过程中向医师陈述或显示的、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
4.2医务人员要理解并尊重患者对保护隐私的需要,应采取的保密措施有:
4.11为患者诊断、治疗的环境应当采取必要的遮蔽,尽量做到一■医一■患
3.
2.2为异性患者做敏感部位的检查治疗,须有两名医护人员或家属在场
4.
2.3不向无关人员透露患者的病情未经患者同意,不得泄露患者的诊疗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在电梯、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公开谈论患者的病情
5.3严格执行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患者同意,患者的病历资料不得交与其他人阅读、复印
6.4拍摄临床医学摄影资料应充分征求患者同意,尊重保护患者肖像权,不得随意拍摄可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资料;禁止将可能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医学影像资料作为艺术摄影作品对外公开
3.5尊重患者,平等待人,尽量满足患者人格权的需要,提供最完好的人格保护患者个人的国家法律允许的民族风俗、宗教信仰及文化信念,在不影响医院工作和秩序的情况下,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不得用任何方式议论、嘲笑、歧视和干涉
4、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4.1告知原则
4.
1.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及可能预后等如实告知患者
4.
2.2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诉患者的,应当告知患方委托人
4.
1.3医务人员对上述告知应当准确、通俗,避免过多使用对方不易听懂的专业词汇,避免强调对方立即接受医师的意见和事实
4.2被告知对象
4.
2.1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4.
2.2对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
2.3对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记入病程记录
4.
2.4紧急情况下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应立即上报科主任、医务科
4.3告知方式
4.
3.1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
4.
3.2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4.
3.3书面告知(含公示告知)包括门诊公示、急诊公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委托人或近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应书面告知
4.
3.4公示告知内容包括医院介绍、就医指南、地理位置图、服务价格、检查项目、检验项目、保健知识等资料,医务人员的姓名、照片、职务、受教育经历、工作经历,相关科室应报医院办公室及时更新,全体工作人员应佩戴胸卡
4.
3.5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
4.4告知项目
7.
4.1门诊医师就诊疗的有关情况向患者或家属必要的告知
8.
4.2入院72小时告知术前、术中、术后告知麻醉前告知输血治疗前告知有创诊疗操作前告知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前告知患者病情变化时或更变治疗方案时告知高值医用材料(单价200元以上)、贵重药品、自费项目使用前告知患者出院时,医护人员应告知出院情况及注意事项
9.
4.3其他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需要告知的内容按医院实行的需要签署知情同意的诊疗目录中诊疗知情告知
5、尊重患者的选择权
5.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的手术、特殊治疗、特殊检查
5.2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对不同的处置方案,患者有权选择并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5.3为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患者可以选择以授权方式行使其在医疗期间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5.4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5.5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
5.6未向患者或其监护人、近亲属适当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不得实施特殊医疗行为,但紧急抢救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院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医务科、总值班人员批准,可以立即实行相应的医疗措施未向患者或其监护人、近亲属详细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不得对患者实施试验性诊疗
5.7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官、组织拥有支配处置权医务人员未经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不得随意进行处理
5.8患者未经公证后的遗嘱或未征得患者亲属同意,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处理患者遗体,包括尸体解剖、尸体中组织器官的摘取等
5.9经治医务人员应详细记录患者诊疗过程和结果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等医疗文书,应使用规范的文字,保证字迹工整、易于辩认,严禁涂改、伪造、销毁病历患者有权复制复印规定的有关病历内容,患者有权与院方共同封存病历、药品等实物门诊、住院病区均应向患者出具收费收据详细清单
5.10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过程存在异议的,可向医院投诉部门投诉
5.11医院设立医务科为医疗服务投诉接待办公室,公布投诉接待电话、投诉地点,受理服务、医疗、行风、收费等各类投诉,如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按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6、维护患者权益制度的评价
6.1医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维护患者权益制度的落实,医院通过督查、病历检查、座谈、患者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定期进行检查和考评,并纳入医疗质量管理
6.2因未按制度维护患者权益,或医患沟通不当引发的医疗纠纷,医院从经济或行政方面按《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