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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定1请假及出差审批权限
1.1集团商管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各地商管公司总经理请假或出差须经分管副总裁批准,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超过5个工作日须报分管人力资源副总裁批准;
1.2集团商管公司副总经理以下人员、各地商管公司副总经理请假或出差由集团商管公司总经理批准,请假超过5个工作日须经分管副总裁批准,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1.3其他人员请假或出差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请假超过5个工作日须经分管副总裁批准,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1.4所有员工在双休日离开工作所在城市,应按请假审批权限请示相关领导,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2法定假期集团遵循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制度,并根据法律的变更做出相应的改动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国庆节、春节长假后未按时返岗人员集团予以通报批评,连续2次或累计3次未按时返岗集团将予以免职处分,未按时返岗超过3天集团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3年休假
3.1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全日制员工,经批准,可以享受年休假
3.2员工自加入“XX集团”(指XX集团及所属各公司,以下同)开始,累计工作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4年休假应在当年休完,不跨年度安排,可以一次休完,也可以分段安排,直至休完;
3.5集团商管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各地商管公司总经理,年休假须经分管副总裁批准,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3.6集团商管公司副总经理以下人员、各地商管公司副总经理年休假由集团商管公司总经理批准;
3.7其他人员年休假由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
3.8与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分别计算,但不得与“国庆节”、“春节”长假连休
3.9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10集团商管公司各部室、各地商管公司应科学合理调配工作,安排好员工年休假4集团各公司一律使用指纹考勤机进行考勤5缺勤迟到、早退或在规定工作时间内私自外出在30分钟以内,视为缺勤(30分钟以外,4小时以内视为旷工半天)当月缺勤2次(含)以内,每次扣发100元;当月缺勤3次,按旷工1天论处,扣发当月岗位工资50%;当月缺勤4次,扣发当月岗位工资100%;当月缺勤5次,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缺勤全年累计5次(含)以上,取消当年晋级资格6旷工旷工指未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未到岗或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未到岗的情况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25%;旷工1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50%;旷工2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100%;旷工3天(含)以上解除劳动合同7病、事假
7.1病假
7.
1.1员工每年可享受3天带薪病假;
7.
1.2医疗期内,全年累计休病假不超过30个工作日,每工作日扣发日工资50%,如与当地相关政策不一致,以当地政策为准;
7.
1.3医疗期内,全年累计休病假超过30个工作日,超过天数每工作日扣发日工资80%,如与当地相关政策不一致,以当地政策为准;
7.
1.4申请病假超过3天必须持有二级甲等(含)以上级别医院证明
7.2医疗期
7.
2.1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7.
2.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7.3事假经主管领导批准,员工一年内原则上累计可请不超过15天的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及补贴扣除;年内累计超过15天后的事假,须经分管副总裁和主管人力资源副总裁审批;3天(含)以内事假可申请冲抵病假
7.4探亲假
7.
4.1享受范围入职前后工作地不一致的人员
7.
4.2已婚外派人员,经批准,可享受每半年5天带薪探亲假,已婚外派人员所在公司每年为其支付“年休假”及“探亲假”不超过8个单程路费,每季度报销不超过2次单程路费,本人回家或亲属探亲均可,探亲假在公历年度内可累积使用,并可抵事假、病假,但不可提前使用,标准为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长途客车,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
7.
4.3未婚外派人员,经批准,可享受每年5天带薪探亲假,本人回家或亲属探亲均可,此假期可抵事假、病假,但不可跨年度使用,所在公司支付每年2个单程路费,标准为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长途客车,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
7.
4.4外籍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期限15天(含路途),公司报销本人或1名亲属2个单程路费,标准为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长途客车,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
7.
4.5员工探亲假不得与“国庆节”、“春节”长假连休
7.5婚假
7.
5.1员工根据有关法规享有带薪婚假;
7.
5.2员工须持在本公司工作期间所领取的结婚证向公司申请婚假,领取结婚证后12个月内有效
7.6女员工孕、产、哺乳期休假
7.
6.1女员工孕、产、哺乳期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
6.2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由社保机构支付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参照当地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7.
6.3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由公司参照当地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核发生育津贴及核销相关费用
7.7男员工陪护假参照当地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7.8工伤
7.
8.1员工因工负伤,认定后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7.
8.2医疗期终结后,复工上岗者,按所在单位重新确定的岗位薪酬标准执行;
7.
8.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7.9丧假
7.
9.1对有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配偶之父母)去世的员工,公司提供3天以内带薪假期,交通费自理;发放1000元人民币的慰问金编号共3页请假休假管理规定第1页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行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1元旦;2春节;3妇女节(限女性);4劳动节;5国庆节
(二)每星期六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之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
六、日,其隔日不经批准不予补假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出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包括例假日)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2子女结婚可请假3天
(四)产假(包括例假日)1员工生育可请假90天,难产加30天,晚婚者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证”者加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护假10天
(五)丧假(包括例假日)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3天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3天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3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I,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另U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之薪津照常支给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之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主管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编号共3页请假休假管理规定FND24第2页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之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1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却毕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之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七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第八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在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第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第十条本公司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第十一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第十二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第十三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以职人员计算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第十五条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第十六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编号共3页请假休假管理规定FND24第3页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第十七条员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