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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管理,提高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规范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安管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按照职责以上人员均应持有A证,履行岗位职责;项目负责人(B证),是指取得相应注册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即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机械类(C1)、土建类(C2)和综合类(C3)o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经考核合格,可持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七条专职安全员只能在一个项目专职从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施工企业和项目不得安排专职安全员兼任其他岗位和开展其他工作第二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项目,自2022年5月1日起在国有施工企业、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及其他具备条件的施工企业,推行项目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制总承包施工企业或企业所属分公司对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和管理,从具备相关条件的人员中选定专职安全员派驻项目施工现场,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授权,由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自2023年5月1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第二十九条专职安全员人事关系应在施工企业层面管理,其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均由施工企业发放和购买,专职安全员绩效奖金与其尽职履责情况挂钩,工资待遇应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在晋升、评优、评奖等方面优先考虑已委派的专职安全员因离职、调动、履职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施工企业应及时委派新的专职安全员上岗,同步履行岗位调整变更程序第三十条专职安全员(施工企业及项目)配备及其职责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12008)91号)的规定执行,工程项目配备的专职安全员为1人的,应持有综合类(C3)安全员考核证书;为2人及以上的,应任命一名专职安全员为项目安全负责人第三十一条各级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施工企业和项目落实专职安全员直接委派制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制度健全、落实到位的施工企业和项目可通报表扬,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优创先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对未建立相关制度、未推行委派制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要加强督促指导,并纳入较高风险监管对象进行重点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切实保障项目施工安全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第三十二条申请考核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考核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人员,其考核成绩作废,信息记入省住建信息系统黑名单,1年内不再受理考核报名;考核过程中存在替考的,该人员和替考人员身份信息将被记入省住建信息系统黑名单,该人员3年内不再受理考核报名,替考人员3年内不予办理相关业务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第三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撤销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五)违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吊销
(一)安管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二)安管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考核其中第
(二)种情形,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注销
(一)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安管人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发生本条
(一)种情形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注销的,需重新申请考核第四十条对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必须重新考核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二)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第四十一条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书面告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六章附贝!J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相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
1.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
2.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申报考核发证程序
3.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培训机构标准
4.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证书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5.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延期办理程序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教育培训、变更、延续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教育培训、延续、变更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立考核题库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项目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安全生产考核不收取费用,考核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第六条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管理第二章安全生产考核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安管人员考核大纲,确定考核标准和教材,建立全省统一考核题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对上述内容定期进行修订,不断规范安全培训内容组织编写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读本、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和制作警示教育片《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见附件1第八条安管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建筑施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筑安全管理和建筑安全技术等知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实际工作能力和安全生产业绩等方面的能力第九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和企业为其缴纳社保(聘用退休人员除外),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申请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需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3个月缴纳的社保,年龄65周岁以下(法定代表人除外),身体健康;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合格,培训学时不少于32学时
(二)项目负责人
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2.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3个月缴纳的社保,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I)合格,培训学时不少于32学时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年龄最低18周岁,男最高60周岁,女最高55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3个月缴纳的社保,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合格,培训学时不少于32学时以上三类安管人员满足以上考核条件,可以申请两类以上考核证书,在哪类岗位工作,需持有哪类岗位证书,履行哪类岗位职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由取得C3证书的人员担任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申请安管人员考核的,提供退休证明,不需提交社保资料50周岁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笔试答题考试方式进行安管人员考核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通过其受聘企业登录“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安全生产考核,《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申报考核发证程序》见附件2第十条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在机械或土建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综合类考核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知识考核采用书面或计算机答卷的方式,试题从省住建安管人员考核试题库中抽取,同时依据新发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动态更新试题库内容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及格的需要重新报名申请考试;考试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知识命题所占比重按照下表执行人员类别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50%40%10%项目负责人30%40%3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40%40%安全生产能力考核采用施工现场实地或模拟施工现场,采用现场实操和口头陈述方式,考核查找存在的管理缺陷、事故隐患和处理紧急情况等实际工作能力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15分钟内攀爬30米塔吊往返1次及起重机械安全隐患辨识和故障识别的能力此项考核由企业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实际工作能力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初步考核,出具考核意见考核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后,结合企业初步考核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及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对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第十二条考核合格的人员,经聘用企业登录“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申请证书,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生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安管人员可登录此系统自行打印第三章教育培训第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推进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支持大中型企业和社会资本建立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制定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3,并定期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安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包括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新入职的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前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第十五条安管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新入职的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由企业自主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委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与其签订培训服务协议,接受所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取证后延期前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24学时第十六条按照先培训后上岗要求,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建筑安全培训质量,加强安管人员的安全培训对申请安管人员考核的,按照新职工培训标准进行不少于32学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初次取证考核前安全教育培训并合格同时,企业要对取得考核证书的安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再培训(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机构(或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培训考核大纲标准,对安管人员进行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第十七条培训机构(或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健全安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由培训人员本人签字的资料,确保培训教育质量同时,将培训计划、教学安排,于当年2月底前上报企业或培训机构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培训机构的教师组织不少于8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每2年组织一次不少于16学时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可以继续承接教学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3年对培训机构进行1次标准复核,经复核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九条企业要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培训机构要提高安全培训质量,规范培训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安全培训监管力度,定期公布安全培训问题企业和问题培训机构名单第四章证书变更、延续第二十条安管人员考核证书信息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身份信息勘误与变更(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职务);
(二)受聘企业信息变更;
(三)跨省变更以上变更按《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证书信息变更办理程序》(见附件4)办理第二十一条在本省建筑施工企业从业的安管人员,必须在企业工作满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变更受聘企业第二十二条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安管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其受聘企业向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证书延续逾期未办理延期申请且有效期满的,安管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延期办理程序》见附件5o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安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无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再重新考核,其证书有效期可延期3年否则,不予延期,应重新考核
(一)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安全机构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所在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累计三次及以上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培训的或者培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的;
4.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撤职处分的
5.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6.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二)对于项目负责人
1.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承建的工程项目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培训的或者培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的;
4.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撤职处分的
5.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6.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三)对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所负责工程项目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所负责工程项目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培训的或者培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的;
4.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撤职处分的
5.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6.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承担安管人员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在年度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结束之日起7日内,按要求将此次安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资料,自动导入“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此资料作为安管人员在办理证书延续要件材料之一第二十五条承担安管人员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培训考核大纲、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开展培训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末前,制定下一年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水平:管理第二十六条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