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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基建项目设计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基建项目设计管理机制,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是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它对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的优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必须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树立“质量第
一、精品意识”的思想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设计须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各阶段设计工作第四条学校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第二章设计前期准备第五条基建处在接到设计工作任务后,首先应进行前期资料的收集工程前期资料包括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使用单位要求及其它资料等第六条工程前期资料收集完成后,基建处应及时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方案的合理性,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方案进行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建议第七条基建处根据收集的前期资料,在充分理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踏勘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和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编制方案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技术要求,为下一步工程设计方案招标做准备第八条设计单位应依法公开通过招标来确定第三章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第九条基建处应依据已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初步设计任务书,印发给设计单位,为其进行初步设计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第十条在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基建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并及时将评审修改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促使其及时完成工程设计的修改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初步设计深度的标准,采用经济合理的设备、材料和先进的施工技术,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一)设计依据及建设规模;
(二)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面积;
(三)总平面图,必要时绘制鸟瞰图;
(四)各单体建筑的平、立、剖面图(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及构筑物);
(五)主要结构、装饰工程、给排水、暖通、电气及其他设备的特点及要求;
(六)采用新技术情况;
(七)环境保护、人防及抗震措施;(A)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九)建筑面积及使用面积明细表;
(十)主要材料、设备需用量明细表;
(十一)总概算(设计标准应控制在投资限额内并能准确反映设计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费,应列出各单项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单价、总价;
2.其他费(按需要列出明细表);
3.仪器设备费(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列出详细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
4.工程不可预见费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依据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报告和项目设计建议书,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经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概算,不得随意扩大建设面积,扩展使用功能,提高设计标准第四章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第十三条基建处依据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及时编写施工图设计任务书,同时为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及其它条件保障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绘制出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细的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强/弱电、通讯等施工图纸;编制设备、材料明细表和施工图预算;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条件和施工工艺等要求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阶段,基建处应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优化必要时,可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优化设计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基建处应及时办理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手续,待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再行施工,以避免发生报批施工图与实际施工图纸不符而造成工程投资浪费的情况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单位确定后,基建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组织编制图纸会审记录第五章设计文件的修改第十八条凡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的修改,须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九条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设备,建设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概算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工作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进行第二十条施工图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据变更通知书第六章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如确须进行变更,应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然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可以提出设计变更
(一)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的自我完善和补充;
(二)因项目功能改变、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工期调整等;
(三)施工单位因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不符、现场地形限制,施工技术原因等;
(四)工程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因设计合理性或施工过程中的其它因素影响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有利于结构优化和使用功能的改善,方便施工,造价合理,并保证施工质量、工期和安全;
(二)应与工程进度同步,一般不得事后补图,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得到基建处的批准后先行施工,但须在十日内补办设计变更手续,否则该设计变更视为无效;
(三)未经基建处确认的设计变更,不能作为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四)严禁迎合施工单位的利益进行设计变更;第二十四条所有的设计变更均应按《青岛科技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据此在5日内作出设计变更图纸或通知,再经基建处确认后下发给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第二十五条对于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各专业人员应及时沟通,避免信息不通产生新的变更,造成投资浪费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变更无效
(一)违反现行行业设计规范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情况;
(二)违反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或行业要求的情况;
(三)未通过建设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审批程序审批的情况第七章设计责任第二十七条因设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图纸错漏、面积错漏、设计缺项、材料变更、施工方案或工艺变更等)给建设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设计单位除必须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若因重大设计质量问题导致建设单位损失严重的(指各项设计疏漏、错误、变更导致工程实际造价超出预算金额10%以上),中标人除应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根据所造成损失程度和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损失(不超过当期总设计费)第八章其它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