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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各专业隐患清单A级(43条)
1、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的
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或未按计划使用安全费用的
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各类规程、技术措施的编制及审批违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煤矿技术规范,有重大失误;或无规程、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5、高瓦斯矿井、水害严重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未按规定普查,灾害治理未达标或未进行灾害治理效果评价而组织生产的
6、矿井总风量不足的或者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通风系统不可靠,无风、微风、循环风、串联风冒险作业的
10、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者闭锁功能失效的
11、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不能自动切换的
12、矿井主要通风机不能做到一台使用一台完好备用的
13、高瓦斯矿井(或油型气富集区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或者抽放系统、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4、未按规定安设、标校甲烷传感器或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1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等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16、通风系统调整、火区密闭和启封、瓦斯排放时,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或者矿领导未现场指挥的
17、瓦斯超限组织生产的
18、出现瓦斯(或油型气)超限未严格执行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的
19、虚报、谎报瓦斯(油型气)钻孔施工量和抽放量的
20、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1、未制定完善高瓦斯区域瓦斯、油型气隐患处理措施和预案的
22、采煤工作面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的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3、全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24、未经允许或无计划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
25、相邻矿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26、高瓦斯区域或油型气斯异常区域未严格执行防治瓦斯或油型气措施的
27、采区或工作面存在火区的
28、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未针对主要水害水源或导水通道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的
29、对受水害严重威胁的区域,未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的
30、开采区域周边采空区内有积水,受开采影响有涌水的可能,未采取措施而进行生产作业的
31、矿井排水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未达到设计排水能力的;水文地质复杂、极复杂型矿井,强排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32、未查明相邻矿井采掘情况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的
33、相邻矿井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尚未查明开采情况组织生产的
34、开采未通过技术论证和审批的受水害威胁煤层的
35、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36、矿井供电系统“三大保护”不全或保护失效的
37、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38、违反停送电规定,带电作业的
39、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失爆的
40、矿井主要机电设备(主提升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压风机及锅炉、瓦斯抽放泵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性能测试的
41、使用被列入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42、井下使用非阻燃胶带、电缆等材料的
43、非防爆车辆入井的B级(94条)
1、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2、未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的
3、未实行严格的安全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的
4、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相关制度并严格考核的
5、未按干部走动管理相关制度和计划履行职责的
6、未按要求组织“零点行动”和反“三违”安全检查的
7、未及时修订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办法的或安全基础管理季度考核未达到一级标准的
8、未及时修订完善“双险双控”和“机环双检”安全管理体系的或未严格贯彻执行的
9、未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每月、基层单位每周、区队(车间、工段)每天、班组(岗位)每班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的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活动的
10、未按规定开展矿井安全现状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的
11、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的并出具评估报告的
12、节假日停产放假、检修,未制定或未落实停、复产安全技术措施的
13、外协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
14、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5、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考核未达到一级标准的
16、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瓦斯抽采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
17、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8、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编制、审批、贯彻并定期进行复审、评比的
19、采煤工作面初次回采,未经矿业公司验收而组织生产的
20、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闭采、回撤、过地质构造带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且未制订专项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21、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冒顶或支护失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22、巷道过应力集中区,未及时修改支护参数或采取加固措施的
23、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巷道支护参数的
24、掘进工作面(或硐室)支护材料不合格的
25、掘进工作面(或硐室)未按设计工艺施工的
26、锚喷支护巷道(硐室)混凝土配比或试块试验不合格的
27、掘进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未制订专项措施或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
28、巷道贯通、采煤面强制放顶或采煤面放震动炮等重点环节的爆破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的,或按规定报批后未由矿领导现场监督情况下实施爆破作业的
29、瓦斯、油型气治理技术管理未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
30、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31、高瓦斯工作面在回风巷中设置有机电设备的且未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的
32、巷道贯通、串联通风等未按规定编制措施的
33、停风区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恢复通风时,没有进行气体检查的
3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专业化瓦斯(或油型气)防治队伍的
35、无措施破闭并进入闭内的
36、瓦检员对瓦斯(或油型气)积聚隐患不及时汇报、相关单位不及时处理的
37、煤矿排放瓦斯(或油型气)时未制定或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或油型气)出现“一风吹”现象的
38、未制定瓦斯(或油型气)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
39、未建立通风瓦斯(或油型气)分析制度的
40、出现瓦斯(或油型气)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41、破坏井下瓦斯监控仪器或设备的
42、无粉尘监测系统的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43、爆破前后未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在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的
44、有发火征兆的矿井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组织生产的
45、未按规定及时对密闭及采空区有害气体进行矿井防灭火预测预报分析的
46、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47、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或消防材料库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及设备的
48、未按照要求每年对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的
49、抽放瓦斯(或油型气)设施不符合规程和规范要求的
50、矿井未定期进行反风演习,或反风风量未达到正常供风情况下的40%的
51、雨季前未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的
52、未制定水害应急预案或每年雨季前未组织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53、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54、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未建立防水闸墙隔离的
55、受老空、含水层、陷落柱、断层、表土松散层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探、放水的
56、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57、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58、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强排系统不完善、不能随时启动的
59、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60、受采空积水威胁,未施工防水闸墙对采空区进行封闭的
61、矿井排水系统不完善或系统设备设施不匹配的
62、雨季前未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的
63、未制定水害应急预案或每年雨季前组织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64、供电系统改造项目未经公司审批,私自改造的
65、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闸的
66、设备性能、结构、工艺改造未经公司审查,擅自改变的
67、井下主排水泵房、采区变电所和采区水泵房单回路供电的
68、空气压缩机未安装使用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保护、断水保护、超温保护、超压保护和过流保护的
69、供电设备“五防”装置失效或机械闭锁失灵的
70、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局部停电的
71、井下127V供电系统(包括信号、照明等)未使用综合保护的
72、斜井人车安全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
73、斜井绞车道无灵敏可靠的“一坡三挡”及声光信号的
74、斜井提升的钢丝绳、人车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75、不完好运输车辆入井使用的
76、无轨胶轮车未进行年检的
77、未按规定要求对机车、连接装置进行检测检验的
78、未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或应急救援机构职责不明确的
79、应急管理各项管理制度不完善的
80、未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完善、修订和更新应急预案的
81、未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备案的
82、未按照公司下发的年度演练计划组织应急演练的
82、未按照公司下发的年度演练计划组织应急演练的
83、演练方案未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进行编写的
84、未成立辅助救护队和义务消防队或未按要求对其进行培训的
85、矿井未装备调度通信系统或调度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86、应急指挥场所显示系统、中央控制系统、有线和无线通讯系统、电源保障系统、录音录像和常用办公设备配备不全的
87、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88、未定期聘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弄虚作假的
89、未健全本单位培训机构、配备培训干事和制定培训制度的
90、未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的
91、未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或“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未持证上岗的
92、未建立建全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的
93、对外来非煤矿专业人员入井前未进行安全培训的
94、煤矿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的C级(141条)
1、安排月度生产计划时,未将当月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工作安排与生产计划一并下达的
2、现场发现隐患未处理继续作业的
3、存在两班交叉作业的 或未坚持正规循环作业的
4、交接班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5、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班前会或安全注意事项交待不清楚的
6、未严格执行区队带班干部和工人同上同下管理制度的
7、“三员联签”安全开工确认制或“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执行不到位的
8、携带烟火等危险物品违规入井的
9、未按要求开展“三违”人员帮教工作的
10、群安员、青年岗员未按要求排查、汇报安全隐患的
11、采煤工作面发生变化没有及时修改作业规程的
12、采煤工作面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未制定防片帮专项措施的
13、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出口不畅通或工作面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要求的,或巷道失修率超过3%的
14、采煤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未采取措施或未执行人工强制放顶的
15、采高大于支架最大支护高度的
15、采高大于支架最大支护高度的
16、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支设的
17、锚杆(索)支护巷道,锚固力抽检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未按规定进行锚固力检测的
18、掘进工作面未严格遵守巷道贯通程序,贯通措施不落实的
19、采掘工作面作业场所无“五图一表(书)”的
20、掘进工作面未使用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未按照作业规程、措施要求进行支护的
21、掘进工作面违反规程或措施空顶作业的,或超前支护不合格的
22、炸药、雷管不分开存放,混装、混运或在井下私自存放炸药、雷管的
23、放炮前、后未加固或加强支护,进行放炮或其他作业的
24、未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的
25、未按规定使用水炮泥,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的
26、在风桥上构筑通风设施,风门不完好或缺少反向风门的
27、矿井通风巷道严重失修率超过3%,或堆积、停放物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的
28、监测数据出现数据缺失、断线、缺项,曲线记录不完善的
29、对地面裂缝充填不及时造成漏风的
30、风门未设连锁或连锁失效,未安装开停传感器的
31、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32、私自破坏、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风流短路的
33、通风设施、通风构筑物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34、矿井反风设施、装置不按规定检查、维护的
35、矿井反风设施、装置不完好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36、安设风门时两道风门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37、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38、专用回风巷安装有电器设备(水泵、开关等),且未采取切实可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39、井下密闭漏风的
40、密闭墙无检查牌板、施工说明牌板,未设置栅栏和警标、“U型压差计”的
41、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向外100米范围内回风流风速未达到最低风速要求的
42、盘区回风巷风速超标、风流中有害气体浓度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43、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44、未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不能使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的
45、爆破材料库和充电硐室无独立通风系统的
46、局部通风机随意停电停风或随意拆开风筒的
47、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的
48、采煤面回采结束,巷道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封闭的
49、瓦斯断电仪的传感器误差超过规定要求的
50、抽放管路破损造成瓦斯泄漏或者影响抽放效果的
51、未对隔爆设施实行挂牌管理,未定期检查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的
52、未定期对各种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做出趋势判断的
53、井下安全监测系统故障在8小时内不处理的
54、对其它类传感器未按规定进行效验的
55、相关入井人员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或光学甲烷检测仪的
56、未严格执行防灭火管理制度,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外因火灾的
57、未按规定配齐各类通防仪器仪表的
58、爆破作业地点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的
59、液压支架的液管有卡扭、挤压、变形、外皮脱落现象的
60、液压支架压力表失效,或有漏液的
61、乳化液箱封闭不严造成灰尘进入的
62、管路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的
63、使用胶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运输物件的
64、掘进机前后灯照明失效的
6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未戴绝缘用具的
66、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
67、低压检漏装置每天未进行人工跳闸试验的
68、局部接地极接地电阻值不符合规定或每季度未对接地电阻进行测定的
69、机房、设备硐室和设备运行区域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的
70、电气设备安装地点潮湿或顶板淋水的
71、设备列车未用专用卡轨器固定的
72、绞车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限继续使用的
73、起吊作业时,在起吊点下方站人的
74、供水施救、压风自救装置每周未进行检查及试验的
75、电缆接地芯线或通讯芯线兼作其他用途的
76、电缆接头不合格的
77、胶带接头不合格的
78、设备表面积垢未及时清理的
79、用水冲洗电气设备和电缆的
80、斜巷绞车提升运输,车辆掉道采用脱钩处理或用绞车强拉上道的
81、斜巷绞车提升运输不按规定使用挡车门、阻车器的
82、斜巷提升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的
83、井下小绞车安装未按规定要求固定牢靠的
84、轨道、道岔、扳道器、道夹板不完好或超出使用范围的
85、料车所装物料绑扎不牢固的
86、未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87、运输车辆司机离开车辆关闭车灯的
88、运输车辆司机离开车辆不拿走钥匙的
89、避水灾路标不全、位置不当的
90、发现突水征兆不及时汇报处理的
91、探放水作业人员不按设计进行施工的
92、掘进给向不及时或不准确,贯通测量精度不符合《煤矿测量规程》规定或工程要求
93、矿图、台帐、地质说明书、预测预报、采后总结等地测资料不齐全、不规范或更新不及时,内容、精度不符合有关规定、规范要求的
94、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完善、临时水仓、管线、泵、供电能力等不能满足要求的
95、采煤工作面采煤机与刮板运输机无开停闭锁装置的
96、采煤工作面破碎机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效的
97、行人通过的胶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无行人过桥的
98、刮板运输机无紧链刹车装置或装置失效的
99、胶带输送机各种保护装置不全或装置失效的
100、乘坐胶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的
101、检修胶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及其它运转设备不停电、不闭锁的
102、采煤机内喷雾压力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小于
1.5MPa的
103、采煤机、掘进机机载瓦斯断电仪失效或未定期进行标校的
104、采煤工作面支架主要部件(护壁板、前梁、立柱、安全阀)严重损坏达5架及以上的
105、检修液压系统未停泵的
106、泵站压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
107、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前未进行瓦斯检查的
108、人为阻塞电气联锁开关,甩掉保护不用的
109、煤仓、溜煤眼上方未设置防止人员、物料坠入的安全防护设施的
110、电气设备无过载、短路、断相等保护的
111、电气设备局部接地保护不符合要求的
112、机械设备裸露的运转、传动连接部位无防护设施的
113、压力容器、仪器、仪表未进行定期校验的
114、机电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加油保养的
115、机电设备老化、存在缺陷,带病运转的
116、电缆及管路敷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7、设备在使用中存在“大马拉小车”或超设备能力现象的
118、机电设备未按规定制定检修计划或未按计划检修的
119、设备的等级电压超过规定的电压偏差值仍继续使用的
120、约时停送电的
121、机电硐室内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122、用其他材料代替耦合器易熔塞或防爆塞的
123、钢丝绳芯胶带由于磨损导致钢绳芯外露的
124、设备管理牌板内容不全、不规范的
125、绞车不带电下滑运行的
126、未执行小绞车“五人联签”管理制度的
127、装卸、搬运超长、超重、超宽物件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128、井下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的
129、在巷道交叉口、副斜井井底拐弯处等行车路线未设置拐弯标志、反光标识等标志的
130、行车巷道行车提示信号装置损坏的
131、行车巷道路面坑洼严重、积水超过长2米、深
0.2米的
132、井下行车巷道变形,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133、井下各巷道及交岔口无明晰的路标及避灾线路标识的
134、采掘工作面临时避灾硐室内设施配备不全的
135、作业地点通讯联络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136、避灾路线图的绘制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
137、应急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对应急预案主要内容不熟悉的
138、应急演练未记录或者记录内容不完善的
139、演练结束后未对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的
140、未向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的
141、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职工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的D级(103条)
1、岗位作业人员未按安全联保、互保相关规定相互进行监督或未及时制止“三违”行为的
2、多人配合作业,未进行统一指挥或安全监护不到位的
3、零散岗位作业人员未进行“一班三汇报”的
4、岗位安全生产记录、运行日志与实际不符的
5、安监员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的
6、作业前未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
7、上岗前对工作内容不清楚或对标准、要求不明白的
8、班前安全确认不到位,精神状态不佳,或带病上岗的
9、酒后入井或班中喝酒的
10、入井职工自救器矿灯不完好
11、入井人员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和验身的
12、未佩带人员定位卡入井的
13、采掘工作面备用单体液压支柱和钢梁数量,低于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和钢梁需求量10%的
14、采掘作业进入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的
15、采煤机或掘进机检修时未将滚筒落地的
16、综采工作面过渡架与端头架搭接不严导致掉矸的
17、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3架或3架以上支架上方空顶或接顶不实的
18、采煤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支设的
19、采煤工作面出现卸载支架的或卸载支柱未及时更换的
20、综采工作面支架下方有人时移设支架的
21、采煤机割完煤后未按要求及时支设护帮板的
22、采煤工作面缺梁少柱,不及时补齐而继续作业的
23、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割完煤后不及时移架支护的
24、采煤工作面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液压支架或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低于额定值80%的
25、单体支柱不采取防倒措施的
26、掘进工作面支柱支设在浮煤、浮矸上的
27、掘进工作面锚杆、铺网不紧贴岩面,或联结不紧密的
28、炮掘工作面拒爆、残爆未处理完毕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
29、矿井文明生产、文明施工差
30、风筒吊挂不符要求,接头不严密,有破口的
31、通风设施墙面不平整的,有裂缝、重缝和空缝的
32、风门水沟未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未设底坎,电缆、管路孔未堵严的
33、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支护不到位,有杂物、淤泥、积水等的
34、关闭井下变电所、泵房及机电硐室门窗造成通风不畅的
35、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掘进工作面等地点没有按规定悬挂、使用瓦斯便携仪的
36、瓦斯抽采管路吊挂不符要求,有破损、漏气、积水的
37、抽放钻场、钻孔参数未按期测定,抽放管路及钻场放水不及时的
38、密闭未按期检查的
39、不按规定使用各类监测装置的
40、不及时移设监测探头,吊挂不标准的
41、放炮前不按规定进行洒水消尘的
42、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距离大于规程规定的
43、随意改变瓦斯、一氧化碳、风速等传感器位置或摘除的
44、人为调低传感器数据的
45、检测仪器未正常维护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46、未按有关规定冲洗巷道的
47、未定期检查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的
48、损坏隔爆设施的
49、无防尘水开机割煤的、打干眼的
50、测尘员不按规定测风测尘、做假数据的
51、采煤机运转时内、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
52、皮带运转时转载点喷雾未开启或不能使用的
53、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54、电气设备附近违规堆放易燃物品、材料的
55、设备“机环双检”记录不全的
56、设备断电后未将开关手把闭锁的
57、乳化液浓度未在规定范围之内的(3%-5%)
58、液压支架连接装置不到位或脱出的
59、液压支架的液管有卡扭、挤压、变形、外皮脱落现象的
60、液压支架压力表失效,或有漏液的
61、乳化液箱封闭不严造成灰尘进入的
62、管路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的
63、使用胶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运输物件的
64、掘进机前后灯照明失效的
6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未戴绝缘用具的
66、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
67、低压检漏装置每天未进行人工跳闸试验的
68、局部接地极接地电阻值不符合规定或每季度未对接地电阻进行测定的
69、机房、设备硐室和设备运行区域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的
70、电气设备安装地点潮湿或顶板淋水的
71、设备列车未用专用卡轨器固定的
72、绞车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限继续使用的
73、起吊作业时,在起吊点下方站人的
74、供水施救、压风自救装置每周未进行检查及试验的
75、电缆接地芯线或通讯芯线兼作其他用途的
76、电缆接头不合格的
77、胶带接头不合格的
78、设备表面积垢未及时清理的
79、用水冲洗电气设备和电缆的
80、斜巷绞车提升运输,车辆掉道采用脱钩处理或用绞车强拉上道的
81、斜巷绞车提升运输不按规定使用挡车门、阻车器的
82、斜巷提升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的
83、井下小绞车安装未按规定要求固定牢靠的
84、轨道、道岔、扳道器、道夹板不完好或超出使用范围的
85、料车所装物料绑扎不牢固的
86、未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87、运输车辆司机离开车辆关闭车灯的
88、运输车辆司机离开车辆不拿走钥匙的
89、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时限维护、保养的
90、运人车辆未停稳,乘车人员上下车的
91、胶轮车司机未进行安全确认,便起步运行的
92、胶轮车井下故障停车时,停车地点前后未设置警示牌的
93、支架搬运车、铲板式搬运车、多功能车载人的
94、无轨胶轮车未装设瓦斯报警仪或报警仪失效的
95、无轨胶轮车照明灯、挡风玻璃、倒车镜、喇叭等不完好的
96、应急救援机构人员联系方式更新不及时的
97、应急救援的装备、物资、台账记录不全或缺失的
98、应急救援物资维护、保养或更新不到位的
99、供水施救和压风自救装置不完善的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100、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不全,或职工对应急处置措施不清楚的
10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池的
102、个人人员定位装置故障无法定位的
103、故意损坏或擅自更改消防设施、设备的备注
1、本隐患清单中与“二十条”红线相同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按“二十条”红线规定执行
2、其它各类与本隐患清单中隐患性质相似的可按相似隐患级别进行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