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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进口代理委托合同某某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与(以下简称受托方),本着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就委托方建设某某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工程进口设备进口业务,签定进口代理协议如下1进口代理范围及工作组织
1.1进口代理范围某某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某某火车站〜虎门火车站段)工程车辆、车辆电气牵引系统、信号系统、车辆段设备的国际招标项目,如所述设备(受设备供应商委托部分)需要进口,将由进口代理完成进口代理工作
1.2工作组织由最终用户组织订货谈判小组,受托方参加,互相配合2委托方责任鉴于本合同旨在解决某某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某某火车站〜虎门火车站段)工程车辆、车辆电气牵引系统、信号系统、车辆段设备国际招标项目中,受设备供应商委托部分需要进口的设备的进口报关、商检及对外付汇问题,委托方不承担进口合同设备按主合同要求在正式移交最终用户前的一切毁损、灭失的风险,委托方责任与义务仅限如下——负责签定与订货合同有关之技术协议——确定订货厂商,订货合同的商务条款及成交价格,并以买方身份签定订货合同——对国产化审核的、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进口合同设备,负责办理以下手续A.办理并获得项目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是B.在设备总承商或设备代理商/境外供货商按主合同规定时间提交进口设备清单并于首批货物进口前二个月提交进口货物实际到货计划(详细到周)的前提下,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获批以前,负责出具足额银行税款担保函,向海关申请办理凭保放行有关手续;——负责对相关报关、报检、设备维修、设备退换等情况下对有关文件盖章(如需要,需在进口代理递交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进口设备和服务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及时将进口设备所需的货款汇入进口代理帐户注上述最终用户工作均须由进口代理协助办理3受托方责任在境外供货商(见“进口合同”)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交合格单据并履行其合同相关义务的前提下,负责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具体为——办理进口合同设备的进口许可证;——在设备抵达广州或黄埔或某某海关港口后十八
(18)天内(中国的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节日假期不计入上述清关期限)完成合同设备清关及放行手续(前提是境外供货商履行其合同项下及时递交合格有效单据的义务,以及最终用户在设备抵达广州或黄埔或某某海关港口以前完成有关“凭保放行”或“海关免税备案”批复手续);——负责办理合同设备到达广州或黄埔或某某海关港口后相关的商检手续;——承担由于进口代理方工作失误原因而导致的滞报、滞港及滞纳的费用;一一审核境外供货商提交的支付申请文件和清关所需资料,确认相关内容符合合同规定;——依据请款当日牌价上浮5%的汇率向最终用户请款,请款汇率与实际支付汇率相应的汇差,须在每季度向最终用户结算;注在每次对外支付合同款项美元/欧元部分后,进口代理应向买方(最终用户)提交该合同的“付汇结算通知书”,说明每次购汇日期,购汇金额预收款金额,支付时汇率,实际购汇金额,购汇汇差金额,附银行购汇水单复印件;并据“付汇结算通知书”与买方(最终用户)进行结算——关于购汇汇率,承认最终用户有认定和协商购汇银行及其购汇折扣率的权利;——负责将最终用户支付的人民币在到帐后5个工作日内换成采购合同指定的外汇,支付给进口合同境外供货商;——根据最终用户提供的有效文件代办理项目免税备案及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代理所有FAC签发前的设备返修相应的临时进出口业务(如设备总承商或设备代理商委托代理);——由于进口代理没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而导致的清关、商检及付汇过程中额外费用4货款的支付及对外结算
4.1代理费
5.
1.1代理费费率设备总承商或设备代理商(见“进口合同”)向进口代理方支付为某某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某某火车站〜虎门火车站段)工程车辆、车辆电气牵引系统、信号系统、车辆段设备单个采购合同进口部分总金额的
0.5%的进口代理费代理方为履行本合同责任和义务而发生的所有工作费用均包含在代理费内,包括但不限于办公、通讯、联络、交通、差旅、人工(含加班)、文件等费用进口代理费、银行手续费和清关杂费由中标设备供应商支付进口代理由设备供应商委托,并由进口代理及设备供应商与业主签订进口合同,作为采购合同中一部分无论何种委托签订模式均不影响进口代理费率及进口代理所应承担的责任最终用户有权选择通过广州或黄埔或某某海关口岸进口设备,且进口代理费为固定价,已包含因海关口岸的不确定性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费用
6.2支付程序
4.
2.1在每次对外支付进口合同款项后,从收到代理方相应的代理费支付请求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设备总承商或设备代理商向代理方按本次支付的合同款的—%进行支付,代理方开出相应的发票代理费按照支付当天银行出具的水单上注明的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计算5组成本合同的文本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进口合同6《进口合同》的说明
6.1《进口合同》最终将与就某项或几项设备采购项目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同时签署,并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
6.2《进口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签署时,签署方为进口代理、设备总成商或设备代理商、某某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和境外供货商当设备为整体国外进口,且无设备代理商时,设备总成商或设备代理商等同境外供货商
6.3《进口合同》中除对设备总成商或设备代理商和境外供货商具体约束条款外,其它条款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有效条款
6.4当某项进口设备采购主合同签署生效后,该项进口设备的进口代理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遵循该采购主合同中《进口合同》的约定条款,即《某某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某某火车站〜虎门火车站段)工程车辆、车辆电气牵引系统、信号系统、车辆段设备采购进口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与该进口设备相关的进口代理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不再适用7其他条款
7.1本合同签定后,受托方应派其业务代表,负责统筹最终用户的全部服务工作为保证双方联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进度,必要时受托方还应派熟悉业务的代表常驻某某,以便与最终用户直接联系,办公条件由进口代理解决,未尽事宜,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7.2争议之解决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出仲裁
7.3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委托方、受托方代理各一份;副本捌份,委托方陆份,受托方贰份
7.4合同的生效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最终用户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进口代理地址电话传真开户行帐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