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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被不法分子持假证冒领存款,该怎么办案例故事不法分子持假证件冒领客户存款客户张某于2018年1月某日持一张1996年11月16日开立的、本金为1万美元,存期为一年的外币储蓄存单,来到某银行支取经过查询,该存单已于2007年5月20日挂失,于2007年6月23日办理了挂失销户取现经办人将钱取出后新开立活期一本通,开户金额为
13151.34美元,同年11月12日支取现金3000美元,支取后余额为
10151.34美元此后该账户未再发生过交易因客户张某手中的存单已挂失销户且本息已结清,所以该存单是无效的但张某坚称自己从未支取过该存单,以上业务均非本人办理,且自己完全不知情因事情短时间内无法解决,工作人员留下了张某所持存单的复印件及联系方式,表示经过调查之后会给予答复同时对活期一本通账号进行了止付处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张某离开之后,该行立刻将情况报告给了上级行并请求协助调查上级行领导对此事非常重视,申请调取了当年办理业务的原始票据复印件并仔细核对,同时联系张某进行案情交流案情的焦点集中在了张某是否本人支取过该存单以及银行经办人员操作是否合规的问题上张某表示自己存了这个存单之后就一直在家里放着,中间从未支取过存单也从未借给过别人,但从银行所调取的资料显示,当年的确有人以张某的名义办理过挂失销户又重新开户的业务问题的难点在于,1996年,全国银行并未实行存款实名制,无法判断张某开户时所持的有效证件,即无法判断实际存款人的真实身份;并且2007年该存单办理挂失销户和新开户业务时,银行并未上线联网核查系统,户口本为挂失、支取的主要证件,户口本上只有存款人基本信息并无照片,银行经办人员只能通过口头核实相关信息的方法来办理业务,如果办理挂失的人是张某的熟人,对户口本上的信息也非常熟悉,经办人员是很难分辨出真伪的银行认为其经办人员的操作是符合要求的,但张某并不认同银行的说法,表示既然储户选择把钱放在银行,银行就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虽然当年技术设备并不完善,但这不能成为存款被冒领借口,银行需要对此负责随着案情调查逐渐深入,越来越多的线索被挖掘出来,整个案情的走向渐渐清晰,当年办理业务时所留的户口本复印件被找到,经与公安机关核实,户口本上所记载的某派出所从未存在过,且户口本上加盖的户口专用章为假章,户主及身份证号也是伪造的为维护张某的权益,银行建议张某走司法程序,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两者之间的纠纷,张某表示同意最终经人民法院判决,该行支付张某本金10000美元及1996年11月16日至实际支付日同期存款利息,本息合计
15382.36美元双方均表示认可法律分析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商业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财产安全,本案中不法分子持假证件骗过银行经办人员成功冒领张某存款,经办人员没有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银行应当赔偿张某相应的损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第三项第三款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案例启示加强员工安全风险教育,提升员工风险识别能力银行业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的安全风险教育,提升员工的风险识别能力,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客户行为可疑或举止存在异常的,应重点关注留意,必要时应询问了解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在因自身过错导致消费者损失的情况下,不推诿不逃避,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情况,积极沟通化解矛盾银行作为受广大群众信任的储蓄机构,在为储户保管资金的同时,也需保障账户人或有权支取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做到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随着社会民生的发展,各类情况不断呈现,银行既要从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预防风险的角度出发保障客户资产合法继承,又要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急客户之所急,帮助客户解决实际情况,积极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