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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大庆市东城区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方案2015年1月27日为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
[2013]81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根据我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制定了2015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并严格执行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大庆市东城区污水处理厂;法人代表张涛川;所属行业生活污水处理;地理位置经度124°19;纬度45°46,(附位置图);生产周期年;联系方式0459—
(二)生产工艺及产排污情况主要工程组成生活污水处理一期工程二期工程;主要原料及产品生活污水和处理后的污水;工艺流程(附工艺流程图);污染处理设施名称一期工艺A2/0+MBR、二期工艺BAF;排放口名称WS;位置及标示牌排水口;自动监测设备名称C0D在线分析仪、MP-N在线分析仪、流量计,位置入水口、进水口
二、污染物排放自监测
(一)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2.
1.
1、监测点位总排口2个点位(监测点位示意图)
2.
1.
2、监测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及流量
2.
1.
3、
1.
3、监测频次
2.
1.
3.
1、自动监测全天连续监测
2.
1.
3.
2、手工监测总排口1个点位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监测1次
2.
1.
4、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T996一级标准C0D50mg/L;NH3-NW58mg/L;PH6-9mg/L;SS10mg/L;总磷WO.5mg/L;BOD10mg/L;溶解氧
2.0-
4.0mg/L;生物滤镜;污泥浓度
2.
1.
5、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方法COD重铅酸钾法;MP—N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PH玻璃电极法;BOD稀释接种法;SS重量法;总磷铝酸盐分光光度法;生物镜检显微镜法;溶解氧碘量法;污泥浓度重量法监测仪器COD在线分析仪、MP—N在线分析仪二厂界噪声监测
2.
2.1监测点位WS-
2.
2.2监测指标:昼、夜等效声级
2.
2.3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
2.
2.4监测方法、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2.
2.5监测仪器手持式声级计
(三)厂界废气监测
2.
3.1监测点位WS-
2.
3.2监测指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硫、氨、颗粒物及特征污染物
2.
3.3监测频次二氧化硫、氨每周一次,颗粒物每月一次
2.
3.4监测仪器二氧化硫、氨化物TU1901紫外-可见分光光度仪,颗粒物等速采样过滤法
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一)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有关规定进行
(二)合理布设监测点,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采样人员遵守采样操作规程,认真填写采样记录,按规定保存、运输样品同时,监测分析方法均采用国家标准或环保部颁布的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持证上岗所有监测仪器、量具均经过质检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三)严格执行监测方案认真如实填写各项自行监测记录及校验记录并妥善保存记录台帐,包括采样记录、样品保存、分析测试记录、监测报告等
3.
3.1污染源手工监测质量管理依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有关规定进行:表群力污水处理厂手工监测质量管理专目酸铁分GB118938总磷
0.01mg/L33光光度法—
893.
3.2纳污水体环境质量监测质量管理依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规定进行、监测报告
1.1排污量报告应用自行监测数据,按照环保部有关规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每月向市环保局报告
4.2超标报告自行监测发现超标时,及时采取减轻污染的措施,并向市环保局报告
5.3年度报告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项目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固体废物类型、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数量及去向;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每年一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报送市环保局
五、自行监测结果公布
6.1对外公布方式黑龙江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
1.
189.
191.1468000/eMonPubHLJ/)
6.1公布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污染源年度监测报告
6.2公布时限
5.
3.1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小时均值,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均值)
5.
3.2手工监测结果手工监测结果应于每次监测完的次日公布
5.
3.3年度报告每年1月底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