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凡从事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餐饮监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交单位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5)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7)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