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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医院设备物资采购和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设备物资采购和基建修缮工程招标行为,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备物资采购和基建修缮工程,分别指教学科研设备,计算机软件,实验器材,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车辆,专项设备(锅炉、电梯等),医药医疗设备,房屋及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校园绿化工程,对外租赁、委托加工、雇用服务,以及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金额以上的其他项目第三条凡医院出资进行第二条所列项目招标的,均适用本办法但符合政府采购和政府公开招标范围的物资和基建维修,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医院参与,并填写《XX医院设备物资采购和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情况简表》,报医院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九条采购项目完成后,由招标办公室通知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购进物资、物品进行验收凡未严格按合同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医院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招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XXXX年11月30日修订行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行文的制度与本制度相违背的,即刻停止执行第四条医院设备物资采购和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一)成立招标工作委员会招标工作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副院长任副主任,民主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行政办公室、总务科、财务科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各类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委员会下设设备物资采购和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和办公室;由分管总务的副院长任设备物资采购和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组长,民主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总务科、财务科、行政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建设和物资使用部门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招标的具体工作;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总务科,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总务科科长兼任
(二)招标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贯彻上级有关招标工作的法律法规;
2.制定医院招标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研究确定招标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责任、纪律等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招标方式;
5.审定评标人员;
6.监督招标过程和结果,纠正错误行为及其结果
(三)设备物资采购和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起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2.负责审查投标人资质,推荐合格投标人;
3.负责抽选评标专家,推荐评标工作人员;
4.负责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会议;
5.负责草拟合同
(四)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落实与承办招标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发布招标信息、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标书和接受投标文件等;
3.负责组织开标、评标、验收等日常工作;
4.负责招标项目的全套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
5.正式签订的合同书送财务科、总务科和纪检监察办备案;
6.负责各类招标工作的协调;
7.负责招标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成立招标工作监督小组招标工作监督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办、纪检监察科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全程监督各类招标工作
(六)招标工作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对招标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受理招标工作中的各种举报,对招标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3.参加医院招标工作委员会及招标工作小组的所有会议和招标活动,对各类招标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第三章招标的原则与要求第五条各类招标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每项招标一般应有三家及以上投标单位参加竞标第六条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做到项目内容、招标形式、招标要求、招标纪律“四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不按程序上报;严禁不经招标由部门或个人指定施工或供货单位;严禁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应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严禁与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供应商串通,明标暗定,泄露标底,徇私舞弊第七条严肃招标工作纪律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的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对不符合招标程序和招标政策、规定的招标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可要求相关招标工作小组重新进行招标第八条凡是应进行招标而没有招标的采购或工程项目,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第九条为便于医院对招标工作的管理,物资采购或工程招标时,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填写《XX医院设备物资采购和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情况简表》,同时报财务科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第十条招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招标工作委员会批准并报政府采购部门同意后实行集中采购、招标第四章招标范围与方法第十一条凡医院出资从事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要按照有关程序实行政府集中招标
(一)2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
(二)3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
(三)单件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在2万元以上的设备、物资采购
(四)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租赁、委托、雇用服务等第十二条医院设备物资采购和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根据不同的额度实行不同的审批权限及采购招标方式
(一)额度在5000元以内的物资、设备仪器采购和修缮工程,由分管院长审批后,由使用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办、总务科及设备科参与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额度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仪器采购和修缮工程,由建设或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院长批准后,由建设或使用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办、总务科及设备科参与进行政府集中采购;额度在1万元以下的租赁、委托、雇用服务等由后勤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招标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组织政府集中招标;
(三)额度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物资、设备仪器采购和修缮工程,由建设或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院长批准后招标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组织政府集中招标;额度在1万元以上的租赁、委托、雇用服务等由后勤副院长签署意见,院长审批后招标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组织政府集中招标;
(四)额度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物资、设备仪器采购和基建修缮工程,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招标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组织政府集中招标;
(五)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仪器采购和基建修缮工程,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招标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组织政府集中公开招标第十三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采购或工程项目,由建设或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经招标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使用部门牵头同招标工作小组一道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与供货商或施工单位谈判,按程序签订政府集中采购或工程合同并实施第五章招标方式第十四条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医院招标工作委员会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院招标工作委员会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方式第十五条设备物资采购和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根据下列规定确定具体的招标方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利用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的物资采购;
2.利用医院大额资金进行的物资采购;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
4.医院招标工作委员会认为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拟采购的物资具有较多的供应商;
2.进行采购的物资时间要求不是十分紧急;
3.拟采购的物资在技术方面没有特别的要求;
4.拟采购的物资金额较大;
5.2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物资、设备仪器采购和修缮工程;
6.1万元以下的租赁、委托、雇用服务等
(三)有下列情形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标的;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但又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3.对高薪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4.医院招标工作委员会允许的
(四)对于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具有标准价或价格弹性不大或价格透明度很高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物资,可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五)有下列情形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4.由医院招标工作委员会认定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物资采购,经院长批准同意后,可作特殊处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经院领导批准的某些特定情况第十七条招标工作委员会根据具体的采购项目或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制定招标实施细则第六章招标监督第十八条招标工作委员会成员以及参与招标工作的其他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均应遵守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要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