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5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强化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部包括建筑施工项目部、设代处、监理部以及装备制造车间等现场管理组织第五条本办法事故伤亡人员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员工、分包单位人员以及应由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人员等第六条事故等级划分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较大事故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重大事故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事故第七条项目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则上参照股份公司质量事故处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济损失中含设备损失的,还应参照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和所属各企业、单位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国内有人员重伤或死亡及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事故单位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有人员死亡的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生产安全事故,还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未设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相关区域监管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2小时内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较大及以上事故1小时内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国外有人员死亡的事故应及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4小时内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较大及以上事故2小时内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综合型事业部管理企业发生的事故还应同时向主管事业部报告
(二)轻伤、重伤事故在事故报表中向股份公司统计上报
(三)投资公司、平台公司、总承包和监理等单位业务范围内发生的事故,除事故单位报告外,相关单位也应向股份公司报告
(四)较大涉险事故,应按照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报告第十条事故报告内容和方式
(一)事故单位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以《事故快速报送单》(见附件1)的形式报送到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特殊情况时,事故单位可直接以电话形式向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再以书面形式报告伤亡人数和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还应将最新情况及时补报
(二)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其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以下规定报告股份公司领导、安委会成员和国家有关部委
(一)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立即报告股份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和安全总监,定期报告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并通报安委会其他成员较大及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立即报告股份公司主要领导、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及时报告股份公司其他领导,定期通报安委会其他成员重大及以上事故立即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二)国内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外有人员死亡的事故报告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国内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和国外较大及以上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还应报告国家能源局较大涉险事故视情况报告国家有关部委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实行事故零报表制度各单位应向安全环保部报送事故月报及年报(见附件
2、附件3)月报表在次月的5日前报出,年报表在次年的1月1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同时报送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事故规律、风险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按下列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一)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视情况可组织或参加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现场调查,必要时股份公司安全总监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组织现场调查
(三)重大事故由股份公司安全总监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组织现场调查,必要时股份公司主要领导组织现场调查
(四)特别重大事故由股份公司主要领导组织现场调查
(五)综合型事业部管理企业发生的一般事故,综合型事业部可组织或参加事故现场调查;较大及以上事故,综合型事业部应参加现场事故调查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的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见附件4)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第十六条事故责任追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岗位责任划分确定责任人,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责任人承担责任大小及作业的风险对责任人进行追责事故追责坚持“从严治安”的原则第十七条事故责任追究原则上待政府调查结论出来后30日内进行,特殊情况股份公司可根据内部调查结论从快进行,政府处理和股份公司处理意见不一致时,从重执行
(一)一般事故,原则上由事故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事故单位应将处理结果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任追究不符合股份公司规定的,安全环保部应责成事故单位重新处理;责任追究涉及子企业班子成员的,由股份公司追究责任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安全环保部根据调查结论提出处理建议,股份公司做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可给予事故单位通报批评,较大及以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向股份公司安委会“说清楚”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一般事故给予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可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给予负有监管责任的投资公司、平台公司、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成员企业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可给予其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二)较大事故给予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负有监管责任的投资公司、平台公司、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成员企业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其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
(三)重大事故给予项目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负有监管责任的投资公司、平台公司、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成员企业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其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四)特别重大事故给予项目部、二级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负有监管责任的投资公司、平台公司、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成员企业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及其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第十九条发生承担管理责任分包商生产安全事故或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应预见的风险,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在自然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以及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责任事故的和发生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可给予事故单位通报批评,较大及以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向股份公司安委会“说清楚”对事故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一般事故给予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给予负有监管责任的投资公司、平台公司、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成员企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可给予其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二)较大事故给予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可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给予负有监管责任的投资公司、平台公司、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成员企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级处分;给予其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可给予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三)重大事故给予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负有监管责任的投资公司、平台公司、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成员企业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
(四)特别重大事故给予项目部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负有监管责任的投资公司、平台公司、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成员企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其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给予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记过、降低岗级、撤职处分第二十条对事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一)对事故单位经济处罚
1.承担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给予事故单位100万元〜200万元经济处罚;给予负有监管责任的投资公司、平台公司、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成员企业50-100万经济处罚
2.承担管理责任的较大及以上分包商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主要责任的交通等事故给予事故单位50万元〜100万元经济处罚;给予负有监管责任的投资公司、平台公司、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成员企业所在单位25-50万经济处罚
(二)对各级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按其上年年收入以下比例进行
1.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1)一般事故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30%的罚款;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15%的罚款;可处单位主要负责人8%的罚款处负有监管责任的投资公司、平台公司、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成员企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15%的罚款;可处其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8%的罚款
(2)较大事故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40%的罚款;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20%的罚款;处单位主要负责人10%的罚款处负有监管责任的投资公司、平台公司、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成员企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20%的罚款;处其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10%的罚款;可处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5%的罚款
(3)重大事故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60%的罚款;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30%的罚款;处单位主要负责人15%的罚款处负有监管责任的投资公司、平台公司、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成员企业项目部30%的罚款;处其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15%的罚款;处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8%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80%的罚款;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40%的罚款;处单位主要负责人20%的罚款处负有监管责任的投资公司、平台公司、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成员企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40%的罚款;处其所在二级单位20%的罚款;处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10%的罚款
2.发生承担非主要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分包商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以下比例的经济处罚
(1)一般事故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15%的罚款;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8%的罚款处负有监管责任的投资公司、平台公司、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成员企业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8%的罚款;可处其所在二级单位4%的罚款
(2)较大事故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30%的罚款;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15%的罚款;可处单位主要负责人8%的罚款处负有监管责任的投资公司、平台公司、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成员企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15%的罚款;处其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8%的罚款;可处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4%的罚款
(3)重大事故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40%的罚款;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20%的罚款;处单位主要负责人10%的罚款处负有监管责任的投资公司、平台公司、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成员企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20%的罚款;处其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10%的罚款;处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5%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60%罚款;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30%的罚款;处单位主要负责人15%的罚款处负有监管责任的投资公司、平台公司、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成员企业项目部主要负责人30%的罚款处其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15%的罚款;处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8%的罚款第二十一条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匿或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第二十二条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较大涉险事故的责任追究视情况可参照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一年内,同一个项目部发生两起一般事故视同一起较大事故追责;同一个二级单位发生三起一般事故视同一起较大事故追责;同一个单位发生两起较大事故且死亡人数合计超过10人的视同一起重大事故追责;两起重大事故视同一起特别重大事故追责其他事故累积视具体情况确定经济处罚累加不超过本人上年年收入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对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做出规定,对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其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参照各级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进行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从重进行:
(一)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引发安全事故的
(二)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引发安全事故的
(三)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消除,引发安全事故的
(四)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五)事故发生后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给股份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六)交通事故中,各级负责人在事故中承担直接责任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较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第二十七条各成员企业、单位应结合实际,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