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5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
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
1、按地域划分国民
2、公共权利的设立
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
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
2、天讨与天罚
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第三节立法活动、夏、商立法概况
3、酎金罪指诸侯王在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官员渎职方面的罪名汉代主要有沈命罪指治安官员凡群盗起而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皆处刑见知故纵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盗贼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盗贼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重罪十条指危害地主阶级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秦代主要刑罚死刑戮、磔(碎尸)、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具五刑先粽,鼻I]、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范其尸、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男子罚为守备,刑期二年)耻辱刑;髡(剃头)、耐(剃须)、完()汉朝文景帝改革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从而汉初主客观条件决定了汉文帝、景帝时期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制改革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汉文帝、景帝的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刑罚适用原则秦朝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免刑事处罚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秦朝规定大约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的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8、诬告反坐的原则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隶臣妾是国家的奴隶,享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的奴隶,完全没有民事权利所有权封建国家通过土地立法,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士族、地主占田的经济特权如北魏的均田制婚姻家庭秦朝男女结婚或离婚都必须到官府登记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1、秦朝时期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作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作为监察官吏,对全国行使法律监督
2、汉朝时期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长官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廷尉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在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还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时称杂治汉朝御史大夫具有法律监督与司法审判双重职能司隶校尉西汉在京师设立,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行为,都有权力加以监督轻者有权处罚,重大案件直接奏报皇帝裁决北齐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负长官由廷尉扩大而成
(二)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汉朝地方司法机关权力比较大,有死刑案的审判权但重大与疑难案件需报中央与皇帝裁决
二、诉讼制度
(一)起诉秦朝把杀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资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汉朝时期起诉分两种形式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称为告诉,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举劾西汉武帝以后,法律开始儒家化,有在起诉中严格限制卑幼亲属的规定,同时严禁诬告,诬告实行反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设登闻鼓
(一)审判
1、秦朝明确区分讯问被告讯狱〃与庭审案件治狱〃强调犯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性凡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要承担不直的责任;凡故意有罪不判或通过篡改案情逃避刑罚的要承担纵囚的责任
(三)录囚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被后世沿用,直至明清时期
(四)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
三、春秋决狱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第五章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也就成了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力义务〃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十九信条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他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于人民的权力只字未提,更是暴露出其虚伪性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唐朝法制指导思想
1、德本刑用唐初统治者为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总结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礼为主要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互相为用的思想他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
一二、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强化中央集权的基本国策,大力加强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和统治
2、重典治盗贼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隋朝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同年十月颁行,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再次修订)
1、篇章体例定型化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2、五刑法定化把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
3、区分公罪与私罪
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5、确立十恶罪一日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判、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日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日内乱〃
二、唐朝立法概况法律形式
1、律唐朝基本法律
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广
3、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朝时把皇帝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行政法的律的主要形式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将疏议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经过10余年的时间,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唐六典修订的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责的方法,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事职六部分共30卷内容涉及唐代三省六部,以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奖惩、俸禄、休致、执掌等规定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
4、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唐律的历史地位
1、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朝、日、越都以唐律为蓝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三、宋朝立法概况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础上增加编敕与编例编敕宋朝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编例;宋朝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宋刑统宋太宗建隆初年窦仪等主持修律建隆四年宋刑统编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律下分213门,律后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令、格、式在体例上取法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盗贼重法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重惩重法之人所谓重法之人是指武装反抗封建国家的农民对重法之人的制裁没有地区限制,虽非重法之人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一经捕获,本人处死刑,家财没官,妻子编置千里之外这样,宋朝处刑更加严酷的盗贼重法代替了宋刑统中的盗贼律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十恶七杀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处刑较重保辜制度(唐律)无论何种伤害,都要根据被伤害人的伤害程度的轻重,伤害人在10日至50日的辜期内,如被害人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因他故死亡者,仍以伤害罪论处
二、刑罚五刑
1、死刑分绞斩两种
2、流刑流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3、徒刑徒一年至三年五等级差半年
4、杖刑六十至一百五等级差
105、笞刑笞十至五十五等级差10宋代新增刑折杖法、刺配刑、凌迟刑(至宋代被确立为法定刑)
三、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私罪
2、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合并犯罪以重者论罪
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自首原罪,减免处罚但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原则
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5、累犯加重原则
6、特权原则议、请、减、赎、当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隋唐时期所有权在唐代所有权主要内容是土地,土地权的形式有国有和私人所有土地大量掌握在贵族官僚地主手中唐代对土地所有权以法律严加保护严禁盗耕种公私田,严禁在官侵夺私田唐代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严禁侵吞宿藏物(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官私财物宋代所有权宋朝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义利并重的思想逐渐取代了贵义贱利的主张宋朝已有动产所有权(物主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之分宋刑统中对宿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债权一般附带计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举取,所形成的债务称息债,不计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取;不计利息的借贷称为负债、欠负;债务人在成立契约时向债权人指定自己的财产为抵押的称指质;债务人在成立借贷契约的同时向债权人提交抵押品的称为收质、典质等宋代的债权债的发生契约强调双方的合意性
(三)婚姻与继承绝户指家无男子继承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具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
二、经济法律制度宋代实行盐、茶、酒、铁官营买卖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设大理寺、开I」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三司使对于地方上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宋朝设立审刑院
2、地方司法机关州县以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同时对地方官吏的审判违法行为,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则上报皇帝裁决
二、诉讼制度
1、起诉一是举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提起诉讼)二是告诉
2、审判唐太宗改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刑前一日两复奏,决日三复奏第四章封建制后期(元、明、清)法律制度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用汉法,但又保持了明显的民族色彩以附会汉法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沿用蒙古习惯法的同时、大量参照唐宋之制,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法律体系
2、分而治之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级僧侣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二、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方面,而侧重点又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系儒家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2、尚德缓刑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元朝立法概况
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了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大元通制这部法典共二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3、地方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其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这是当时地方政府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二、明朝立法概况
1、大明律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开h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大诰》其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明朝例分为两类,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并经朝廷认可,即可上升为有效的法律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可见例比律更灵活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尔后开始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
4、会典明会典是模仿唐六典而作,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栽事例,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三、清朝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结构、体例、篇目基本与大明律相同共分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大清会典为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编会典先后有康---嘉,外加光绪五朝会典,合称大清会典具体变更在则例中完成则例乃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可以视为清朝的行政法规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1、奸党罪
2、上言大臣德政罪与交接近侍官员罪
3、贪墨罪首先,处罚从重;其次,实行常赦不宥的原则;再次,处罚手段残忍
二、刑罚
1、死刑最突出的表现是凌迟刑的制度化明清两朝在死刑上又突破了绞、斩,采用过一些残酷的死刑,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刑清朝针对死刑还有立决和监候制度
2、肉刑复活
3、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明朝在全国设立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军伍的不足,并以屯种为主明代,不以充军为本罪清代以充军为本罪历史意义:是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1、诏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
3、廷行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法律答问国家对法律术语、条文、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国家机关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出土秦律)律、法律答问、封诊式(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吏之道(规定官员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体现了秦朝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汉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有综合性法律的单行法律
2、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上无正文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分
(二)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者及盗抵罪〃
(三)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刘邦建汉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既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27篇主要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4、朝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6篇,主要是关于朝贺方面的专门法律以上四部法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基本情况魏国在汉律基础上制定魏律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定蜀科吴国继承汉律编定科条与科令魏律改革的特点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名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部分也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朝刑宽、禁减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张杜注律张斐和杜预为晋律作注,由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法律同等效力法律形式的变化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格带有刑事法律的特点,不同于隋唐时期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五、法律的儒家化
(一)三纲的法律化
(二)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即当官的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老幼妇女适用
3、亲亲得相首匿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死刑案件责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三)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八议魏新律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前朝皇室宗亲)官当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准五服以制罪指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
1、左官罪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按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出界罪指诸侯王私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3、酎金罪指诸侯王在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
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誓是约束的意思,相当于军法;诰,含义告诫,偏重于国王对权臣、大臣、诸侯或下属发布的命令、指示或训诰;命是国王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商王朝建立后法律制度随国家政治制度的变迁也进行过几次大的修改
二、西周立法概况
1、周公制礼
2、西周时期的礼概念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和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渊源与发展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随阶级分化成礼,包含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地位商、周两朝礼都有所发展,西周周公制礼获得了空前规模的发展,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调整作用春秋战国时期,周礼丧失了规范社会的作用内容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礼仪形式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性质和作用首先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律的性质和作用具备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所以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
3、吕刑(西周时周穆王进行的司法改革,令当时吕国诸侯,兼周穆王司寇吕候制度,内容不可考,又称甫刑)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西周的刑罚墨、鼻k非h宫、大辟五刑和赎、鞭、扑、流〃
5、遗训、殷彝先王留下的遗制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
三、春秋时期的立法概况
1、郑国铸刑书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邓析的竹刑前501年,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属私人著作
3、晋国铸刑鼎前513年,赵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官员渎职方面的罪名汉代主要有沈命罪指治安官员凡群盗起而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皆处刑见知故纵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盗贼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盗贼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重罪十条指危害地主阶级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秦代主要刑罚死刑戮、磔(碎尸)、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具五刑先骸,鼻I)、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范其尸、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男子罚为守备,刑期二年)耻辱刑;髡(剃头)、耐(剃须)、完()汉朝文景帝改革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从而汉初主客观条件决定了汉文帝、景帝时期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制改革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汉文帝、景帝的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刑罚适用原则秦朝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免刑事处罚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秦朝规定大约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的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8、诬告反坐的原则第四节事经济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隶臣妾是国家的奴隶,享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的奴隶,完全没有民事权利所有权封建国家通过土地立法,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士族、地主占田的经济特权如北魏的均田制婚姻家庭秦朝男女结婚或离婚都必须到官府登记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1、秦朝时期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作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作为监察官吏,对全国行使法律监督
2、汉朝时期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长官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廷尉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在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还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时称杂治汉朝御史大夫具有法律监督与司法审判双重职能司隶校尉西汉在京师设立,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行为,都有权力加以监督轻者有权处罚,重大案件直接奏报皇帝裁决北齐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负长官由廷尉扩大而成
(二)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汉朝地方司法机关权力比较大,有死刑案的审判权但重大与疑难案件需报中央与皇帝裁决
二、诉讼制度
(一)起诉秦朝把杀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资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汉朝时期起诉分两种形式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称为告诉,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举劾西汉武帝以后,法律开始儒家化,有在起诉中严格限制卑幼亲属的规定,同时严禁诬告,诬告实行反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设登闻鼓
(二)审判
1、秦朝明确区分讯问被告讯狱〃与庭审案件治狱〃强调犯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性凡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要承担不直的责任;凡故意有罪不判或通过篡改案情逃避刑罚的要承担纵囚的责任
(三)录囚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被后世沿用,直至明清时期
(四)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
三、春秋决狱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唐朝法制指导思想
1、德本刑用唐初统治者为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总结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因而形成了以礼为主要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互相为用的思想他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
一二、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强化中央集权的基本国策,大力加强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和统治
2、重典治盗贼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隋朝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同年十月颁行,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再次修订)
1、篇章体例定型化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2、五刑法定化把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
3、区分公罪与私罪
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5、确立十恶罪一曰谋反、一曰谋大逆、三曰谋判、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二、唐朝立法概况法律形式
1、律唐朝基本法律
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广
3、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朝时把皇帝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4、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典行政法的律的主要形式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将疏议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经过10余年的时间,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唐六典修订的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责的方法,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事职六部分共30卷内容涉及唐代三省六部,以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奖惩、俸禄、休致、执掌等规定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唐律的特点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
4、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唐律的历史地位
1、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朝、日、越都以唐律为蓝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三、宋朝立法概况在唐代律、令、格、式基础上增加编敕与编例编敕宋朝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编例;宋朝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为断例宋刑统宋太宗建隆初年窦仪等主持修律建隆四年宋刑统编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律下分213门,律后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令、格、式在体例上取法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盗贼重法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重惩重法之人所谓重法之人是指武装反抗封建国家的农民对重法之人的制裁没有地区限制,虽非重法之人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一经捕获,本人处死刑,家财没官,妻子编置千里之外这样,宋朝处刑更加严酷的盗贼重法代替了宋刑统中的盗贼律
4、发遣刑明代只限军官和军人,清代包括徒罪以上文武官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十恶七杀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处刑较重保辜制度(唐律)无论何种伤害,都要根据被伤害人的伤害程度的轻重,伤害人在10日至50日的辜期内,如被害人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因他故死亡者,仍以伤害罪论处
二、刑罚五刑
1、死刑分绞斩两种
2、流刑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3、徒刑徒一年至三年五等级差半年
4、杖刑六十至一百五等级差
105、笞刑笞十至五十五等级差10宋代新增刑折杖法、刺配刑、凌迟刑(至宋代被确立为法定刑)
三、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私罪
2、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合并犯罪以重者论罪
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自首原罪,减免处罚但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原则
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5、累犯加重原则
6、特权原则议、请、减、赎、当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隋唐时期所有权在唐代所有权主要内容是土地,土地权的形式有国有和私人所有土地大量掌握在贵族官僚地主手中唐代对土地所有权以法律严加保护严禁盗耕种公私田,严禁在官侵夺私田唐代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严禁侵吞宿藏物(埋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官私财物宋代所有权宋朝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义利并重的思想逐渐取代了贵义贱利的主张宋朝已有动产所有权(物主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之分宋刑统中对宿藏物、阑遗物(遗失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债权一般附带计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举取,所形成的债务称息债,不计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便取;不计利息的借贷称为负债、欠负;债务人在成立契约时向债权人指定自己的财产为抵押的称指质;债务人在成立借贷契约的同时向债权人提交抵押品的称为收质、典质等宋代的债权债的发生契约强调双方的合意性
(三)婚姻与继承绝户指家无男子继承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具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
二、经济法律制度宋代实行盐、茶、酒、矶官营买卖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设大理寺、开I」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三司使对于地方上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宋朝设立审刑院
2、地方司法机关州县以上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同时对地方官吏的审判违法行为,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则上报皇帝裁决
二、诉讼制度
1、起诉一是举劾(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向司法机关或政府提起诉讼)二是告诉
2、审判唐太宗改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刑前一日两复奏,决日三复奏第四章封建制后期(元、明、清)法律制度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用汉法,但又保持了明显的民族色彩以附会汉法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沿用蒙古习惯法的同时,大量参照唐宋之制,建立了具有特色的法律体系
2、分而治之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级僧侣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二、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方面,而侧重点又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系儒家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2、尚德缓刑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元朝立法概况
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了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大元通制这部法典共二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目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3、地方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其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这是当时地方政府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二、明朝立法概况
1、大明律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开I、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大诰》其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明朝例分为两类,一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是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并经朝廷认可,即可上升为有效的法律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可见例比律更灵活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尔后开始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至万历年间,始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
4、会典明会典是模仿唐六典而作,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栽事例,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三、清朝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结构、体例、篇目基本与大明律相同共分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大清会典为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编会典先后有康---嘉,外加光绪五朝会典,合称大清会典具体变更在则例中完成则例乃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可以视为清朝的行政法规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1、奸党罪
2、上言大臣德政罪与交接近侍官员罪
3、贪墨罪首先,处罚从重;其次,实行常赦不宥的原则;再次,处罚手段残忍
二、刑罚
1、死刑最突出的表现是凌迟刑的制度化明清两朝在死刑上又突破了绞、斩,采用过一些残酷的死刑,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刑清朝针对死刑还有立决和监候制度
2、肉刑复活
3、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明朝在全国设立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军伍的不足,并以屯种为主明代,不以充军为本罪清代以充军为本罪
4、发遣刑明代只限军官和军人,清代包括徒罪以上文武官发贴143注册2003-9-16状态在线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1、诏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律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
3、廷行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法律答问国家对法律术语、条文、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国家机关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出土秦律)律、法律答问、封诊式(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吏之道(规定官员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体现了秦朝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汉朝立法概况(-)主要法律形式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有综合性法律的单行法律
2、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上无正文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分
(二)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者及盗抵罪〃
(三)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刘邦建汉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既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27篇主要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4、朝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6篇,主要是关于朝贺方面的专门法律以上四部法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基本情况魏国在汉律基础上制定魏律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定蜀科吴国继承汉律编定科条与科令魏律改革的特点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名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部分也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朝刑宽、禁减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张杜注律张斐和杜预为晋律作注,由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法律同等效力法律形式的变化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格带有刑事法律的特点,不同于隋唐时期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五、法律的儒家化2005-3-1620:19天空之城第二节清末修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变化主要体现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开h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将主体刑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罪、罚金等五种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等但不是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
1、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有死刑(绞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居留、罚金;从刑有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但没等施行清朝就灭亡了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清末修律的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分别制定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法规和法典,形成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不民主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一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制度已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变化;二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三是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四是为战国时期和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一)夏、商的主要罪名昏、墨、贼,杀小己恶而掠人之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文献记载的最早的军法不用命戮于社〃不执行王命者在土地庙前处决刑名从商〃商朝的罪名已比夏朝极大完善最为突出的是对政治性犯罪的惩罚最突出的是镇压乱政罪和疑众罪,属于思想政治罪范畴,可以任意解释,后世历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己,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分类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宛(聚众抢劫)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凡属司法官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按五过论罪
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者;
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
3、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
5、惟来,指受人请托而枉法
二、刑罚
(一)五刑按从轻到重分为墨、鼻h非I、宫、大辟〃其中荆刑有刖,砍手;刹,砍足;膑砍膝盖骨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商、春秋时一直是作为主体刑罚而广泛应用其影响遍及整个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前期,经过秦汉的刑罚变革,直到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五刑取代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二)其他刑罚
1、圜土之制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缚手脚放在朝门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类似后世拘役
3、赎刑
三、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减免原则明德慎刑人亲亲人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4、宽严适中的原则
四、礼与刑的关系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第三节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与领事裁判权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设在中国的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又称治外法权第四节中华民国时期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阁制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分14章175条主要特点
1、表面上的民有、民享、民治和实质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用不完全责任的内阁制与实质上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蒋介石的个人专制本质
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权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充分,但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持封建剥削、加强官僚资本垄断经济之实第五节中华民国时期的刑法暂行新刑律是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删改成的1928年公布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旧刑法,1935年1月1日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新刑法的特点
1、原则体例均效法西方刑法
2、把罪刑法定原则同封建刑法的落后性和法西斯主义刑法的恐怖性融为一体
3、在时间效力上取从轻、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加条件从新主义
4、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
5、刑罚分主刑、从刑另有保安处分富有弹性的保安处分是专门一章,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和有犯罪嫌疑的人有拘禁和非拘禁两种方式,实施无需有犯罪事实,无需经诉讼程序,因此成为迫害共产党人和革命人民的主要方式之一
6、设定多种罪名镇压共产党及民众的反抗行为
7、维护封建夫权和家庭伦理关系,从定罪和处刑不同角度维护尊卑等级制度第六节中华民国时期民法中华民国民法结构总则分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共七章第二编债,分通则,各种之债共2章第三编物权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留置权、占有,共十章;第四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共7章第五编继承分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共三章法典由五编29章1225条组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特点
1、采用国家本位原则
2、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作了大量修正
3、重在维护私有土地所有权及抵制土地经营权
4、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该法的浓厚封建色彩第七节六法全书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也是国民党法律的基本框架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类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基本法典
2、关系法规
3、判例、解释例第八节司法制度北洋政府法律机关分为四级南京分为三级三审制民事审判的主要特点
1、实行不干涉原则
2、实行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
3、程序规定极其繁琐刑事审判的特点
1、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又称自由判断证据原则
2、严格控制自诉权,扩大检察官的权限
3、有利于富人的保释制度
4、秘密侦查制度第六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第二次大会修订中国土地法大纲解放战争时期新的罪名汉奸罪、盗匪罪、破坏边区罪、破坏坚壁财物罪、附录资料不需要的可以自行删除竹材重点知识1竹材及非木质材料作为原料的应用特点与局限A非木质原料应用中具有的优点1)来源广泛,价格低廉;2)原料单一,对稳定产品质量有利,生产工艺易于控制;3)备料工段设备简单(竹材除外);4)工业生产中动力消耗较木质原料少(加工、干燥等)B不利因素5)原料收获季节性强为保证常年生产,工厂需储备8-9个月的原料,而该类原料体积蓬松,占用地面与空间很大,造成储存场地之困难;6)原料收购局限性强非木质原料质地松散,造成收集与运输上的不便,为降低成本,收集半径一般不超过100公里;7)非木质原料储藏保管较难非木质原料所含糖类、淀粉及其它易分解的物质较木质材料高,易于虫蛀或产生霉变与腐烂(采取的措施高密度打包储存,切段堆积储存,干燥后储存,喷洒药剂储存等,但增加了工序和成本);8)非木质原料含杂杂物多(蔗渣含20%以上的蔗髓,棉杆含残花和泥沙,芦苇有苇髓和叶鞘,稻壳含米坯等),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生产前应分离,增加了工序与成本;9)其它尚未解决的问题棉杆皮韧性大,缠绕设备造成堵塞、起火;原料易水解,湿法生产中造成的污染大;稻壳板硬度大,对刀具磨损十分严重等,目前尚无参考模式,有待进一步研究克服
2.分布概况竹子是森林资源之一中国竹类资源分为四个区黄河-长江竹区、长江-南岭竹区、华南竹区、西南高山竹区3地下茎竹类植物在土中横向生长的茎部,有明显的分节,节上生根,节侧有芽,可萌发而为新的地下茎或发笋出土成竹,俗称竹鞭,亦名鞭茎因竹种不同,地下茎有下列三种类型单轴型、合轴型、复轴型
4.竹秆竹秆是竹子的主题部分,分为秆柄、秆基和秆茎三部分1)秆柄竹秆的最下部分,与竹鞭或母竹的秆基相连,细小、短缩、不生根,俗称螺丝钉或龙眼鸡头,是竹子地上和地下系统连接输导的枢纽2)秆基竹秆的入土生根部分,由数节至10数节组成,节间短缩而粗大秆基各节密集生根,称为竹根,形成竹株独立根系秆基、秆柄和竹根合称为竹弗3)秆茎竹秆的地上部分,端正通直,一般形圆而中空有节,上部分枝着叶每节有两环,下环为建环,又叫鞘环,是竹薛脱落后留下的环痕;上环为秆环,是居间分生组织停止生长后留下的环痕两环之间称为节内,两节之间称为节间相邻两节间有一木质横隔,称为节隔,着生于节内竹秆的节、节间形状和节间长度因竹种而有变化
5.竹子各部位之间的关系竹连鞭,鞭生芽,芽孕笋,笋长竹,竹又养鞭,循环增殖,互为因果,鞭竹息息相关的统一有机整体
6.竹林的采伐竹林采伐时必须做到“采育兼顾才能达到竹林永续利用、资源永不枯竭之目的正确确定伐竹年龄、采伐强度、采伐季节、采伐方法四个技术环节是竹林采伐的关键所在
7.采伐竹龄竹林为异龄林,一般只能采取龄级择伐方式,根据竹类植物的生长发育规律,竹笋成竹后,秆形生长基本结束,体积不再有变化,但材质生长仍在进行,密度和力学强度仍在增长和变化,根据其变化情况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材质增进期,材质稳定期和材质下降期竹子的采伐年龄最好在竹材材质稳定期,遵循“存三(度)砍四(度)不留七(度)”的原则
8.伐竹季节春栽夏劈秋冬伐一般竹林应该在冬季采伐,应在出笋当年的晚秋或冬季(小年春前)花年竹林,应砍伐竹叶发黄、即将换叶的小年竹,而不应砍伐竹叶茂密正在孵笋的大年竹;丛生竹林,一般夏秋季节出笋,采伐季节选在晚秋或早春,使新竹能发枝展叶原因a.该季节竹子处于休眠状态,竹液流动慢,同化作用较弱;b.可溶性物质变成复杂的有机物储存,竹材力学性质好,不易虫蛀;c.冬季,林地中主要害虫处于越冬状态,不会对采伐后的竹林造成伤害;d.该季节新竹尚未发出,可避免采伐时造成损伤
9.竹材的储藏与保管具体要求1)按照不同质量分类保管;2)按照规格大小,分别存放;3)先进先出,推陈出新;4)防虫防蛀,喷熏药物
10.竹材的缺陷及其发生规律1)虫蛀和霉腐一般发生规律如下a.竹黄较竹青严重;b.6-7年生竹材较轻,3-5年生以下较重;c.冬季采伐的较轻,秋季次之,春季采伐的较重;已山地生长的较平地生长的轻;f.通风透光储藏遭受损害的较少,阴暗不透风的则多1L竹壁竹秆圆筒状的外壳一般根部最厚,至上部递减,自内向外分为竹青、竹肉和竹黄三个部分
12.影响竹材密度的因素A.竹种与其地理分布有一定的关系,分布在气温较低、雨量较少的北部地区的竹材(如刚竹)密度较大,反之,则密度较小B.竹龄随着年龄的增长,密度不断的提高和变化(因竹材细胞壁和内容物是随竹龄的增加而逐渐充实和变化的),可根据其规律性作为确定竹材合理采伐年龄的理论依据之一C.立地条件气候温暖多湿,土壤深厚肥沃的条件下生长好,竹竿粗大,但组织疏松,维管束密度小,从而密度小,反之密度大D.竹秆部位同一竹种,自基部至稍部,密度逐渐增大,同一高度上,竹壁外侧高于内侧,有节部分大于无节部分
13.竹材特性竹材与木材相比,具有强度高、韧性大,刚性好、易加工等特点,使竹材具有多种多样的用途,但这些特性也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其优越性的发挥,竹材的基本特性如下1)易加工,用途广泛剖蔑、编织、弯曲成型、易染色漂白、原竹利用等;2)直径小,壁薄中空,具有尖削度强重比高,适于原竹利用,但不能像木材一样直接进行锯切、刨切和旋切,经过一定的措施可以获得高得率的旋切竹单板和纹理美观的刨切竹薄木;3)结构不均匀给加工利用带来很多不利影响(如竹青、竹黄对胶粘剂的湿润、胶合性能几乎为零,而竹肉则有良好的胶合性能;4)各向异性明显主要表现在纵向强度大,横向强度小,容易产生劈裂5)易虫蛀、腐朽和霉变竹材比木材含有更多的营养物质造成;6)运输费用大,难以长期保存壁薄中空,体积大,车辆实际装载量小,不宜长距离运输;易虫蛀、腐朽和霉变,不宜长时间保存;砍伐季节性强,规模化生产与原竹供应之间矛盾较为突出
14.竹材人造板的构成原则以克服竹材本身固有的某些缺陷,使竹材人造板具有幅面大且不变形、不开裂等特点为出发点的,主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1)对称原则对称中心平面两侧的对应层,竹种、厚度、层数、纤维方向、含水率、制造方法相互对应2)奇数性原则主要针对非定向结构的多层人造板
15.竹材人造板的结构特性1)结构的对称性尽可能的克服各向异性2)强度的均齐性材料在各个方向强度大小的差异,以均齐系数表达(竹纤维板、碎料板趋于1)3)材质的均匀性能提高板材外观质量,也可减少应力集中造成的破坏(板材优于竹材,结构单元越小的板材均匀性越好).
16.胶层厚度不产生缺胶的情况下,越薄越好(20—50微米)1薄胶层变形需要的应力比厚胶层大2随着胶层厚度的增加,流动或蠕变的几率增大3胶层越厚,由膨胀差而引起界面的内应力与热应力大4坚硬的胶粘剂,胶合界面在弯曲应力的作用下,薄胶层断裂强度高5胶层越厚,气泡或其他缺陷数量增加,早期破坏几率增加17竹材胶合板是将竹材经过高温软化展平成竹片毛坯,再以科学的、比较简便的、连.续化的加工方法和尽可能少改变竹材厚度和宽度的结合形式获得最大厚度和宽度的竹片,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消耗和胶粘剂用量,从而生产出保持竹材特性的强度高、刚性好、耐磨损的工程结构用竹材人造板竹材的高温软化•展平是该项工艺的主要特征A原竹截断截断:a.先去斜头;b.由基至稍,分段截取;c.截弯存直,提高等级;d.留足余量B竹片软化的目的将半圆形的竹筒展平,则竹筒的外表面受压应力,内表面受拉应力,其应力大小为0=E-S/2r减小E值是减小竹材展平时反向应力的有效手段,从而可以减少展平时竹材内表面的裂缝的宽度和深度减小竹材弹性模量的方法和措施统称为竹材软化C.软化方法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提高竹筒含水率和温度是提高竹材本身塑性、减小竹材弹性模量,从而达到减小展开过程中方向弯曲时拉伸应力的有效措施D.刨削加工目的1)去青去黄,改善竹材表面性能,提高胶粘效果;2)使竹片全长上具有同一厚度,以获得较高胶粘性能和较小的厚度偏差E.竹片干燥实践证明,使用PF时,竹片的含水率应低于8%,而使用UF时,应小于12%,才能获得理想的胶合强度1)预干燥目的为了提高竹片的干燥效率,主要设备是高效螺旋燃烧炉竹片干燥窑,干燥周期较长,一般10-12小时,终含水率由35-50%降至12-15%2)定型干燥因竹片是由圆弧状经水煮、高温软化、展平而成平直状,但在自然状态中仍具有较大的弹性恢复力,故需采用加压的干燥和设备F组坯将面、背板竹片和涂过胶的芯板竹片组合成板坯的过程成为组坯1)板坯厚度的确定£s=100s合/(100-/)式中Xs为板坯厚度(各层竹片厚度之和,mm),s合为竹材胶合板厚度(mm),/为板坯热压时的压缩率(%)板坯的压缩率与热压时的温度、压力和竹材的产地、竹龄等多种因素有关通常温度为140-145℃,单位压力为
3.()-
3.5Mpa时,板坯的压缩率为
13.0%-
16.0%2)组坯操作注意事项a.面、背板竹片应预先区分好b.组坯时芯板与面、背板竹片纤维方向应互相垂直面板与背板竹片组坯时,竹青面朝外,竹黄面朝内;芯板竹片组坯时,为防止竹材胶合板由于结构不对称而产生变形,应将每张竹片的竹青、竹黄的朝向依次交替排列c.竹片厚度较大,宽度较小(平均100毫米左右),涂胶量不大,因而其吸水膨胀值(绝对值)不大,故芯板组坯时不必留有吸水膨胀后的间隙,只需将竹片涂胶后紧靠排列即可d.组坯时面、背板及芯板竹片组成的板坯要做到“一边一角一头”平齐,可为锯边工序提供纵边和横边两个基准面G热压胶合1)工艺过程竹片涂胶以后组成板坯,经过加温加压使胶粘剂固化,胶合成竹材胶合板的过程称为热压胶合,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物理和化学变化过程可压力变化情况可分为三个阶段A第一阶段从放第一张板坯进入热压板至全部热压板闭和并达到要求的单位压力,称为自由加热期B第二阶段从热压板内的板坯达到要求的单位压力至降压开始,称为压力保持期;C第三阶段从热压板的板坯降压开始到热压板全部张开,称为降压期在降压期,因压力降低,板坯中的水蒸气急剧向外溢散,同时呈过热状态的水也很快变为水蒸气,因此产生板坯内外压力不平衡的现象,降压越快,压力不平衡就越大,严重的可使胶层剥离,即“鼓泡”,层数越多,鼓泡现象越多所以降压时务必缓慢进行,应在板坯内外的压力基本保持平衡的状态下进行,为防止“鼓泡”现象的发生,通常要求实行三段降压,即由工作压力降至“平衡压力”(即与板坯内部蒸汽压力保持平衡的外部压力,PF胶一般为
0.3-
0.4Mpa,这一阶段的降压速度可以快一点,一般3层板掌握在10-15s内完成);由“平衡压力”降至零,该阶段易发生鼓泡或“脱胶”,降压速度要缓慢,要求降压速度与水蒸气从板坯中排除的速度相适应,一般3层板约在30-50S内完成,多层板应适当延长;由零到热压板完全张开,该段可打开阀门,以最大速度卸载,使热压板张开应注意的是压机最下面一个工作间隔中的板坯,在表显示为零的时候,实际上还承受着所有热压板自重的压力,因此压板张开要适当放慢速度,以防“鼓泡”2)影响胶合质量的因素A.压力的影响压力过大,重者压溃被胶合的材料,破坏其自身的结构,轻者加大了热压时的压缩百分率,增大了材料的消耗,降低了竹材的利用率适宜的单位压力是保证胶合质量和材料利用率的重要因素目前生产中使用的单位压力是
3.0-
3.5Mpa,板坯的压缩率为13-16%,随着竹片加工精度的提高,热压时的单位压力可随之下降B.温度的影响温度是促使胶粘剂固化的重要条件热压胶合时,温度高可适当缩短胶合时间,但同时胶合板内的温差较大,内应力也较大,板子容易变形,另一方面同一压力条件下,温度越高,板坯的压缩率越大,则竹材的利用率越低,因此不能为了缩短热压时间,采用过高的热压温度,通常竹材胶合板生产中,PF的热压温度以135-140℃为宜,UF的热压温度以115-120℃为宜,压制厚胶合板时,温度应适当降低,单位压力适当增加C时间的影响板坯在热压胶合过程中,所有胶层全部固化所需要的时间称为热压时间,其在工艺中的具体表现是热压板全部闭合达到工作压力开始至降压时为止的这段时间PF和UF在热压固化时会产生放热反应,因此生产上热压时间的确定一般可考虑在远离热压板的胶层固化率达到85%时,板子即可卸出热堆放,这样既能保证充分固化,又可节省热压时间,一般竹片板坯每1mm厚度加热加压时间Limin可以达到良好的胶合性能D.竹片质量主要指表面残留的竹青、竹黄量,竹片表面的光洁度,竹片的厚度偏差及竹片的含水率(6-8%为宜)等表面质量直接影响到胶粘剂的用量,热压时的工作压力,胶合强度3)热压胶合中产生的缺陷A.脱胶(部分或大面积相邻层竹片互相分离的现象)或胶合强度(胶合强度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求)低下(产生的原因有竹片含水率过高或部分竹片受潮;降压速度过快;胶粘剂变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热压时间不足或温度偏低等)B.鼓泡(竹材胶合板热压过程中产生的局部脱胶现象)(主要原因是降压速度过快)C.叠芯、离缝(装板时人为碰撞造成芯板移位而引起的)D.表面污染(压板表面不干净,组坯中胶液污染板面及人为污染面、背竹片)E.透胶(竹片厚度较大,一般不出现,但当竹片整体或局部含水率过高,易产生该现象)
18.竹编胶合板采用逐步升压工艺和分段降压工艺两种形式,前者是使胶粘剂在低压下流展渗透,以防止胶粘剂从竹席中挤出;后者则是为了防止鼓泡,并蒸发一部分水分19水煮(浸)一冰冻一干燥保存强度(简称为保存强度)是检验竹编胶合板胶合性能的指标,是在模拟加速老化后测定材料的静曲强度来表示的,它间接反映了板材胶层的胶合性能在水、温度的作用下的变化情况,也反映了材料在正常使用状态下,胶层和整个胶合材料的耐水、耐候性能竹材质量、竹席的含水率、竹席的编织质量、涂胶量、热压工艺等都与保存强度有关20蔑片浸胶及浸胶后的干燥是生产竹蔑积成胶合板的关键工序竹蔑积成胶合板与其它板的不同之处是含水率较高,产品较厚(多在25mm以上),故热压过程中排水困难,常采用热进冷出的热压工艺21竹材胶合板生产中提高竹材利用率的主要途径原料准备工序合理截断,严控余量;竹筒中心尽可能对准刀具中心,保证剖开竹片宽度相近压刨工序保证蒸煮软化、展平及辐压质量;控制单次刨削量,以尽量减少损失铳边工序控制铳削量组坯工序按照适当的压缩率确定正确的板坯厚度,并合理配置;严格遵守对称性原则,并保证“一边一角一头齐;面、背板摆放时相互靠紧,防止人为叠、离而增加修补工作量,同时增加了材料消耗
1、礼与刑的一般关系两者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共同构成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的,刑是消极的,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两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强调的是平民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礼不下庶人,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礼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庶人一定要遵守礼的关于等级的规定刑不上大夫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为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与契约
(一)所有权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天子或王对土地和人民享有的所有权与贵族、自由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并存天子或王是完全民事权利主体,各级奴隶主贵族和平民是不完全民事权利主体土地由周天子分赐诸侯,诸侯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但不得买卖转让西周中期以后,所有权形式开始多样化,贵族事实上取得了土地的处理权
(二)契约西周时期出现契约制度专职官管理契约制度称司约,市场管理人员称质人有两种契约
1、质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买卖奴隶、牛马用质,较长的契券;买卖小物品用剂,是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方制作
2、傅别债券叫傅,从中撕开叫别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
二、婚姻
(一)婚姻原则
1、一夫一妻制;
2、同姓不通婚;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二)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三、宗法继承
(一)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原则
1、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宗族制度构成西周时期基本政治结构在宗法统治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二为一,家族观念、家族道德与国家道德互为表里,由此而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国王家长制专制统治的绝对权威,家族伦理道德与国家法律的融合,礼仪教化与刑事镇压相辅相成等
(二)宗法制度下的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第六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关国王或天子是最高司法官,设专职司法官来辅佐天子行使司法权夏朝设士和理,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是国王的司法助手商朝称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但要奏请商王批准才能执行下设正、史等属官西周设大司寇或称司寇和其他五个中央机关并称公卿有权审理重大案件,下设小司寇在大小司寇下设属吏如司刑、司刺、司厉、掌囚、掌戮、司约、司盟、布宪等
(二)地方司法机关多以士命名商朝在畿内地区的司法官称为士在畿外称为蒙士西周有乡士国中之乡〃,遂士四郊之遂〃,县士野外之县〃、方士都邑〃、讶士边远地区”
二、诉讼制度
(一)天罚与神判
(二)狱与讼刑事案件是狱,民事案件是讼审理民事案件叫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断狱
(三)五听西周时期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5种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比神判进步司法心理首次应用于司法实践
(四)读鞫、乞鞫读鞫指审判结束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读鞫后,犯人不服判决可要求上诉再审叫乞鞫
(五)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日讯群吏,三日讯万民〃以德慎罚法制指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三、监狱制度
(一)监狱名称奴隶制社会监狱多称圜土,也有称囹圄(囹圉)春秋时期通称囹圉
(二)监狱管理司圜与掌囚两种狱官圜土所关押的是未达到处以五刑的轻微罪犯,称罢民由司圜管理可能处以五刑等重刑的未决犯的场所,由掌囚专职管理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以法治国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四)法布于众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两晋时期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南北朝时期南朝宣扬礼教北朝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期立法概况(-)法经概念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法典他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也称囚法,是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捕法多属于诉讼法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家理论历史地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商鞅变法概述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法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律更强调法律的普遍性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无军功取消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小明法重刑等主张
(1)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
(2)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和障碍,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3)不赦不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4)鼓励告奸
(5)实行连坐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最大限度地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5、枷号明朝创设的耻辱刑清代沿用
三、刑罚适用原则
1、民族间的不平等和僧俗间的不平等僧侣犯重罪由宣政院审理一等,蒙古族;二等,色目人;三等,汉人;四等,南人清朝有专门司法机关审理满人犯罪刑罚适用方面满汉不平等显得并不突出
2、从重从新的原则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明朝为推行重其所重原则,主要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明律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罪的处罚大抵事关典礼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为突出重其所重,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处罚从轻清朝对重其所重表现的更充分对十恶处罚更重,对强盗、窃盗处罚加重还处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文字狱按大逆比附定案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明清时期,土地私有权不再受法律的限制默许私人可按先占原则获为己有,王土的观念渐趋淡薄对于无主物归属,强调先占原则,保护先占者的利益
2、债权明清时期成立契约一般都需要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附署,附署主要有中人保人两种,合称中保中人在各种民间契约中附署的中间人在契约成立过程中起介绍引见、说合交易,议定价金的作用,在借贷契约中往往又是保人,起见证人的作用,又称中见收中资,一般在2%—3%保人主要是借贷、租佃契约的附署人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契约的履行对义务人有督促责任,在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保人才负担连带责任,代为履行契约义务明清时期形成了一田二主和一田三主的特殊类型的永佃权
二、婚姻家庭关系教令权家长教育、命令、约束、惩戒家属(主要是子孙)的权力包括惩戒权和送惩权惩戒权家长对违犯教令的子孙直接进行肉体惩罚的权力送惩权家长将违法的家庭成员送交官府请求予以惩罚的权力主婚权明清时期家长主婚权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独子承桃独子以一人而为两家之后〃俗称兼桃或一子继两房兼桃的条件是一房无子,一房独子,两房为同父兄弟,双方同意,并通报族人书面见证令一个较大变化是奸生子继承权上升
二、经济法律制度明朝对茶、盐、矶实行专卖第五节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元朝设刑部取消宋朝大理寺,主持审判,但不能审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设大宗正府,专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但与刑部没有相互监督关系御史台仍然保留,但无权监督大宗正府的司法工作元朝中央设枢密院,兼掌军法审判;设宣政院,专理宗教审判;设道教所,主理道教案件;设中政院兼理宫内案件的审理从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起,明代按省把全国划分为13道,共设监察御史110人,直属都察院,分掌地方监察工作监察御史定期巡按地方,对地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发现官吏违反犯罪,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清朝在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构成三法司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
(二)地方司法机关元朝分路、府、州、县四级明朝分省、府、县三级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九卿圆审是明朝重要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廷杖制度明朝皇帝为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非法之刑最臭名昭著的是廷杖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还专门制定了秋审条款,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规范秋审后的四种情况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4、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卿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刑案
(一)三纲的法律化
(二)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即当官的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给老幼妇女
3、亲亲得相首匿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死刑案件责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三)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八议魏新律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前朝皇室宗亲)官当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准五服以制罪指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
1、左官罪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按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出界罪指诸侯王私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