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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职工休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强化员工的组织纪律观念,规范公司职工的休假制度,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假期指法定节日、年休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岗职工第四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严格考勤管理,确保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情况客观公正第五条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出勤,认真履行职责第六条法定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至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
(六)中秋节,放假1天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以上节日均为有资休假,届时按公司通知执行第七条年休假在不增加编制定员,不突破工资总额,保证生产任务能够完成的前提下,参加工作满五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具体为公司在岗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六年起享受年休假;参加工作满6年至15年的每年休假7天;参加工作满16年至30年的每年休假12天;参加工作满31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因公致残并被定位二等残废的;获得省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不论其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均享受年休假14天的待遇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节日(指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遇法定节日向后顺延职工在单位之间变动转移的按以下办法处理调入职工或当年安置的复退、转业军人,凡上半年到达的,可按规定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下半年到达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集团范围内借调人员,凡在一年以上的由借调单位安排;职工调出本单位时,要负责向调入单位介绍职工的休假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经领导批准可与年休假合并使用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或累积使用,不允许在统计病假事假时将年休假折算顶替职工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各种福利待遇不变休假程序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年休假由公司各单位自行掌握安排休假人员须填写《职工年休假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凡未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的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自行休假的按旷工处理以下情况不得休年休假当年受各种处分或仍在处分期间的,不再享受年休假.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年休假在本年度内累计休病假超过60天或累计有薪事假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哺乳假超过60天的;旷工超过3天(不包括3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凡享受公司疗养待遇的职工,其疗养时间应从本年度年休假中扣除季节性生产或生产任务量不饱和停产造成职工休假60天以上,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职工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时,本年度内不享受年休假;不超过本人年休假时,可享受所差天数的年休假第八条事假职工请事假,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按程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得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处理事假年内累计最长不能超过60天第九条病假职工本人因病非因工(公)负伤,经医保定点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准予病假,病假期限依据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审批医疗期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B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精神,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应依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标准为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集团内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集团内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如患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血液病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的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遇到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能扣除,而应计算在病休期间内具体规定职工请病假,必须持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按照假期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否则按旷工或事假处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治疗终结,离岗3个月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指定医院鉴定可以复工的,由所在单位安置工作,试工期三个月职工在试工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季平均出勤率在70%以下),继续休病假直至医疗期满(按照医疗期规定累计计算)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治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公司人事企管部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伤(病)残1至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和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被鉴定为5〜10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病假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伤假工资;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六个月但仍在医疗期规定年限之内的,按本人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病伤救济费;超过医疗期规定年限的,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前,每月改发生活费第十条探亲假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公休日又不能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但职工与父亲和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具体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己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配偶是军官的,如果军官一方己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仍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探亲期间工资照发,但往返路费由个人自理
(5)凡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符合探亲条件的可按规定报销路费
(6)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或父母家生育,产假期满后与配偶团聚已满三十天,或与父母团聚已满二十天的,均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或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假
(7)职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己婚,均不再享受未婚职工每年一次探望父母假职工在上半年结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假在下半年结婚的,从下年度开始享受探望配偶假如果职工双方利用探望父母假结婚时,结婚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假
(8)职工的父亲或母亲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只享受探望配偶假,不享受探望父母假
(9)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在试用期内;新录用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均不享受探亲假在试用期、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其中在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假;在下半年期满的,从下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10)各种探亲假,不得提前使用,原则上也不能分期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探亲路费只报销一次,路程假只给一次
(11)凡职工欲休探父母假或探配偶假的,必须有父母或配偶居住地户籍机关的证明新调入我单位的职工必须有原单位休假证明
(12)职工在探亲期间因重伤、急重病确实不能按期返回者,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就医病历经人事企管部审核认定后,其超过期限的部分可按病伤待遇处理,否则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13)职工探亲时,根据路程远近可给予一定天数的路程假探亲假及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14)已离婚或丧偶的职工,按未婚职工对待探亲假待遇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工资及国家规定的补贴照发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100%报销(不报销卧铺部分);己婚职工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假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予以实报实销(不报销卧铺部分)第十一条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职工认定工伤时由人事企管部根据伤情开据初步的停工留薪期,然后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停工留薪期结果进行调整职工如伤情恢复度好,可申请提前恢复工作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势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对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依照市工伤保险政策享受各项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医疗终结,必须恢复工作,不按时复工自行休养的按旷工处理,如伤情还有问题或情况特殊,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二条婚假职工休婚假凭结婚证审批婚假3天,符合国家晚婚年龄的(男
25、女23周岁),凭本公司计生办晚婚证明奖励婚假15天,男女双方仅一方达到晚婚年龄,仅达到方享受奖励婚假如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可给予路程假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自理婚假和路程假期内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日不予顺延第十三条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给丧假3天职工如需去外地料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自理职工岳父母或公婆病故后,可准假1至3天,工资照发请假超过三天时超过的天数按事假处理,不发工资如必须去外地者,可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发工资往返路费自理第十四条预产假、产假、晚育假、独生子女奖励假、哺乳假,规定如下预产假为保障孕期女职工身体健康,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可申请休预产假,假期期间最长为90天;因工作需要不能休预产假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胎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给产假20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给产假30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给产假42天,满7个月提前生育按正常产假对待(以上休假均需医院证明)晚育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为晚育,奖励产假45天;独生子女奖励假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产假30天;哺乳假为照顾职工扶养幼儿,公司实行哺乳假,假期最长为12个月因工作需要,没休完哺乳假提前上班的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单位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以上假期待遇,暂按各公司工资支付规定的待遇执行第十五条节育假职工本人施行节育手术时可给节育假,节育假期限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节育假工资照发经市、县、区计划生育小组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经医院证明计生部门审批在住院或休息期间工资照发夫妇一方做节育手术确需另一方照顾的,一般可给护理假期一周,工资照发第十六条职工请假须事先填写各类假期审批表,依规定核准后,始为准假凡是未经请假擅离职守的,一律按旷工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七条职工休各类假时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1•年休假、丧假、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有效病假7日以内、事假3日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休假;病假7日以上、事假3日以上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事企管部批准有效;探亲假、预产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到人事企管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休假婚假、节育假、晚育奖励产假(含男方护理假)、独生子女奖励产假,由所在公司计生部门审核、经领导批准后有效第十八条请假人员应在规定的假期内按时返回,如确实需要续假,应在假期内提前告知所在单位领导,待批准后方可续假,不得事后请假续假需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可委托他人代办,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员工假满上班后,应于上班当日履行销假手续,销假手续须按相应请假手续逐级销假特殊工种人员连续休假超过7天者,复工时应按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培训员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碍工作时,单位领导可酌情不予准假、缩短假期或责令改期请假为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员工事前请假,应将手头急办工作先行处理完毕或交由同事交为办理后方可离开岗位为严格公司考勤制度,公司纪律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