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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谨防丢失损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好仪器设备,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第三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管理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故障进一步扩大,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鉴定,在一周内做出结论第四条发现仪器设备丢失,要及时报告实验设备处,属于盗窃案件,被窃单位应写出被盗经过,经保卫处证明并转实验设备处备案第五条仪器设备损坏赔偿与可免予赔偿的界定原则第二章仪器设备赔偿范围第六条应予赔偿范围(-)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而使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者
(三)实验过程中,不服从教师指导,致使仪器设备损坏者;
(四)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者
(五)由于失职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者
(六)其他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第七条不予赔偿范围(-)原仪器设备己接近报废,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仪器设备损坏者;
(二)因实验操作确属难以避免而引起的仪器设备损坏;
(三)仪器设备本身存在缺陷而致损坏的;
(四)因意外事故、自然祸患等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五)因仪器设备中的易损件损坏的第三章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原则第八条对常用的工具、量具、仪器仪表及民用性强的仪器如照相机、万用电表、笔记本电脑、通讯工具等,损坏丢失,原则按原价赔偿第九条对其它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计价按下列原则执行(-)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零配件价值;
(二)损坏后可修复的,维修费自理;
(三)损坏后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由有关人员酌情认定赔偿数额;
(四)对于某些稀缺物品的丢失损坏按原价的2-3倍赔偿;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和损坏,责任人或使用人所在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四章仪器设备赔偿处理第十条根据丢失损坏仪器设备价值大小,实施分级管理(-)损失价值在500-8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或科室提出意见,部门审批,报实验设备处备案
(二)损失价值在800元一2000元的,由部门提出意见,报实验设备处审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损坏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实验设备处与使用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填写事故报告单,经事故处理小组认定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对发生丢失、损坏后,使用管理人员隐瞒不报者,经查实除照价赔偿外,需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一条按上述程序审批后,由赔偿人持审批单,到计划财务处交纳赔偿金,凭交款单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第十二条确定赔偿金额后,赔偿人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赔偿,逾期不交的,属于学校教职工的,由计划财务处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属于学生的由所在院(系)会同学生处做出组织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