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疫情防控管理制度随着春节临近,人员大规模流动和聚集性,活动明显增多,疫情传播风险随之提高,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密切配合防疫部门落实各类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切断疫情传播途径,对以下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二、外地入*返*人员未按规定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居)、单位报备个人行程和抵达日期的,故意隐瞒、谎报、漏报从外地尤其是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返回事实的
三、宾馆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所在社区、派出所报备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入住旅客信息的;
四、企业未按规定向所在社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外来业务人员和物流工作人员的;
五、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报备、检测、不分区储存、不实行专柜销售等致使疫情扩散的;
六、“应检尽检”人员不如实如期配合检测的;
七、拒不配合县联合检疫点以及乡镇、社区、村居、小区、楼院设立的疫情防控检测点工作,存在对抗、辱骂、殴打、寻畔滋事、煽动闹事以及强行冲卡等行为的;
八、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
九、利用疫情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售伪劣防护物资等扰乱社会、市场秩序的对有上述情形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依纪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