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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一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把建设集团各级管理者安全责任落实在施工过程中,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消除施工一线“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确保安全生产形势迅速好转,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新组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下同)配备不到位,处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500元/项第二条在编项目部项目班子成员人事变动未及时下发文件、或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人事调动后未及时补充,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200元/次第三条新项目开工前未按规定程序在建设集团生产技术部实施项目备案,处罚各单位分管生产经理500元/项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未按规定编制、审批,处罚各单位分管技术经理(技术负责人,下同)500元/项第五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未按照“危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未经过专家论证,处罚单位分管技术经理500元/项、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300元/项、项目部分管技术副经理200元/项第五条对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项目施工期间,未做到每日通过微信向生产技术部汇报进度及现场视频或照片,处罚项目部分管安全经理100元/次第六条项目部未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处罚项目部分管安全、生产的经理各200元/项第七条项目施工专项措施未按规定编制、审批、交底,处罚项目部分管技术经理200元/次、技术员100元/次第八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方可上岗未经“公司级培训而上岗,处罚各单位分管人力资源经理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各200元/项目;未经“项目部级培训而上岗,处罚项目部分管安全经理100元/项目;未经“班组级”培训而上岗,处罚项目部安全员50元/人第九条在地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及上级安全检查中,出现重大隐患或责令停工整改的,处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领导及项目经理各500元/次第十条各单位未做到每月对所有省内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省外每季度一次),处罚各单位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300元/月;项目部未做到每周对施工项目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的,处罚项目经理200元/周;安全员未做到每天对施工项目进行现场安全巡查,处罚项目部安全员100元/天第十一条各单位对建设集团及上级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要求向建设集团安全环保部回复、或回复的整改落实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处罚各单位分管安全经理300元/次第十二条各单位未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进行检查,处罚单位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100元/项目第十三条各项目部未按照“清单”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未进行复查确认,处罚项目部分管安全经理100元/次第十四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合格证的特种设备、煤矿专用设备,处罚各单位分管设备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各500元/次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煤矿专用设备安装完成后,未组织验收,或者发现有甩开安全保护装置等违规使用行为、未按照设备使用周期检测,处罚项目部经理及分管安全副经理各200元/次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处罚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100元/人次,处罚项目部班子成员各100元/人次,处罚项目部安全员50元/人次第十七条施工现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或失效,处罚项目经理及分管安全经理各200元/次第十八条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处罚项目部安全员及违规者各50元/人次第十九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临边洞口防护、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处罚项目部分管生产经理及安全员各50元/处第二十条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识布置图、安全警示标识牌及危险源公示牌,处罚项目部分管安全经理50元/处第二十一条在检查中发现“做资料、应付检查的现象,处罚各单位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各200元/次第二十二条凡未按时上报各类安全、环保信息报表或报表内容不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罚各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各100元/次第二十三条建设集团每月对各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评比、排名,对排名第
一、第二的项目部分别奖励
3000、2000元,对排名最后的项目部处罚2000元第二十四条建设集团对在施工现场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事故救援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按照贡献大小分别奖励2000至10000元第二十五条凡在政府或上级组织的安全环保大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进入诚信网黑名单或受到惩处的单位,处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经理各200元/次、处罚单位安全环保监管部门负责人300元/次、处罚项目部经理500元/次第二十六条以上各类奖罚资金均由建设集团收支罚款由安全环保部出具处罚单据,由相关责任人上交建设集团财务资产部,并将财务部门出具的罚款单据(复印件)交安全环保部备案;奖励由安全环保部下发通知,各单位负责落实至具体人员,并将分配表单报安全环保部审核,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财务资产部办理发放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建设集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