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工程项目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凡请假者一律事先填写《项目部职工请假单》,经批准后交考勤员备案
二、事假
1、如因事必须亲自处理,应于前一日17:00前提出申请,经室主任查实认可,并报总工、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有效在本市一次不得超过3天,回原籍者,500公里以内一次不得超过5天,500公里以外一次不得超过10天
2、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超过将视为旷工
3、本条款所指“事假”不包括有薪事假(有薪事假的定义详见《考勤管理制度》)
4、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者,应尽快补办
5、事假对当月收入的影响参见《工资、奖金发放办法》
三、病假
1、因病请假者,必须先向室主任说明病因,经核实后,上报总工、经理审批
2、请病假一天以内(包括一天)者免附医院证明,连续请病假一天以上者,必须出具医院证明
3、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届满时因病情严重需继续疗养者,可酌情延长假期,但必须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现住院者,以一年为限
4、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者,应尽快补办
5、病假对当月收入的影响参见《工资、奖金发放办法》
四、探亲假及其它法定假职工探亲假及其它法定假,如婚假(含晚婚)、丧假、产假、
五一、
十一、元旦、春节等,按照、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员工请假核准权限
1、请假一天以内(包括一天),由总工批准;
2、请假超过一天,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本人申请,经总工核实后,报经理审批
3、请假三天以上,需经项目部经理同意后,上报公司劳动人事部批准方可请假
4、严禁用电话、手机、短信请假
5、不按上述规定请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6、每月旷工累计超过三天者,退回公司劳人部
六、本制度结合《工资、奖金发放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