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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开门诊部需要什么手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早登记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o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