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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局令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第6号煤矿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监察规定?已经2003年7月2日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局长王显政二OO三年七月四日煤矿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监察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煤矿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平安生产,根据平安生产法、煤矿平安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进展监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煤矿建立工程应当进展平安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平安专篇平安专篇应当包括平安条件的论证、平安设施的设计等内容第四条煤矿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煤矿平安规程和行业技术标准第五条煤矿建立工程施工前,其平安设施设计应当经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平安设施和平安条件应当经煤矿平安监察机构验收合格第六条煤矿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立工程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立工程,由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立工程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立工程,由省级煤矿平安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立工程,由煤矿平安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七条未设立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平安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八条经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煤矿平安监察办事处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工程,应报上一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第二章平安评价第九条煤矿建立工程的平安评价包括平安预评价和平安验收评价煤矿建立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展平安预评价;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展平安验收评价第十条煤矿建立工程的平安评价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平安中介机构承当承当煤矿建立工程平安评价的平安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平安评价结果负责第••一条煤矿企业应与承当煤矿建立工程平安评价的平安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承当煤矿建立工程平安评价的平安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展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并在提出评价报告30日内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三条煤矿建立工程平安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平安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
(三)建立工程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平安对策措施、平安设施设计原那么;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四条煤矿建立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安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平安设施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立工程的整体平安性评价;
(五)存在的平安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验收评价结论;
(七)有关试运转期间的技术资料、现场检测、检验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章设计审查第十五条煤矿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应经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第十六条煤矿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当设计单位对平安设施设计负责第十七条煤矿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八条煤矿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九条申请煤矿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平安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平安专篇;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二十条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展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平安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当的;
(二)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三)平安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煤矿平安规程和行业技术标准的;
(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二十一条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对已批准的煤矿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第四章施工和联合试运转第二十三条煤矿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当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煤矿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顿施工,并报告煤矿企业煤矿企业需对平安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审查第二十五条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煤矿建立工程平安设施的施工情况进展监察第二十六条煤矿建立工程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展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煤矿建立工程联合试运转,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煤矿建立工程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平安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第二十八条煤矿建立工程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应当进展平安验收评价第五章竣工验收第二十九条煤矿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和平安条件应当经煤矿平安监察机构验收;未经历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十条煤矿建立工程经平安验收评价到达验收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三十一条申请验收煤矿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和平安条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初步设计、平安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平安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期间平安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五)平安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平安资格的有关资料;
(六)联合试运转报告;
(七)平安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第三十二条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展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平安设施和平安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的;
(二)平安设施和平安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三十三条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煤矿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和平安条件进展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形式答复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平安监察工作的部门依照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和煤矿平安监察行政处分方法实施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煤矿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和煤矿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和平安条件验收申请表的样式,由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制定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煤矿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方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