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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2023年流行性乙型脑炎监测方案
一、概述流行性乙型脑炎(以下简称乙脑)是由乙脑病毒引起、由蚊虫传播的一种急性传染病乙脑的病死率和致残率高,是威胁人群特别是儿童健康的主要传染病之一夏秋季为发病高峰季节,流行地区分布与媒介蚊虫分布密切相关,我国是乙脑高流行区自2008年将乙脑纳入扩大免疫后,我县乙脑发病率维持在较低的发病水平为加强乙脑监测工作,根据省、市具体要求和我县实际情况,结合《全国流行性乙型脑炎监测方案》制定本方案二监测目的
(一)掌握我县乙脑流行病学特征,了解疫情趋势
(二)及时发现乙脑疫情,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控制疫情蔓延,降低发病率
三、监测病例定义根据流行性乙型脑炎诊断标准(WS214-2008)进行定义
(一)疑似病例蚊虫叮咬季节在乙脑流行地区居住或于发病前25天内曾到过乙脑流行地区,急性起病,发热、头痛、呕吐、嗜睡,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症状和体征的病例
(二)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同时实验室脑脊液检测呈非化脓性炎症改变,颅内压增高,脑脊液外观清亮,白细胞增高,多在(50〜500)X106/L,早期以多核细胞增高为主,后期以单核细胞增高为主,蛋白轻度增高,糖与氯化物正常
(三)确诊病例疑似或临床诊断基础上,病原学及血清学检测结果符合下述任一项的病例
1.1个月内未接种过乙脑疫苗者,血或脑脊液中抗乙脑病毒IgM抗体阳性
2.恢复期血清中抗乙脑病毒IgG抗体或乙脑病毒中和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升高者,或急性期抗乙脑病毒IgM/IgG抗体阴性,恢复期阳性者
3.在组织、血液或其它体液中通过直接免疫荧光或聚合酶链反应(PCR)检测到乙脑病毒抗原或特异性核酸
4.脑脊液、脑组织及血清中分离出乙脑病毒
(四)排除病例脑脊液呈非病毒性脑炎表现、或血清学实验阴性、或能够证实为其它疾病的疑似病例应排除乙脑诊断
四、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流行病学监测
1.病例报告传染病法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脑病例或疑似病例,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进行报告已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网络直报要求尽快报告;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采取最快的方式进行快速报告,城市必须在12小时以内,农村必须在24小时以内报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应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寄出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病例确诊、排除或死亡后,应于24小时内报出订正报告或死亡报告各类医疗机构还应负责乙脑病例出院、转诊或死亡等转归情况的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乙脑病例转归的核实如发现在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时,应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报告
2.病例调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对乙脑病例或疑似病例开展个案调查(附表1),详细填写病例个案调查表,内容包括病例基本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结果、疫苗接种史等乙脑病例个案调查表于调查后及时录入数据库,并通过网络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对传染病报告卡内容进行核实与订正,使乙脑个案调查与传染病报告卡内容基本信息一致6个月后进行病例随访调查,填写并录入原个案调查表,原始个案调查表由开展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备查当出现乙脑暴发疫情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及时(12小时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进行核实、确定疫情波及范围,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实施相关控制措施,疫情处理完毕后3天内写出调查处理报告并逐级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要派人指导或参与处理疫情
(二)实验室监测实验室监测包括病原学监测、免疫水平监测等内容标本运输和检测工作要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
1.医疗机构内标本采集和检测医疗机构发现乙脑病例或疑似病例时•,按《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标本采集指南》(附件)要采集、保存病人脑脊液、血液标本脑脊液发病1周内采集1〜2ml脑脊液,进行病毒培养分离、抗体检测和核酸检测血液抽取病人全血2〜4ml,进行抗体测定、病原培养分离、核酸检测要求在发病1周内采集第1份血液标本,发病3〜4周后采集第2份血液标本2ml;若第1份血液标本/脑脊液标本实验室病原学检测阳性或乙脑特异性抗体IgM为阳性,可不采集第2份血液标本医疗机构要采集2份脑脊液和血液标本,其中1份供自行检测用,另1份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不能进行上述检测的医疗机构只需采集1份标本门诊及病房采集的标本应转送本院检验科或化验室妥善保存,并立即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系转运标本检验科或化验室收集血液标本后,分离血清,保存血清标本脑脊液、血清标本要求低温(-20°C以下)保存标本要冷藏运送,同时要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相关运输管理有关要求,流程见附图
2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本检测
(1)病例标本检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当天到医疗机构收集标本并填写标本送检表(附表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将血清标本和脑脊液标本运送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并报告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送检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将检测结果填入个案调查表,并录入数据库,通过网络直报同时及时逐级反馈检测结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结果后,应及时将结果反馈送检的医疗机构,流程见附图3
五、各级职责
(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报告的乙脑病例或疑似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和主动搜索,负责病例标本的收集、运送工作,收集、汇总、分析监测资料,并按时上报具体开展医疗机构乙脑病例主动监测和疫苗接种率监测,协助开展健康人群免疫水平监测等工作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和辖区内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人员
(二)医疗机构负责病例报告、登记、核对,标本米集,协助元成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转运,对医护人员进行乙脑监测相关培训
六、资料管理与信息反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各级职责,由专人负责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传送工作建立数据保管、登记制度,保管各种原始调查表格及各种数据,做好归档保存,同时做好监测网络数据库的备份和保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开展疫情动态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上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监测系统评价指标为了解监测系统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时,要对监测系统开展定期评价监测评价指标如下
1.医疗单位病例报告率100%
2.疑似病例报告及时率100%
3.病例48小时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率N80%
4.病例脑脊液或血液标本采集率N80%
5.医疗机构出院病例转归情况报告率100%
6.乙脑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省份以县为单位接种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