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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建立工程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方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中央国家机关建立工程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立工程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工程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立工程管理方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立工程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立工程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程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工程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展评估的活动中央国家机关建立工程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工程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展评审的活动第四条工程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标准进展,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那么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工程〔包括维修工程),必须进展评估和评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包括维修工程〕,由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展评估和评审第六条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工程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工程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工程材料第七条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立规划和投资方案,对申报材料进展审核,确定工程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第八条工程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历,能够认真、公正、老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专家组成员人数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5人以上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条工程主管部门负有以下职责[一)制定有关工程评估、评审的规章制度、管理方法;〔二)选定评估、评审单位或评估、评审专家,并明确评估、评审任务,提出评估、评审的具体要求,签订有关委托合同;〔三)协调评估、评审单位与工程管理单位之间的相关工作,组织对评估、评审意见的沟通与交流;〔四)负责评估、评审成果的验收,如实记录评估、评审单位和专家工作情况,并选择适当方式对评估、评审报告在工程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效果进展评价;〔五)支付评估、评审单位或专家有关费用;【六)根据评估、评审报告,研究确定工程立项或初步设计的批复第十一条评估、评审单位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负有以下职责〔一)按委托要求开展评估、评审工作,对评估、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负责;〔二)独立完成评估、评审任务,未经工程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评估、评审任务;〔三)从政策、经济、技术、平安、节能等方面对工程进展全面评估、评审,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评估、评审结论,核实工程总投资;【四)评估、评审过程中,应及时向工程主管部门反响评估、评审进度及情况,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工程主管部门报送评估、评审的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五)对评估、评审工程负有保密义务;〔六)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工程的评估、评审活动第十二条工程管理单位负有以下职责〔一)及时向评估、评审单位或有关专家全面介绍工程有关情况,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二)全力配合评估、评审单位现场调研,对评估、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评估、评审初步报告及时反响意见;〔四)根据工程主管部门的批复,组织开展下一步工作第四章评估、评审内容第十三条评估以工程的使用功能、建立内容、规模、标准、方案及投资估算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建立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二)工程建立内容、规模是否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中长期建立规划;〔三)工程建立的根底条件、环境因素条件是否具备,能否保证工程实施;〔四)工程的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功能、内容、规模、标准的要求,设备选型是否合理、可行,技术方案是否平安、经济适用;〔五)投资估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六)资金来源是否可靠,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可行;〔七)工程组织管理与实施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工程主管部门的要求;〔八)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是否合理第十四条评审应在批准的工程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根底上进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设计内容是否完整,各专业设计深度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容、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批复要求;〔三)各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标准的要求,采用的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可行;〔四)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合理、准确第五章评估、评审程序第十五条工程主管部门对工程管理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委托评估、评审单位,提出评估、评审要求第十六条评估、评审单位根据评估、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向工程使用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提出评估、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进展现场踏勘、调研,核实工程实际情况第十七条评估、评审单位对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平安性、节能性等逐项进展论证,提出工程评估、评审初步报告工程评估、评审报告由正文和附件、附表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评估、评审依据;〔3〕评估、评审范围、要求;[4)各专业评估、评审意见;15)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预测和分析;〔6〕评估、评审结论意见与建议;[7)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第十八条工程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评审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就初步报告进展沟通和交换意见评估、评审单位完善相关内容,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评估、评审最终报告第十九条评估、评审最终报告是工程主管部门立项、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评估、评审最终报告所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后,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展整改第六章评估、评审时限和取费第二十条评估、评审单位收到工程使用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完整齐全的送审材料后,在以下时限内完成评估、评审工作:估〔概)算1500以下1500-30003000-50005000-7000投资额〔万元)时限10121620〔工作日)第二十一条评估〔工程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准取费应按工程申报估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在相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单位万元15007000估算投资额1500-30003000-50005000-7000以下以上按国家规工程建议书
1.
51.5-44-55-6定评估取费以下可行性2研究报告按国家规2-55-77-8以下定评估取费对于具有一定特殊性、复杂性的工程评估,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根底上按
1.1-
1.3系数增加计取第二十二条评审的基准取费应按工程申报概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在相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单位万元150015000概算投资额1500-30003000-1000010000-15000以下以上初步设计3按国家规3-66-1010-15评审取费以下定在评审过程中,初步设计方案有重大调整需要重新评审,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根底上按L『
1.3系数增加计取住宅、公寓等工程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根底上按
0.8-
0.9系数计取第二十三条评估、评审费用〔含专家劳务费)由工程主管部门支付承担工程评估、评审任务的单位及人员,不得承受除工程主管部门支付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七章监视检查第二十四条评估、评审单位及有关专家依法从事评估、评审业务,自觉承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视第二十五条工程主管部门对于弄虚作假造成评估、评审报告严重失实或报告质量低劣、有重大失误的评估、评审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三年内不再委托评估、评审业务,或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工程管理单位对评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工程主管部门提出质疑,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展检查核实,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工程管理单位和评估、评审单位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