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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防范和遏制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第三条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当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二章专项方案编制第五条专项方案由工区工程部具体编制第六条专项方案的编制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三章专项方案的审核第七条工区工程部编制完成后,由工区经理组织工程、物设、质量、安环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项目部工程部同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方案审批及专家论证会,完成方案审批工作第四章专项方案的论证第八条工区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及时报项目部重新审核第九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工区总工程师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方案;未编制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第十一条工区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方案的管理,对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或论证、专项方案实施及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第十二条工区要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按规定对现场进行监测;各级质量部、安环部要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要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结合本工区工程内容及特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工程;
(二)模板工程;
(三)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三)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四)既有线工程;
(五)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