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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环境污染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零容忍的社会氛围,根据《XX环境保护法》、《XX大气污染防治法》、《XX水污染防治法》、《XX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信访办法》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的,且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其举报予以奖励;对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工作人员应告知举报人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拨打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环保局座机,XX;环保局书记,XX;环保局局长,XX;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XXo
(二)来访或信函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XX县环境保护局(XX办公室)进行举报,也可通过信函形式举报,来信函地址为XX号,邮政编码XXo
(三)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以下内容
1.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2.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准确名称;
3.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4.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他相关材料如照片和视频材料等第四条环境保护局统一受理环境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工作,由专人填写《XX县环境污染举报信息核查登记表》,在3-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反馈举报人第五条环境保护局每月对奖励举报案件进行梳理,填写《XX县环境污染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审批表》(附件2),并提出奖励建议,经县财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举报人自接到环境保护局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银行卡到XX县环境保护局办理领取奖金相关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奖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不含),可通过彩信或微信提供本人的身份证、-2-银行卡照片领取奖励逾期不提供个人信息的领奖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兑现奖金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环境保护局根据举报内容的环境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奖励,按环境危害程度分为4个级别情节较重的给予200元奖励,情节严重的给予500元奖励,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2000元奖励,情节特别严重且被举报对象负责人受到司法部门处理的给予10000元奖励第七条同一举报内容,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累积奖励金额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若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3-
(五)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六)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九条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举报对象透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第十条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受理或接到查处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
(二)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三)应当奖励而不按规定发放奖金或滥发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举报内容的第H■一条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登记记录、调查情况、举报人资料、奖励审核资料和奖金发放情况等-4-第十二条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妨碍公务的,环境保护局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三条环境举报奖励资金来源为环境执法罚款,由财政局设立环境举报奖励专用账户,作为保障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工作资金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负责对环境污染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第十四条本办法由XX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