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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框架采购合同(框架协议)(2018年道路照明常用备品备件框架采购项目)合同编号签订地点买方某某供电局有限公司路灯管理所卖方
4.8卖方指派的培训人员的资质要求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和类似项目培训经验,熟练掌握设备结构性能、系统功能、操作程序、维修方法等技术
4.9卖方应在培训开始前两个月向买方提供培训计划,双方将根据合同规定和买方实际需要,在培训开始前一个月内确定具体培训内容和计划
4.10卖方提供所有必要且具有可行性的培训资料和工具,如教材、使用手册(明确日常维护周期、维修周期等事项)、合同货物图纸、专用工具和仪器等培训教材归买方所有培训资料如有更新,卖方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供最新版本
4.11培训地点在卖方工厂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培训须用中文普通话完成卖方必须按照使用手册里的日常维护周期、项目,AB修周期、项目、方法进行演示,保证其可行性第5条包装与标记
5.1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卖方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防盗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合同货物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5.2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卖方应对合同货物本体(含所有零部件)与合同货物资料(含全套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出厂试验记录、产品外形尺寸图、运输尺寸图、铭牌图或铭牌标志图及备件一览表、产品安装调试作业指导书、运行维护指导书、检修试验指导书等)分开单独包装,保证资料完好无损,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外购件包装箱内还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5.3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独立包装,标记清楚并与主合同货物一起发货小件合同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5.4任何在装运中可能散失的合同货物,应用箱式包装等或按照买方要求包装,确保合同货物不散失,并清晰标志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等识别记号
5.5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5.6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
5.7卖方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卖方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例如松木属应检验检疫的,应依法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并作为接收资料移交给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5.8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包装箱应连续编号,不能有重号卖方与其分包商的货物一般不用同一箱号
5.9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产品工号;2到货站;3收货人名称;4合同货物规格型号及部件名称;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7体积长X宽X高,以毫米表示;8货物运输警示标识;9工程名称;10货物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限;11仓储保管要求;12其他应标记内容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5.1010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工程名称/合同号;2收货人名称;3目的地;4毛重;5箱号;6仓储保管要求;7其他应标计内容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5.11卖方在每个备品备件上贴有辨认的标签,该标签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个统一的序号和工厂分类号、品名、图纸参考号、数量、单价等
5.12对于裸装的合同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合同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第6条合同价款支付
6.1本合同价款的金额见第一节总则本合同价款包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卖方提供保护措施、质保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资料的费用;与分包商、原材料或部件供应商相关的各项费用
6.2合同价款中已包含卖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的专利权费用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版权和其他被法律保护的权益等的起诉卖方负责处理因此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并赔偿买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
6.3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6.4各订单合同的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到货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采购的,支付方式可参照执行或由买卖双方另行约定
6.
4.1如果订单合同的合同金额小于50万元,则支付比例为0010:0;如果订单合同的合同金额大于等于50万,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供方需出具合同总金额5%的质量保函并将原件交由买方保管,在设备投运或到货满3年(两者以先到为准)无质量问题,由供方提出申请取回质量保函在货物到达交货点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凭供方提供合同全额的发票,由需方结算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给供方若合同货物涉及2个以上项目,其到货款可根据各项目货物的到货状态,分别安排支付按批次供货的物资,入卖方成品库款和到货款可按批次支付
6.
4.2预付款《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生效后,卖方凭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60天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预付款卖方未提交支付申请或申请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支付手续,买方可将该款项在支付到货款时向卖方一并支付
6.
4.3入卖方成品库款当合同货物涉及单个项目时全部合同货物生产完毕进入卖方成品库并经买方确认后,卖方凭出厂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监造报告(没有监造报告的需提交出厂验收报告)和入卖方成品库款财务收据办理入卖方成品库款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60天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入卖方成品库款当合同货物涉及多个项目时合同中某些项目的货物生产完毕进入卖方成品库并经买方确认后,卖方凭出厂承诺书(格式见附件5)、监造报告(没有监造报告的需提交出厂验收报告)和此比例合同价格的入卖方成品库款财务收据办理入卖方成品库款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60天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入卖方成品库款卖方未提交支付申请或申请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支付手续,买方可将该款项在支付到货款时向卖方一并支付
6.
4.4到货款当合同货物涉及单个项目时全部合同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并移交后,卖方凭该合同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该采购合同价款的100%)、到货证明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60天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到货款当合同货物涉及多个项目时合同中某些项目的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并移交后,卖方凭该合同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该采购合同价款的100%)、到货证明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60天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按比例支付到货款因买方原因导致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到货验收,卖方则凭买方签发的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已满10个月的证明申请支付,买方应按要求办理到货款支付但到货款的支付不解除卖方按照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所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6.
4.5质保金本合同全部标的物质保期届满或达到3年,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则卖方可持有效凭据取回质量保函原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资料后60天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余款买方支付余款并不意味着质保期的变更,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
6.5付款方式电汇、汇票或支票以及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
6.6本合同货物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单位”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税号等货物涉及不同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的,买方应告知上述信息,卖方按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分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卖方应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且在到货验收手续办毕后3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至买方
6.7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买方征收的全部税费应由买方承担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法律向卖方征收的全部税费,以及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出自中国以外的全部税费由卖方承担第7条履约担保
7.1履约保证金是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根据卖方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7.2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为由买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与提供履约保证金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7.3卖方应在《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交金额为该《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合同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卖方履约保证金提交买方之日起至合同项下货物全部完成安装、调试、交接试验和验收合格或组塔/挂线完成并经买方验收合格投入运行为止
7.4卖方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没有达到本合同要求的,卖方应于其所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新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7.5履约保函内容有误或买方认定存在风险,包括条款、名称等,买方可拒收履约保函,直至履约保函符合要求回退保函或重开保函的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7.6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届满时并无索赔若有索赔则待索赔完成后,买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卖方
7.7《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的合同金额不大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不适用本条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第8条监造与检验
8.1监造
8.
1.1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造单位派出监造代表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以及买方的监造标准,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卖方应配合买方组织的监造含出厂试验见证,按监造代表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质量体系文件、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试验大纲和方案、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买方支付监造人员因监造而产生的监造费用同时买方派到卖方工厂的监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配合买方与卖方共同制订制造计划,并督促卖方严格执行制造计划;2检查用于制造合同货物的任何卖方设备计量器具及图纸;3按规定检测准备用于制造合同货物的材料、部件及其它物资;4检查合同货物实际加工过程,要求中断或改进与合同不符之加工过程;5要求卖方提交有关设备制造工作报告;6举行会议,与卖方讨论制造过程出现的问题;7如卖方不履行或拖延执行合同,代表买方提出交涉
8.
1.2在卖方或监造代表认为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合同货物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
1.3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15日内按照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8.
1.
41.4卖方应为买方的监造提供下列方便1根据本合同货物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2提前10日将合同货物的监造项目和出厂试验时间通知买方监造代表;3为监造代表查阅与合同有关的卖方的技术标准、图纸及文件提供方便;4为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5对监造合同货物需要拍照的,须经卖方同意并在卖方指导下进行拍照记录,照片和记录仅用于合同货物监造之目的,涉及技术保密的,双方签订保密协议
8.
1.5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对货物质量产生影响的设计缺陷,零部件、元器件缺陷,装配工序,环、安、卫隐患等,卖方应及时向监造代表、项目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监造代表及买方相关人员有权参与、跟踪检查整改工作并提出意见,卖方根据监造代表的意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交货质量
8.
1.6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及部件出厂时,应附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专用条款有要求时,还应提供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记录和试验报告买方组织驻厂监造的,合同货物在监造代表签署“合同货物出厂见证表”后方可出厂
8.
1.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买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
8.
1.8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买方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货物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向合同约定的监造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报送期间如有影响合同货物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及时通报监造单位和买方
8.
1.9卖方报送的监造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1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2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3原材料、元器件到货情况;4生产进度计划;5实际生产进度;6出厂交、验货情况;
(7)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8.
1.10卖方应提供生产进度计划,原材料材质和性能检测报告,外购零部件试验报告及合格证,关键工艺说明,货物检验和试验报告等资料,其中对关键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要求有供货批次、日期记录和质量控制标准
8.
1.11买方可在厂内对合同货物的原材料、元器件、关键工艺、成品等进行检测,分为买方自行实施、买方见证卖方实施和买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等方式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无偿提供合格的试验仪器、配合人员和其他必要条件买方见证卖方实施工厂抽检的,卖方应提前7日通知买方生产进度,邀请买方现场见证,抽检结束后,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工厂抽检报告
8.
1.12合同货物试验过程中,试验不合格的,卖方应将处理过程及原因如实填写,交给买方
8.
1.13卖方应根据货物所配用元器件的重要性,提供相应的检测标准和项目,卖方有义务根据买方要求提供原始检测报告,并根据买方要求完善检测标准与增加检测项目
8.
1.14双方商定的重要试验项目,卖方应在买方代表现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试验,除买方明确表明不派员参加外,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试验,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现场或文字见证,由卖方提前通知生产进度,买方物资管理部门或监造项目部根据进度安排现场见证或文件检查,监造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未能到场见证的,卖方可认为已获认可,可继续进行该项作业针对设备的特殊工序的质量控制而设置的监控点,买方物资管理部门或监造项目部应在约定的时间到现场对该控制点进行监督检查,未经检查认可不得超越该控制点而开展后续工序由卖方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买方物资管理部门或监造项目部接到通知后3天内书面答复卖方若未接到书面答复,并且监造人员在第12天仍未到达的情况下,卖方自动转入下一道工序针对设备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而设置的全过程连续监控点由卖方提前通知生产进度,买方物资管理部门或监造项目部根据进度安排现场过程监造若监造人员未到达,卖方按生产进度正常进行
8.2抽检买方有权对合同货物进行抽检,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抽检所需的资料和必要条件买方对抽检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凡是买方自行实施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做出的抽检(分为到货抽检和专项抽检)结果,卖方应认可
8.
2.1卖方应为买方的抽检提供下列方便
(1)提前10日将合同货物的出厂试验时间通知买方;
(2)为买方抽检工作人员查阅与合同有关的卖方的技术标准、图纸及文件提卖方便;
(3)提供生产计划及进度、原材料到货情况等其他有关抽检工作的方便
8.
2.2到货抽检是为了监督送达用户指定地点的设备材料的质量而实施的抽样检测,到货抽检的结果作为买方对卖方每批次到货产品选择接收或拒收的依据之一设备材料到货抽检的质量判断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视检测结果及合同约定,作修理、更换、延长质保期、退货、赔偿损失、终止合同等处理
8.
2.3专项抽检是由买方发起的,针对特定的设备材料及其关键原材料和组附件,专门实施的抽样检测卖方应配合买方在其成品库实行的抽检工作抽检样品的质量判断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产品检测结果公布后,供应商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在检测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物资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复检的理由申请,经复检仍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8.
2.4买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实施抽检的,如抽检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或GB/T2828等国家相关规定,扩大抽检范围,视检测结果及合同相关约定,作修理、更换、延长质保期、退货、削价、赔偿损失、终止合同等处理第一次抽检的费用由买方承担;若需要扩大抽检范围做第二次抽检,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8.
2.5抽检中发现合同货物存在缺陷需要修理或更换时,修理和更换两种措施的使用次数限制为1次,即经修理、更换后仍然检测不合格的,采取退货处理修理、更换、退货三种处理措施的适用范围均为被检设备所在合同抽检中发现存在缺陷的设备经修理或更换后,应在原有的质保期基础上顺延质保期年限紧急缺陷顺延3年,重大缺陷顺延2年,一般缺陷顺延1年
8.3到货验收
8.
3.1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验收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货物的件数、包装、外观、开箱及技术资料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属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处理买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现场到货验收的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如验收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进行,验收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8.
3.2到货验收时,如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记录,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或短少,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承担
8.
3.3卖方对买方根据上述约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自费派代表赴验收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8.
3.4如果到货验收时,发现合同货物非买方责任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技术规范时,卖方应及时自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修理、更换后的货物或经补齐的短缺部件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卖方迟延交货违约金的依据
8.
3.5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指现场的到货验收,到货验收未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了短缺部件,均不能视为卖方按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解除
8.4卖方如果在接到买方的通知后不参加验收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买方进行,并承认验收结果第9条运输交货
9.1卖方应将合同货物运至《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若到货地点运输条件复杂时,买方应在《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的附件1中予以说明,以便卖方运输合同货物交货进度按照《货物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约定进行,未约定交货进度的合同货物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
9.2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卖方如正常交货,但买方未提出发货通知的,卖方应传真或函件通知买方办理交货手续
9.3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货物发运日;
(3)货物名称、编号及规格型号;
(4)货物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到达港(站)、货运单号和验收单号;
(8)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
(9)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X3X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
(10)工程信息;
(11)供应商仓库编码;
(12)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9.4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供合同货物出厂试验报告及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技术资料和图纸等必须按买方规定的要求,单独包装,在到货同时提交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
9.5所有部件的装运方式均应便于卸货、搬运和现场就位安装,标有千斤顶支架位置、吊索布置的起吊图和安装顶升图,应与装运文件一起提供合同货物所有部件不应有对安装、运维人员造成身体伤害的危险因素如果因此危险因素造成买方人员人身损害卖方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9.6对于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X3X3m的货物和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5日前给买方邮寄3份包装说明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
9.7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卖方应在发运15日前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若合同货物中包含危险化学品,卖方应在发运15日前向买方提交6份材料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MSDS
9.8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等有特殊的要求,卖方应在发运前10日向买方送达2份关于注意事项的报告
9.9卖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书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技术规范书的时间要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编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的使用手册和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包含产品安装调试作业指导书、运行维护指导书、检修试验指导书等卖方应按照买方规定的维护检修模板和要求(以买方审核颁布的为准,若尚未审核颁布则按照买方提供的模板提供),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具体检修的部位、方法及要求需附图说明)提供产品的维护检修手册,明确对设备运行维护、检修中的要求、标准及措施的建议合同货物的安装作业指导书模板见附件
6、维护检修手册模板见附件7O
9.10如因买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向买方补充提供,费用由买方承担
9.11卖方应交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和承运人信息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查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
9.12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合同附件
19.13收货单位所开具的收货凭证,并不代表合同履行完毕;卖方交货后,应通知买方在7日内开具收货凭证
201.
9.15卖方应为合同货物购买全额保险,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全部合同货物
9.16卖方委托承运人送货,卖方人员未到现场的,卖方可以授权承运人办理交货事宜,交货时,承运人需向买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9.17采用航空或铁(公)路零担方式送货的,卖方应随货提供《发货通知单》卖方应在货物送达后三日内到达货物交接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9.1818合同货物的交货方式为在双方约定的交货地进行车板交货
9.19安装、调试(试运行)、交接试验验收
10.1本合同货物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卖方应充分配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尽快投产
10.2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专门指派至少一名经验丰富,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需要),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全部问题该技术人员应现场提供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盖公司章)留底备案,进入现场时需佩戴工作证若不能胜任工作,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重新(或增加)选派技术人员,并保证不影响工程进度相关费用由卖方负责
10.3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调试所需时间应按买方要求为准
10.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卖方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买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10.5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买方按国家、行业及买方标准开展现场交接试验第11条质量保证
11.1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从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开始计算各类货物的质保期详见专用条款
11.
1.1如果由于买方原因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验收并投运,则质保期从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开始计算,且质保期的期限须要再延长6个月专用条款对延长的时限有不同要求的,从其规定
11.2卖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所有合同货物本体、附件及螺栓、螺帽、阀门等部件必须防腐防锈,质保期内不得出现锈蚀、开裂,否则应无条件更换卖方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操作情况下,运行安全、可靠
11.3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导致合同货物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卖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合同货物质量原因引起的相关检测、试验、专家咨询、运输、安装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但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卖方设计、材料或制造缺陷造成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或其他电力事件(事故)的质保期计算方式相同
11.4质量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内,合同货物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缺陷货物和同一批次的货物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外,货物使用寿命周期内,合同货物出现潜在性缺陷时,卖方应按合同价对缺陷货物和同一批次的货物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同时供应商应能按照合同价格提供合同元器件或其代替(升级)的产品
11.55在货物质保期内,卖方在发现合同货物存在潜在性缺陷或故障后,应当在原因明确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按照买方要求予以处理如未按要求执行,则按照未尽到通知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11.6卖方应保证合同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卖方承诺合同货物的使用寿命自投运开始不少于30年,但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11.7如果由于买方未按照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进行安装、操作、使用或维护,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合同货物损坏,由买方负责检修、更换卖方应当在技术、人力、备件、设施、工具等方面予以配合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H.8合同货物使用寿命期内,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且须在收到买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价格为合同备品备件价格,若合同中未约定备品备件价格,则以当下的市场平均价格为准
11.9合同货物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卖方应免费进行维护或更换
11.1010若在质保期内有缺陷或故障发生,买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缺陷或损坏的性质及程度,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24小时内对缺陷或故障提出初步修复建议
11.1111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合理时间(24小时)内缺陷或故障没有得到补救,买方在通知卖方后可以在卖方负担风险和费用条件下自行进行补救工作,但不影响卖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或其他方面的责任第12条违约责任
11.121基本规定
12.
1.1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继续履行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卖方知晓并自愿接受买方有关履约与品质控制中关于对供应商出现质量问题和服务问题等违约责任的处理
12.
1.2合同货物质保期届满前,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采取若干种以下补救措施1修理卖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货物应先进行修理含返厂维修,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修理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2更换卖方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替换不符合要求的合同货物,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更换应在30日内完成3退货买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退还卖方,卖方负责将被退还的合同货物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货物的货款并承担买方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4削价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作削价处理,卖方应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原合同价与削减后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买方5赔偿损失除已有约定外,卖方应赔偿买方因采取上述措施所发生的损失买方选择任何以上补救措施均不减轻或免除卖方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2.
1.3若合同货物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的或投标承诺的,且经买方认可接受的,卖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或其他约定依法依规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产品质量法》所指的缺陷的,无论是否在质保期内,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赔偿
12.
1.4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搬运、重新安装、运输和保险费用
12.
1.5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货物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进行修理或更换需更换货物的,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卖方更换或修理合同货物的期限按双方约定执行,如逾期未完成更换或修理工作的,按延迟交货处理
12.
1.6买方有权从合同价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直接扣取卖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要求买方另行支付相应款项,或以卖方与买方的其他合同的价款进行抵销
12.
1.7卖方对买方的索赔通知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以通知的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
12.
1.8卖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买方进行赔偿
12.
1.9卖方违反本合同的其它约定时,应向买方承担相应责任
12.2合同供货范围
12.
2.1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每推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13.
2.2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错误或疏忽,造成买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1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
0.5%的违约金
12.3包装与标记
12.
3.1如卖方未在技术资料和合同货物包装物外表提出明确的仓储保管要求或买方按卖方要求进行仓储保管,但合同货物在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卖方应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12.
3.2对于无设备身份证编码或设备身份证编码标记不符合要求的合同货物及书面资料,买方不予接受
12.4合同价款支付
12.
4.1卖方逾期送达发票的,买方将在下个付款周期予以支付
12.
4.2因合同变更需退还发票或返还超付价款的,卖方应在合同变更30日内与买方相互配合办理红字发票手续或超付退款手续因卖方不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或无理由拒绝办理红字发票手续、超付退款手续而造成结算滞后的,按对应发票金额X
0.4%又逾期交票周数、超付退款金额X
0.4%X逾期退款周数由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
12.
4.3合同价款的实际付款日期以买方签发支票、汇票或办理电汇日期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买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除了支付逾期的合同价款外,还应就逾期部分向卖方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12.5履约担保
12.
5.1重新提供新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时,卖方每迟延一日,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
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
12.6监造与检验
12.
6.1买方在监造过程中发现卖方在制造过程中有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及制造工艺等情况,买方有权要求整改和索赔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抽检,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卖方未能在买方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使其符合合同要求,或者买方扩大范围抽检的结果表明合同货物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此货物或单方终止本合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违约金,并承担造成的损失
12.
6.2抽检中发现合同货物存在缺陷需要修理或更换时,修理和更换两种措施的使用次数限制为1次,即经修理、更换后仍然检测不合格的,采取退货处理修理、更换、退货三种处理措施的适用范围均为被检设备所在合同抽检中发现存在缺陷的设备经修理或更换后,应在原有的质保期基础上顺延质保期年限紧急缺陷顺延3年,重大缺陷顺延2年,一般缺陷顺延1年
12.
6.3如果在出厂试验时合同货物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保证值,且卖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未能通过整改使合同货物满足保证值,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此货物或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12.
6.4卖方对索赔通知提出异议时,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自费派代表赴验收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12.7运输交货
12.
7.1如果到货验收时,发现合同货物非买方责任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技术规范时,修理、更换后的货物或经补齐的短缺部件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卖方迟延交货违约金的依据
12.
7.2合同货物实际交付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卖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应按以下约定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违约金以超时累进方式计算1迟交1-4周,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
0.4%;2迟交5-8周,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
0.8%;3迟交9周以上,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现不满1周按1周计算
12.
7.3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款的10%或者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货物迟交超过3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及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部分终止合同的,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2.
7.4合同期内如果卖方出现三次未按供货通知要求及时供货或者货物迟交超过六个月时,则视为卖方不能交货,除没收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发生的误工费等额外费用由卖方承担
13.
7.5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免赛向买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供正确的图纸,并按延迟交付技术资料赔偿违约金
14.
7.6技术资料以到达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卖方未按期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交付技术资料的,每迟交1日,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
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卖方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1张有错误的图纸,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
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卖方在交货时未按要求提交货物相应电子资料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要求支付同等违约金
12.8安装、调试(试运行)、交接试验验收
12.
8.1安装、调试、交接试验验收中,合同货物的本体或任何组件如有缺陷卖方应及时处理卖方对合同货物缺陷的处理不能达到合同要求,买方有权退货安装过程中卖方处理缺陷超过买方要求期限的,应按延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13.
8.2交接试验不合格的,卖方须按照买方认可的方案负责处理并再次进行交接试验若因交接试验不合格不能达到合同要求,卖方须按延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14.
8.3合同货物交付后,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导致买方工程不能按期投运的,每延误1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形除外
15.
8.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卖方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卖方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12.9质量保证
12.
9.1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卖方未按期提供检修维护所需的备品备件或材料,买方有权自行组织采购,所发生的费用和质量责任由卖方负责,并且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该设备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
12.
9.2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接到通知后未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重大缺陷的处置每推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紧急缺陷的处置每推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12.
9.3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设计、材料或制造缺陷造成合同货物停运的,每停运一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如停运超过72小时,每增加24小时,卖方应向买方额外支付合同总价格
0.5%的违约金由于卖方设计、材料或制造缺陷造成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或其他电力事件(事故)的违约金与前款相同
12.
9.4在货物使用寿命内,如果发现卖方供货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智能设备、软件等货物中存在预置的安全漏洞、恶意代码,则卖方应当赔偿问题货物总价款的200%作为违约金
12.10转让与分包
12.
10.1卖方擅自分包或租用他人设备、人员进行生产制造合同货物的,买方有权拒付分包或租用他人设备、人员进行生产制造合同货物部分的合同价款,并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因卖方上述行为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全额赔偿第13条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及时通知对方
13.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3.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日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日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第14条转让与分包
14.1卖方负责的合同货物的部分材料、元器件等由第三方提供的,应按投标文件中列明第三方及其提供配套产品的规格型号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列明的涉及的第三方所有承诺
14.2卖方未取得买方事先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将合同货物整体或主要工序与组装、调试等生产环节转交第三方承担
14.3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租用他人设备、人员进行生产制造确需租用的,应事先将拟选择的租用情况提交买方,并取得买方同意
14.4卖方应对所有分包或租用的相关事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买方对分包商或租用情况的确认与否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第15条通知联络
15.1一方根据本合同发送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合同中列明的联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通知的每一页必须标注合同编号
15.2通知可以由专人送交,也可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等快递服务投递,还可以使用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传送
15.
32.1由专人送交时,接收方应当即填写通知接收确认书,并交给送交人带回给通知发出方确认书需要包括所接收通知内容的基本描述和接收日期等事项确认书中的接收日期即为接收方收到通知的日期填写通知接收确认书的人可以是接收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合同中列明的联系人,也可以是接收方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
1.
12.2通过EMS等快递服务投递时,接收方签收快递之日即为其收到通知的日期签收EMS的人可以是接收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合同中列明的联系人,也可以是接收方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接收人如果发现邮件内容和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应当在收到邮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该邮件退回给通知的发出方,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通知发出方退回的理由接收人无正当理由拖延签收或拒绝签收的,邮件退回之日视为接收人收到通知的日期
1.
22.3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接收方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其收到通知的日期;接收方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接收方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其收到通知的日期
1.
32.4同时通过两种或以上方式发送的通知,以最早的收到时间为接收方收到通知的日期
1.4所有通知应按合同中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发送给对方;没有填写通讯地址时按合同中列明的注册地址发送;通讯地址和注册地址均没有填写时按其工商登记地址发送如果一方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了对方新的通讯地址,则此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
1.5对于所有的通知,买卖双方均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正式回复其他合同条款或具体通知对回复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1.7对每次会议及联络,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如涉及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合同变更”条款的约定办理第16条合同变更
16.1买方提出合同变更要求时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合同变更方式为
(1)对合同货物进行重大变更(如变更物资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由买方向卖方发送书面变更通知卖方接到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的意见,并与买方尽快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具体模板详见附件9合同变更协议模板)
(2)不涉及合同物资技术或数量要求的合同要素(如供应商结算信息、合同交货时间等)以往来确认文件作为执行合同变更的依据,无需另外签订变更协议
16.2买方有权以通知的形式要求提前、推迟、暂停或重新确定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卖方应执行买方的变更要求,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买方变更交货时间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买方应为卖方预留合理的制造、运输工期2买方应对卖方在设计、制造等各阶段提出相关要求3买方应为卖方合同货物到货、就位、人员指导安装和调试提供配合和便利
1.13买方变更交货时间时,应书面通知卖方需要卖方配合的事项卖方收到通知后逾期不回复的,买方有权自主确定新的交货时间,卖方必须执行
16.4卖方提出合同变更申请时,应当符合原合同条款约定,并征得买方同意双方应根据协商结果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16.5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等支付信息,应在付款前书面通知结算单位并向其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结算单位根据证明文件进行付款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卖方账户信息变更卖方盖公章的支付信息变更说明函、开户银行出具的账户变更证明;2卖方名称变更原卖方出具的变更说明函、工商准予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3卖方发生合并或分立原卖方出具记载债权债务的变更说明函、工商准予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出具的账户变更证明
16.6卖方修改主要原材料及部件的供应商名单时,应提前6个月向买方提出未经买方同意并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卖方不得变更该名单第17条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中止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如果认为在5个工作日内来不及纠正时,应在此期限内向买方提出纠正计划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亦未提出纠正计划,买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对于此种暂停,买方无需另行通知卖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行使中止权利后,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暂停部分的合同价款,并有权索回已支付给卖方的暂停部分的合同价款当合同货物在生产运行中发生因合同货物原因造成的故障时,卖方须积极配合问题处理,提出质量整改措施在合同货物缺陷彻底处理包括已投入运行的同类合同货物及买方对质量整改验收完成前,暂不解除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对卖方的处理决定,并保留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17.2合同终止
17.
2.1卖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方有理由认为卖方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终止部分的合同价款,并向买方支付相当于终止部分合同(包括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未签订的订单合同)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1.
1.
12.2卖方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需支付各项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价款的20%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退货买方终止合同后,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终止部分的合同价款,并自费将所交付的货物(如有)运离现场买方因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安装费用、拆卸(除)费用、另行采购合同货物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等及其他相关损失,由卖方承担超出一定期限内卖方仍未将所交付的货物(如有)运离现场,视为卖方放弃该货物,买方有权进行处理
17.
2.3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若发生本条款
(1)或
(2)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且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要求卖方纠正违约行为、按约履行合同的通知后15日内仍未能采取纠正措施,则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此种合同终止并不损害或影响买方根据本合同已采取或将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
(1)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买方认可的延长期限内履行交货义务;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含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满足招标文件所列各项要求的情形,但卖方在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表中明确列明的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偏差除外)买方根据本条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后,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向第三方采购卖方未交付的合同货物(如有)或已交付但被退回的合同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向第三方购买本应由卖方供应的货物所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的差价、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应继续履行合同未终止部分
17.
2.4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的,签订终止协议后,可终止合同
17.
2.5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17.
2.
5.1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卖方除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卖方已交付货物的,卖方应自费将货物运离买方现场,如因此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全额赔偿
17.
2.
5.2因买方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或需求变更或工程因故取消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需履行的,卖方收到买方终止合同通知书后,本合同即行终止已交货部分,买卖双方按实结算,该结算额在买方已向卖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买方向卖方另行支付,买方已支付款项超出部分卖方应向买方退还;该合同供需双方未交货部分不再履行,卖方已采购本合同项下货物并正在生产的,买方可对卖方采购及生产费用进行适当补偿,但卖方已采购的材料属于通用型号且未进行生产的,买方无需向卖方支付任何费用
17.
2.
18.1合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买卖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本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以通常理解予以解释、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18.2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项约定执行
18.
3.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8.
2.2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仲裁或诉讼期间未发生争议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18.4一方违约发生仲裁或诉讼的,另一方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及公证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第三节专用条款(照明合同货物)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或补充,或提出的替代办法a、专用条款编号与通用条款编号相同,则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或替代b、专用条款没有相同编号的通用条款,则专用条款为通用条款的补充C、当两者出现矛盾时,专用条款的优先级高于通用条款
11.质量保证
11.1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36个月
11.6卖方应保证合同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卖方承诺合同货物的使用寿命不少于30年
12.违约责任
12.
1.3如果合同货物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的或投标承诺的,且经买方认可接受的,卖方应支付货物价格1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若买方不接受的,按通用条款执行第四节合同附件附件1:供货一览表
一、需求单位项目(工程)代码项目名称单项工程名称交货地点(含运输条件)结算单位收货单位合同执行人员合同执行人员联系电话设计单位联系设计单位电话收货人(项目联系人)及序号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交货时间备注联系电话
123...合计(大写)人民币某某元某某角某某分(小写)RMB某某.某某元备注
1.设备配置有差异的应提供配置清单
1.1:设备配置清单序需求明物资品类物资名配置编配置名规格型配置要单单价总价数量号细编号编码称码称号求位(元)(元)**工程
11.
11.2**工程
22.
12.2附件2商务条款修改一览表序号合同组成部分条款号原条款内容修改内容备注1合同通用条款2合同专用条款•••备注合同条款按照修改内容执行附件3技术协议技术协议是合同中的技术条款部分,即在采购过程中确定的技术标书(技术文件)和技术澄清文件中与本合同相关的部分合同签订过程中,上述内容作为合同附件,买卖双方不再就上述内容专门协商并签订“技术协议”技术协议中的规定与合同商务条款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能同时成立时,以商务条款的规定为准附件4出厂承诺书(格式)出厂承诺书合同号:我公司供货单位(公司)工程所需(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已于年—月—日生产完毕,具备出厂条件按照合同约定向单位(公司)申请支付相应货款我公司保证出厂产品合格,承诺按照单位(公司)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发货且保证所发货物为单位(公司)合同订购货物特此承诺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年—月—日附件5安装作业指导书模板(另附)附件6维护检修手册模板(另附)附件7履约保函(格式)履约保函开具日期致(买方名称)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于年月日就(项目名称)项下提供(设备)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我们(出具保函银行名称)无条件的,不可撤消地具结保证本行、其承业人和受让人无追索的向贵方以(货币名称)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5%,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换和/或修改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设备(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卖方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有效期为o出具保函银行名称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签发日期附件8合同变更协议(模板)合同变更协议(变更类型数量变更、单价变更、其他变更)合同编号(变更)买卖双方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签订了关于(项目名称)所需(物资名称)的(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_)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变更协议,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变更内容由于的原因,双方达成以下变更协议
(一)变更数量/单价详见附件1“供货一览表变更情况表”(如无货物数量/单价变更则填写无)
(二)修改条款(如无条款变更则填写“无”,如有变更参考如下示例的格式填写具体内容)
1、通用条款
3.1(填写原条款编号)
(1)变更前的合同条款(填写该条款内容)
(2)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填写该条款内容)
2、通用条款
4.1
(三)增加条款(如无条款增加则填写“无”,如有增加参考如下示例的格式填写具体内容)
1、新增条款1:(填写新增条款的编号及内容)
2、新增条款2……
(四)删除条款(如无条款删减则填写“无”,如有删减参考如下示例的格式填写具体内容)
1、删除条款1:(填写删除条款的编号及内容)
2、删除条款2……
(五)其他变更(如无其他变更则填写“无”对内容较多的复杂变更,可以使用在本变更协议后新增附件的形式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二、变更前合同金额为某某元(大写:某某元整)合同变更后,合同金额为:某某元(大写某某元整)
三、本协议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变更的内容外,原合同和在本合同签订前生效的变更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本协议与原合同或在本合同签订前生效的变更协议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1!本合同一式六份,买方执四份,卖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合同由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含骑缝章,办理电子签章的可不盖的舞章),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第一节合同总则根据2018年道路照明常用备品备件框架采购项目招标结果,买方、卖方达成以下协议,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第1条供应期限本框架协议的供应期限(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日起一年第2条合同货物及交货
2.1供货范围详见”附件1《供货一览表》”
2.2供应量卖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负责供应给买方的货物总量应相当于买方本标的物总需求量10的的货物但买方实际要求卖方供应的货物总量可高于或低于该比例,具体以《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约定的供货数量累计计算
2.3交货的时间和地点按具体项目《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的要求确定第3条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
3.1合同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1《供货一览表》”,合同总价由《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确定
3.2各订单合同的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入卖方成品库款、到货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如果订单合同的合同金额小于50万元,则支付比例为00100;如果订单合同的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50万,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供方需出具合同总金额5%的质量保函并将原件交由买方保管,在设备投运或到货满3年(两者以先到为准)无质量问题,由供方提出申请取回质量保函在货物到达交货点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凭供方提供合同全额的发票,由需方结算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给供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采购的,支付方式可参照执行或由买卖双方另行约定第4条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买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接受合格的产品和服务第5条下列文件为协议的组成部分
1.1招标文件;
5.2投标文件;
6.3中标通知书;
7.4总则、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
8.5本协议项下《框架采购合同(订单合同)》;
5.6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双方达成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形成在后者为准第6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六、附件附件1:供货一览表变更情况表(如无货物数量/单价变更则填写“无”)变更单价变更金的变更额变更单项物规变更更序项目项目资格数量后单价变更后的前的变后的号工程元单价更编号名称名型前的变更的位金额金额名称称号数量数变(元(元量前)(元元(元)单123合计1附件2(若其他变更中有需要使用新增附件的形式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的复杂变更,则增加相关附件,否则省略附件2)签字页:买方卖方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签字日期附件9廉洁协议书(另附)结算单位信息结算单位开户银行帐户名付款帐号税号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说明当本合同涉及多个项目需要2个以上的结算单位分别进行付款时,应将所有结算单位信息分别列明签字页_______________买方卖方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签字日期注册地址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手机手机传真电话传真电话开户银行帐户名结算帐号税号
9.1本合同书一式六份,买方执四份,卖方执两份
9.1本合同由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含骑缝章,办理电子签章的可不盖骑缝章),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9.2买方授权的收货、结算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结算单位,行使和履行本合同有关货款支付的权利和义务
(2)收货单位,行使和履行本合同有关货物接收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力货物/材料的采购合同第1条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技术协议”指本合同中的技术条款部分,包括双方根据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2“商务条款”指除技术协议外合同文本的总则、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其他附件
1.3“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4“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1.5“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承继方
1.6“合同价款”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赛用
1.7“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1.8“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
1.9本合同中的“批次”、“批”,均指到货批次
1.10“设备缺陷”是指生产设备在制造运输、施工安装、运行维护等阶段发生的设备质量异常现象,包括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强制性条文、违反企业标准或“反措”要求、不符合设计或技术协议要求、未达到合同中预期的观感或使用功能、威胁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电网安全的情况设备缺陷按照严重程度分为紧急缺陷、重大缺陷、一般缺陷、潜在性缺陷和其他缺陷
1.
10.1“紧急缺陷”是指货物存在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若该缺陷不经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1.
10.2“重大缺陷”是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1.
10.3“一般缺陷”是指上述紧急、重大缺陷以外的货物缺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1.
10.4潜在性缺陷”是指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经买卖双方和/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伏、隐蔽的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1.11“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合同货物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交接试验验收、技术指导、运行维护和仓储配送等文件(包括图纸、产品安装调试作业指导书、运行维护指导书、检修试验指导书等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1.12“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合同货物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交接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3“付款周期”指买方在接受卖方完整申请付款资料后,按照自身财务部门要求进行每月定期申请次月用款计划并进行付款的时间
1.14“元”指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1.15”合同货物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等方面的监督
1.16“监造代表”指由买方自行或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1.17“现场”指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或买方指定地点
1.18“验收”指合同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外观、开箱、技术资料的移交等方面的验收工作不包括对标的物电气性能等质量问题的检测
1.19“投运”指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经试验合格,正式投入系统运行或充电无问题后转为备用的活动
1.20“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2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须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公章
1.22“日(日)”指公历日
1.2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X日前”、“义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第2条合同货物
2.1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其中合同货物包括设备本身和备品备件等所有买方购买的物资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其他规定详见双方在招投标或谈判时约定的技术要求
2.2卖方交付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要求详见附件1《供货一览表》;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等技术要求详见附件4《技术协议》
2.3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合同货物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安全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对于合同货物,卖方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若采用卖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应经买方事先同意买方的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2.44备品备件应可替换合同货物的原部件,其制作材料和质量与原部件相同
2.5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有合同货物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未在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清而发生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及时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6在卖方承诺的合同货物质保期内,卖方须保证及时提供本合同采购范围内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元器件合同货物质保期结束后,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以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向买方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备品备件价格时,则以当下的市场平均价格为准合同货物质保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有关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
2.7合同货物使用寿命内,卖方拟停止原设备、系统或材料的备品或更换件的供应时,须提前6个月通知买方,并使买方有机会根据设备、系统或材料的预计寿命,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订购一定数量的备品或更换件买方认可由卖方供应替代方案备品或更换件的,按替代方案执行
2.8卖方投标文件明确合同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卖方应在货物生产前将供应商名单提交买方确认未经买方确认,卖方不得开展后续工作第3条技术资料
3.1卖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中提供的资料正确完整,应至少提供包括原理图、安装图、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出厂报告、配套检验软件光盘、装箱单、货运单及其他相应技术资料
3.2当买方选购与合同货物有关的配套货物时,卖方保证提供接口部分相关货物的技术规范和资料,确保配套货物接入系统后正常运行
3.3买方有权将卖方向其提供的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等与货物有关的资料,告知或复印给货物所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买方应要求相关人员予以保密
3.4所有技术文件和资料都应适用公制单位并用中文陈述和解释其中进口设备需提供原制造商英文陈述、解释和一式六份的中文翻译版本
3.5卖方如果破产或濒临破产卖方应按法律上许可之范围内或买方之要求尽快向买方免费提供条款信息资料、图纸、模型、工具、模具和规格,且这些信息资料将由买方按本条款规定在一定期间内使用卖方也应免费给予买方任何法定权力、许可权及全权随意生产备品备件,为此应允许复制卖方为本合同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图纸、模型、规格及其他技术资料,但用途仅限于买方自身使用上述备品备件第4条技术服务
4.1卖方根据合同派往现场参加开箱检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开箱检验中出现的问题;参加指导安装调试的人员应经验丰富,有较高技术水平,能够协调或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参加试运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合同货物试运行中的所有问题
4.2当买方要求卖方提供现场服务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技术协议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3卖方技术人员、物流人员及车辆在现场提供到货、安装、调试等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货物;对合同货物的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买方有权提出更换违反上述规章制度或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4.44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技术协议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双方据此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4.55双方协商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如有),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实施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4.6买方发生合同货物故障时,需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卖方应全力配合买方恢复合同货物运行并查明故障原因由于卖方原因导致故障的,卖方应在30天内向买方提供详细书面报告
4.7卖方负责为买方提供有关合同货物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技术的培训I,指派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对买方指定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范围应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和检修维护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