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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货物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学校采购工作,提高采购的质量和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货物是指应用于科研活动的设备和材料第三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采购活动的需求方,对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技术需求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第二章采购管理范围及采购方式第四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采购的范围、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一)财政专项项目批复中明确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科研项目货物,原则上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符合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询价等采购方式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其它采购方式的,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按照《某某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执行《某某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的货物无法满足科研项目需要的,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经项目单位、科技处审批通过后,可以不执行协议采购,但仍需根据限额标准对应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原则上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符合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询价等采购方式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其它采购方式的,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范围、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由项目负责人(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申请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询价等采购方式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六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程序
(一)采购委托采购人(单位)提交采购申请,经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后实施采购为保证招标程序的合理安排,采购人(单位)应当在项目预算批复20个工作日内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提交全部相关资料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项目批复情况及采购具体需求,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二)编制采购文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项目负责人(单位)提供明确的采购参数和相关需求,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项目负责人(单位)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编制采购文件;
(三)发布采购公告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后,在法定媒体上发布公告;
(四)组织采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法定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五)中标结果公示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批准,在法定媒体上公示;
(六)签订采购合同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项目负责人(单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七)合同公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法定媒体上进行合同公示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程序(-)采购申请项目负责人(单位)提交采购申请,经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后实施采购;
(二)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相关专家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三)确定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潜在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小组依据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采购合同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采购活动需要签订采购合同项目负责人(单位)将采购活动相关材料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项目负责人(单位)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第四章采购监督第八条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按照《某某建筑大学招标采购监察工作办法》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