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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调动全员管理安全的积极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使各类违章或事故能得到有效控制并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公司处理各种奖励和违章的依据,公司所属部门、员工发生的各类违章均按本规定处理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处理第二章奖励第三条本章系指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及集团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无事故、无隐患、无违章,对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者,对排除事故隐患者、抢险救灾、防止排除有可能发生的较大事故,避免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集体和个人,按下列原则予以奖励(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物资奖励)
1、在工作中(非本职工作)作业人员发现车辆、机械设备、工具属等存在事故隐患,能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者,给予100元―500元奖励
2、发现他人违章能够及时制止或报有关管理人员者,给予50元TOO元奖励(机械、车辆违章乘人;无证动用船吊、港机、车辆;不安全站位;使用禁用电器等)
3、避免重大伤亡、重大机损、交通事故发生,使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1000元--2000元奖励
4、工作认真负责,在困难作业中协调指挥有关部门人员安全完成作业任务者,视情况奖励
5、发生事故或险情积极救助伤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险情,避免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者,视情况奖励
6、一年内在安全管理方面成绩优异者,给予年度表彰和奖励
7、奖励需经基层部门申报,由安监部审定,报公司安委会批准后执行第三章处罚第四条本章除对公司职工外,也包括其它外协单位及所雇佣人员在公司属地辖区内违反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罚第五条违章现象一经发现,除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外,对负有区域管理责任的人员实行责任株连,发生重复性或危害性较大的违章、事故,对部门领导、值班负责人、现场安全员进行责任倒查第六条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罚款第七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1、进入港区作业现场携带火种
2、装卸火车作业后,车厢内未按要求清理;车门、车厢未按规定固定关好,倒运车装货前后车厢、防漏布未固定好
3、各种车辆、机械设备驾驶室内超员(按车内坐位核准)
4、取、送到作业现场的工属具存在隐患或不符合作业要求
5、作业中不使用“不接触”工具,长大货物作业不携带、使用推拉枪
6、船舶之间或驳船与主船之间,无论是否作业必须拴挂安全网并放好橇板
7、装卸船作业悬挂的安全网不随潮汐随时调整
8、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认制)及其它应知应会不熟悉
9、违反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或其它规定情节较轻(未造成事故)
10、不按规定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着装不整有碍安全操作的n、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不佩戴标志,不穿标志性服装
12、作业组织人员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召开“工前会”或各种理由不参加“工前会”
13、机械司机作业终止(吃饭、等货等),所吊、叉重货未降落到地面,机械未熄火,断电
14、非作业人员进入装卸现场、进入危险品作业现场或作业人员进入非本人作业区域
15、禁烟区(休息室、办公室以外)发现烟头,按责任区划分每个烟头罚款50元
16、消防器材放置不符合要求;无责任人或铅封丢失;使用后不及时上报
17、工作场所、修理场地杂乱,私设、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用具第八条凡出现下列违章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200元罚款
1、作业中有违章现象发生,负责区域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场未予制止,经检查发现
2、机械设备、车辆等操作人员以及指挥手在作业前、作业中应随时检查设备及配属设备、工属具的完好情况、安全状况,对事故隐患、问题未发现的
3、港内或海外驳载作业,船边、驳船及主船之间不放好舷梯或搭好橇板,挂好安全网或未按规定执行的(指导员、当班人员)
4、将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等私自交给他人操作(在作业区域对司机、责任人处罚;在其它地点对司机、责任人、调度、车间负责人处罚)
5、机械、车辆在铁路道口停留或骑压铁轨
6、氧气瓶与乙快瓶存放、使用中安全距离不够气瓶夏季户外作业未进行遮晒
7、在作业区域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或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安全帽、口罩、防砸鞋、萤光马夹、萤光套袖、安全带、救生衣等)
8、责任区域内车辆混乱影响正常作业,非作业人员、车辆进入作业区域,责任区域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视而不见
9、装卸船作业不挂安全网(指导员、指挥手、船边挂钩工人)
10、作业人员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纠章管理n、当班管理人员责任区域内管理不到位,出现安全管理问题或工作失职
12、行驶或作业中的机械、车辆灯光、刹车等不合格或不正确使用灯光
13、倒运作业车辆等待装卸车时,安全车距不够,装卸车后不及时提走或站位不当堵塞交通
14、作业中机械、车辆拒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指挥,影响生产的
15、单位辖区内设备、现场设施丢失、损坏未及时发现上报(当班负责人、区域负责人或领导)
16、工具发放员发放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工属具
17、无特殊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从事与本人操作证不符的特种作业第九条凡出现下列违章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300元罚款
1、值班人员或作业人员脱离工作岗位(特殊规定的岗位含吃饭时间)或班中睡觉
2、港区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动力,(焊接、取暖等)或超容量使用电器,使用禁用电器
3、在禁烟区域吸烟
4、司机、操作人员末经调度指派、领导批准出车或作业
5、指挥手或其他人员站立、坐在舱口沿、船舷、护拦坎、带缆桩上等
6、违章指挥或作业
7、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属具未经修理,仍发放或放置在作业区域,供作业使用
8、作业中工人不随时检查工索具是否完好,存在事故隐患(挂钩人员、指挥手)
9、对机械设备、车辆、船舶、电器设备、压力容器等检查不周,带病作业
10、指挥手、作业人员等人员不及时撤离吊臂覆盖范围,擅自停留、作业n、机械车辆行驶、停放违反交通规则或有关规定的
12、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不服从调度指挥,安全管理人员纠章的
13、当班管理人员责任区域出现应发现解决的问题而未发现予以解决,或工作失职造成较坏影响或发生事故
14、发生事故或违章责任人对违章情节错误没有认识或认识不足,阻挠正常处理、无理取闹者,罚款的同时可处停止工作或调离现岗位
15、发生事故或违章相关人员不及时、不真实反映情况、接受调查,使责任认定、处理产生偏差第十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400元,部门罚款500—10000元
1、由于设备存在隐患或缺陷而又未及时采取安全补救措施造成事故的
2、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及岗前培训,擅自使用工人及劳务用工直接上岗作业致伤、致残
3、由于调度指挥不当而造成事故
4、由于机械、车辆、电气设备等无安全装置或失效造成事故
5、安全生产责任制(确认制)执行、落实不利
6、现场、仓库以及易燃危险部位维修动明火,不经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动用明火
7、未经批准,库中套库、乱扯、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8、擅自使用违禁电器
9、对严重违章或情节恶劣的违章人员在罚款的同时并处停止工作或调离本工种处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对责任者或责任单位加倍处罚
1、发生事故后,由于不负责任,措施不利,而使损失扩大
2、在事故处理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发生事故后虚报、隐瞒或故意拖延不报的(事故发生后即时上报否按隐瞒不报、拖延不报处理)
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防范措施不利,以至于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5、事故发生后,破坏事故的现场,给事故处理造成不良后果
6、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事故责任者的
7、严重损害港口声誉、形象,影响极坏者,除经济处罚外,停止其工作或调离现岗位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文件为准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末尽事宜,由公司安委会负责修定、补充、完善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二一五年二月二日。